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32號
- 原告
- 蔡崇文
- 被告
- 黃久剛
- 被告
- 彭國偉
- 被告
-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兼代表人
- 劉榮祺
- 被告
- 劉榮洲
- 被告
- 劉吉成即通霄霸味薑母鴨店
- 被告
-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 上一人兼代表人
- 吳昕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