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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14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怡瑾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書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書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309條第1項所定公然侮辱罪中所謂之「公然」,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又所稱之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任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均屬侮辱。查被告謝書維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飲料店外馬路旁,向告訴人岳書緯辱稱「垃圾、生兒子沒屁眼」之穢語,足使人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不快之情,核屬侮辱之言詞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以理性、平和之方式處理糾紛,竟在公開場合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殊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之態度、犯罪目的及動機,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瑾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6273號
  被   告 謝書維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街00巷00
            號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道路00巷0                         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書維於民國112年6月2日18時35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之飲料店消費,因故與顧客岳書緯發生爭執,
    謝書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店騎樓外之馬路旁,對
    岳書緯大聲辱稱「垃圾、生兒子沒屁眼」,隨即騎車離去。
二、案經岳書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書維於警詢坦承不諱,並經告訴
    人岳書緯於警詢指述無訛,且監視器畫面截圖、本署勘驗筆
    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供述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郭  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淑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14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