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黃佳琪、張雅涵、鄭咏欣
- 原告陳建瑞、葉士賢
- 被告施坤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建瑞 葉士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亨律師 被 告 施坤定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63號;原案號111 年度交易字第1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全球旭能有限公司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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