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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田德煙王曼寧郭勁宏

原告
陳首源
原告
陳敬誠
原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千欣
原告
陳忠義
原告
陳張櫻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
被告
張育善
被告
宏佳物流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慶源
被告
松佶通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秋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郭勁宏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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