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7號
- 原告
- 蔡崇文
- 被告
- 彭國偉
- 被告
- 黃久剛
- 被告
- 通宵霸味薑母鴨店即蔡吉成
- 被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法定代理人
- 下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被告
-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榮洲
- 被告
- 劉榮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49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0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