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昱智
- 被告
- 閔昱翔
- 被告
- 林進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被告
- 謝健傑
- 被告
- 郭勁宏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彥君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曾仲彥
- 選任辯護人
- 謝文明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張鈞皓
- 選任辯護人
- 蔡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 住雲林縣○○鄉○○路000○0號(雲林○○○○○○○○崙背辦公室)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第4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編號9至編號10、編號14至編號16、編號19至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編號9至編號10、編號14至編號16、編號19至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6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H○○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編號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編號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Y○○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F○○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子○○、H○○、午○○(綽號「09」)、Y○○(金髮男)、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發哥」)、F○○(綽號「蜈蚣」、「蕭恭」)、地○○均知悉鄒俊逸(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姆巴佩」,檢警另行偵辦中)、張政宇(綽號「鐵支」,檢警另行偵辦中)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威爾史密斯」(Telegram通訊軟體原暱稱為「李奧納多」)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犯罪組織(無證據證明子○○、H○○、午○○、Y○○、宙○○、F○○、地○○知悉或可得知悉該詐欺犯罪組織含有少年成員),係以向民眾詐騙之方式詐取金錢,為貪圖不法利益,子○○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加入該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並招募宙○○、F○○加入該詐欺犯罪組織;而H○○(自111年12月25日上午6時16分起)、午○○(自111年12月19日起)、Y○○(自111年12月19日起)、宙○○(自111年12月17日起)、F○○(自111年12月17日起)、地○○(自111年12月17日起)因缺錢花用,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應允而陸續參與加入該詐欺犯罪組織,宙○○、F○○並分別取得子○○所交付之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5,000元作為報酬。渠等之分工模式係由張政宇先於111年間,向不知情之屋主楊博任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601室之房屋,作為日後監控、拘禁人頭帳戶提供者(俗稱「車主」)之處所(下稱B點控房);由詐欺犯罪組織成員以求職、貸款或節稅為由,向車主佯稱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致車主陷於錯誤而同意提供後,再由午○○、Y○○擔任外務及審核帳戶人員,負責帶領車主前往銀行辦理設定約定轉帳、網路銀行等功能,及進行金融帳戶網路銀行等功能查驗(即俗稱「驗車」),並將車主交由B點控房人員帶至B點控房;子○○、H○○、宙○○、F○○、地○○則係擔任B點控房人員,負責監控車主(即俗稱「控車」)之工作,並向鄒俊逸、「威爾史密斯」等人回報。
二、子○○、午○○、Y○○、宙○○、F○○、地○○與鄒俊逸、張政宇、「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為確保可順遂利用向車主詐得之人頭帳戶,以收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犯罪所得,並可操作人頭帳戶網路銀行,使被害人匯入之詐欺犯罪所得層轉至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掌控之其他人頭帳戶而不受干擾,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被告H○○則自111年12月25日上午6時16分起,與渠等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中午某時許,在LINE通訊軟體「找兼職」群組內,以暱稱「周先生」之帳號,向代號AB000-A111715號之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 )佯稱:因經營賭博網站,可兼職擔任網路賭博金流人員,並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及配合開通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功能云云,致甲 陷於錯誤,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01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澄石自助石頭火鍋店前之約定地點與午○○、Y○○會合,由午○○、Y○○陪同甲 至銀行辦理網路銀行、約定帳戶轉帳等功能後,即將甲 帶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新福商務飯店605號房等待,甲 並將其開立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號帳戶(詳細帳號資料詳卷,下稱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號帳戶(詳細帳號資料詳卷,下稱甲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由午○○、Y○○進行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等功能查驗,待確認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可供使用後,午○○遂於111年12月21日凌晨2時許,將甲 帶至B點控房附近之公園,並交由宙○○、F○○將甲 帶至B點控房進行監控。嗣甲 於111年12月21日凌晨2時06分許,進入B點控房後,在現場監控車主之宙○○、F○○、地○○旋以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1所示之物品,將甲 之手腳上手銬、腳鐐,並將甲 之口部、眼部予以黏貼矇住,於甲 未能配合時,復以持電擊棒電擊、皮帶或徒手毆打、菸頭燒燙之方式,命其配合,甲 因而受有背挫傷、四肢多處挫傷等傷害。期間,「威爾史密斯」於111年12月21日中午12時10分前某時許,因察覺甲 帳戶有異,要求甲 交出其自然人憑證、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以供查驗,甲 不從,宙○○、F○○、地○○與鄒俊逸、「威爾史密斯」等人竟結夥三人以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犯意聯絡,利用甲 之手腳遭上手銬、腳鐐,口部、眼部遭黏貼矇住之狀況下,由宙○○、F○○、地○○持附表五編號1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作為兇器使用之電擊棒電擊甲 、徒手毆打甲 等強暴、脅迫方式,至使甲 不能抗拒,甲 因不堪拷問,遂而告知其自然人憑證、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之下落,宙○○、F○○、地○○乃通知鄒俊逸、「威爾史密斯」指示不詳之人前往拿取而得逞。俟宙○○、地○○因故先行離開B點控房,子○○、H○○乃於111年12月25日上午6時16分許,一同進入B點控房,與F○○負責在場監控車主,迄至甲 為警救出之111年12月25日晚間11時30分止,子○○、H○○、午○○、Y○○、宙○○、F○○、地○○即與鄒俊逸、張政宇、「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共同以上開方式,將甲 拘禁在B點控房內近5天,而剝奪甲 之行動自由。
(二)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1年12月21日前某日,在網路刊登求職廣告,向代號AB000-A112092號之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乙 )佯稱:可承做手工藝粉撲之製作,並需配合提供金融帳戶及綁定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功能云云,致乙 陷於錯誤,遂於111年12月20日晚間6時28分前之某時許,前往上開澄石自助石頭火鍋店前之約定地點與Y○○會合,Y○○於111年12月20日晚間6時28分許,將乙 帶至臺中市○區○○街00號博客創意旅店604號房等待時,乙乃將其開立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號帳戶(詳細帳號資料詳卷,下稱乙 之遠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由午○○、Y○○進行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等功能查驗,待確認乙 之遠東銀行帳戶可供使用後,Y○○遂於111年12月21日晚間11時19分許,將乙 帶至B點控房附近之公園,並交由F○○將乙 帶至B點控房進行監控。嗣乙 於111年12月21日晚間11時33分許,進入B點控房後,在現場監控車主之宙○○、F○○、地○○旋以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1所示之物品,將乙 之手腳上手銬、腳鐐,並將乙 之口部、眼部予以黏貼矇住,於乙 未能配合時,復以持電擊棒電擊、皮帶或徒手毆打、菸頭燒燙之方式,命其配合,乙 因而受有四肢、軀幹、頭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俟宙○○、地○○因故先行離開B點控房,子○○、H○○遂於111年12月25日上午6時16分許,一同進入B點控房,與F○○負責在場監控車主,迄至乙 為警救出之111年12月25日晚間11時30分止,子○○、H○○、午○○、Y○○、宙○○、F○○、地○○即與鄒俊逸、張政宇、「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共同以上開方式,將乙 拘禁在B點控房內長達4、5天,而剝奪乙 之行動自由。
(三)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前某日,在LINE通訊軟體群組內刊登求職廣告,向亥○○佯稱:可從事線上網路工作,並須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知名企業(如台積電)節稅之用云云,致亥○○陷於錯誤,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前之某時許,在臺中市某不詳地點與Y○○會合,並由Y○○陪同亥○○至銀行辦理網路銀行、約定帳戶轉帳等功能後,Y○○即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許,將亥○○帶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法堤商旅303號房等待,亥○○並將其開立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號帳戶(詳細帳號資料詳卷,下稱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帳號為000-000000*********號帳戶(詳細帳號資料詳卷,下稱亥○○之台新銀行B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號帳戶(詳細帳號資料詳卷,下稱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帳號為000-000000*********號帳戶(詳細帳號資料詳卷,下稱亥○○之中國信託銀行B帳戶)、帳號為000-000000******號帳戶(詳細帳號資料詳卷,下稱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由午○○、Y○○進行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等功能查驗,待確認亥○○之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可供使用後,Y○○遂於111年12月22日晚間8時許,將亥○○帶至B點控房附近之公園,並交由F○○將亥○○帶至B點控房進行監控。嗣亥○○於111年12月22日晚間8時25分許,進入B點控房後,在現場監控車主之宙○○、F○○、地○○旋以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1所示之物品,將亥○○之手腳上手銬、腳鐐,並將亥○○之口部、眼部予以黏貼矇住。俟宙○○、地○○因故先行離開B點控房,子○○、H○○遂於111年12月25日上午6時16分許,一同進入B點控房,與F○○負責在場監控車主,迄至亥○○為警救出之111年12月25日晚間11時30分止,子○○、H○○、午○○、Y○○、宙○○、F○○、地○○即與鄒俊逸、張政宇、「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共同以上開方式,將亥○○拘禁在B點控房內長達3天,而剝奪亥○○之行動自由。
(四)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1年12月21日、22日某日,在臉書求職社團內刊登求職廣告,向N○○佯稱:因公司與九州娛樂城合作,資金流量大,需配合開通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功能云云,致N○○陷於錯誤,遂於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洲際棒球場之相約地點與Y○○會合後,Y○○即於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11時許,將N○○帶至臺中市○○區○○○○路00號心圓精緻汽車旅館等待,N○○並將其開立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號帳戶(詳細帳號資料詳卷,下稱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由午○○、Y○○進行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等功能查驗,待確認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可供使用後,Y○○遂於111年12月24日凌晨2時22分許,將N○○帶至B點控房附近之公園,並交由F○○將N○○帶至B點控房進行監控。嗣N○○於111年12月24日凌晨2時27分許,進入B點控房後,在現場監控車主之宙○○、F○○、地○○旋以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1所示之物品,將N○○之手腳上手銬、腳鐐,並將N○○之口部、眼部予以黏貼矇住。俟宙○○、地○○因故先行離開B點控房,子○○、H○○遂於111年12月25日上午6時16分許,一同進入B點控房,與F○○負責在場監控車主,迄至N○○為警救出之111年12月25日晚間11時30分止,子○○、H○○、午○○、Y○○、宙○○、F○○、地○○即與鄒俊逸、張政宇、「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共同以上開方式,將N○○拘禁在B點控房內近2天,而剝奪N○○之行動自由。
三、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員詐得甲 、乙 、亥○○、N○○前揭帳戶資料後,子○○、H○○、午○○、Y○○、宙○○、F○○、地○○即自加入系爭詐欺犯罪組織起(詳如附表三「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被告」欄所示),與鄒俊逸、張政宇、「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遂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子○○、H○○、午○○、Y○○、宙○○、F○○、地○○與鄒俊逸、張政宇、「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4、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46「詐欺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4、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46「被害人」欄所示之L○○等44人施用各該詐術,致L○○等44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將附表三各該「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三各該「匯入第一層帳戶」欄所示之甲 、乙 、亥○○、N○○前揭帳戶內,並隨即遭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附表四所示之「第二層匯款時間」、「第三層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轉帳附表四「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附表四「第二層帳戶」、「第三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渠等即以此迂迴層轉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組織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子○○業經起訴且涉犯部分為附表三編號2、編號5、編號6、編號10至編號12、編號15、編號16、編號19至編號22;H○○業經起訴且涉犯部分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編號2、編號6)。
(二)午○○、Y○○、宙○○、F○○、地○○與鄒俊逸、張政宇、「威爾
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
員於附表三編號37「詐欺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三
編號37「被害人」欄所示之寅○○施用附表三編號37所示之
詐術,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5萬元至亥○○之中
國信託銀行C帳戶內,嗣因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遭列
為警示帳戶,帳戶內之款項因遭圈存而無從轉匯,渠等洗
錢犯行因而未遂。
(三)午○○、Y○○、宙○○、F○○、地○○與鄒俊逸、張政宇、「威爾
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
員於附表三編號35「詐欺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三
編號35「被害人」欄所示之c○○施用附表三編號35所示之
詐術,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7萬元至亥○○之中國
信託銀行A帳戶內,惟因帳號戶名錯誤,遭銀行退匯,渠
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因而未遂。
四、緣「威爾史密斯」於111年12月22日上午10時43分許,察覺
乙 帳戶異常,為報復乙 ,乃於同日中午12時39分許,指示
在B點控房之宙○○、F○○、地○○以使乙 心理崩潰之方式處罰
乙 。詎宙○○、F○○、地○○與鄒俊逸、「威爾史密斯」等人,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08分許至同日下午6時許,竟另萌
生共同基於對甲 、乙 凌虐性交及照相、錄影、散布該性影
像之犯意聯絡,利用甲 、乙 前遭毆打、電擊,手腳遭上手
銬、腳鐐,口部、眼部遭黏貼矇住,渠等意思自由已遭壓制
並不能抗拒之狀態,由地○○依「威爾史密斯」之指示,迫令
甲 、乙 互為口交及各自以性器插入另1人肛門內抽動等性
交行為,因甲 、乙 不從,乃遭現場之地○○等人以可作為兇
器使用之電擊棒電擊,及持皮帶抽打,嗣甲 、乙 因無力抗
拒,遂違反渠等意願,除由地○○持木棍塞入甲 、乙 之肛門
內,並前後抽動木棍外,甲 、乙 復依在場之宙○○、F○○、
地○○指示,自行抽動插在肛門之木棍,並互相為對方口交,
或各自以性器插入對方肛門抽動之方式為性交行為,如有不
從,即以皮帶抽打或持電擊棒電擊,在場之宙○○、F○○、地○
○除將上開甲 、乙 性交行為之過程拍照及錄影外,並將該
性影像上傳散布至Telegram通訊軟體「04B1」群組(成員人
數為9人)內,供未在現場之鄒俊逸、「威爾史密斯」、「
刀削麵」等人觀賞。俟因甲 、乙 遲無法勃起射精,F○○遂
要求甲 、乙 選擇電擊30秒或抽打30下,經F○○以皮帶抽打
甲 30下、持電擊棒電擊乙 30秒後,甲 、乙 前揭遭凌虐數
小時之強制性交行為始得停止,宙○○、F○○、地○○與鄒俊逸
、「威爾史密斯」即共同攜帶兇器,以上開凌虐及照相、錄
影、散布該性影像之方式,對甲 、乙 強制性交得逞。
五、嗣因乙 之家人報警協尋乙 ,為警於111年12月25日晚上11
時30分許,在B點控房破門救出甲 、乙 、亥○○、N○○,且當
場逮捕在場監控車主之子○○、H○○,並於附表五「扣押處所
」所示之地點,扣得各該所有人或持有人之物品,而循線查
悉上情。
六、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
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予保密。警察人員於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
害人甲 、乙 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依前揭規定,本判決
關於被害人甲 、乙 之記載,自不予揭露足以辨識渠等身分
之資訊,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
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
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等語,已
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例外得採為證據之規定,此係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因此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
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餘地,不得採為有罪判決
基礎。從而,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於被告子○○、H○
○、午○○、Y○○、宙○○、F○○、地○○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則本判決以下認定被告子○○、
H○○、午○○、Y○○、宙○○、F○○、地○○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部分,均排除證人之警詢筆錄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
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子○○、H○○、午○○、Y○○、宙○○
、F○○、地○○、渠等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74頁、第86頁、第
98頁、第217頁、第227頁、第237頁、第247頁),且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
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
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
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
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
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
得作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部分
(一)被告之自白與辯解
1.訊據被告子○○、H○○、Y○○就犯罪事實欄一、二、三所示
之事實,均坦承不諱。
2.訊據被告午○○固坦承有犯罪事實欄一、三及犯罪事實欄
二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
欄二所示私行拘禁犯行,辯稱:伊的工作是負責測試卡
片,驗車通過後就送去B點,伊不知道這件是強控,伊
只有把甲 帶去三角公園前就離開了,伊只有查驗過甲
、乙 的提款卡云云(見112年度偵字第4590號偵卷二第
390頁、本院卷一第194頁、卷二第235頁、卷四第89頁
)。
3.訊據被告宙○○固坦承有犯罪事實欄一、三及犯罪事實欄
二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私行拘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何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示加重強盜、犯罪事實欄四所
示加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伊沒有強盜甲 的東西,
甲 、乙 在相互為性交行為時,伊在睡覺,伊聽到電話
的聲音就開門進去看,看到他們拿木棍插對方的肛門,
伊起來看一眼後,沒有繼續待著,就回去睡了云云(見
本院卷一第230頁、卷二第83頁至第84頁、卷四第89頁
)。
4.訊據被告F○○固坦承有犯罪事實欄一、二、三所示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欄四所示加重強制性交犯
行,辯稱:甲 、乙 在相互為性交行為時,伊在睡覺,
後來宙○○、地○○叫伊起來交接時,伊覺得很噁心,就請
他們停止,但因為伊要應付上手,所以就各打甲 、乙
10下云云(見本院卷二第95頁至第96頁、卷四第89頁)
。
5.訊據被告地○○就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四所示之事實
,均坦承不諱。
(二)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即被告子○○、H○○、午○○、Y○○、
宙○○、F○○、地○○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及被告子○○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
)
上揭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子○○、H○○
、午○○、Y○○、宙○○、F○○、地○○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且所述均互核相符,並經證人即被害人甲 、亥○○、N○○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乙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證述屬實(見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卷第167頁至第
177頁、第235頁至第242頁、第247頁至第249頁、第281頁
至第302頁、第347頁至第349頁、第357頁至第359頁、第3
63頁至第365頁、第369頁至第372頁、112年度偵字第4590
號偵卷一第251頁至第253頁、第301頁至第303頁、第353
頁至第356頁、卷二第235頁至第244頁、第253頁至第258
頁、第267頁至第269頁、第273頁至第274頁、本院卷三第
32頁至第58頁),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受執行人:午○○;執行時間:112年1月17日9時0分
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之27)
、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受執行人:Y○○;執行時間:112年1月17日12時30分
許;執行處所:南投縣○○鎮○○里○○○街000巷0號)、本院1
12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
人:宙○○;執行時間:112年1月17日6時48分許;執行處
所: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8樓)、本院112年聲搜
字第13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F○○
;執行時間:112年1月17日10時4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5樓E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3月21日遠銀詢字第1120001151號函檢附被害
人乙 前揭遠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
20009871號函檢附被害人亥○○前揭台新銀行A帳戶及B帳戶
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3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97459號函檢附被害
人亥○○前揭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B帳戶、C帳戶、N○○前揭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被害人甲 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
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
行人:子○○、H○○;執行時間:111年12月25日23時分許;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601室)、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6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39號函檢
附被害人甲 前揭第一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
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97988號函檢附(1)李
宥潾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王怡權申辦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3)林佩芳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林芮余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5)陳士嘉申辦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6)王欽賢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7)王欽賢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李克為
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存款基本資料、存款
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
北富銀集作字第1120003801號函檢附取款憑條、匯款申請
書代收入傳票、匯出匯款退匯申請書、被害人c○○申辦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午○○住處
、日租套房之現場搜索及扣案物品照片7張、被告F○○住居
所之現場搜索6張、被告Y○○「南投縣○○鎮○○○街000巷0號
」現場搜索、扣案手機照片4張、被告Y○○扣案手機內相簿
照片13張、被告宙○○「新北市○○區○○里○○路000號8樓」之
現場搜索照片8張、被告宙○○與暱稱「蕭蜈蚣」、「貓(
符號)」等人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6張(見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一第275頁至第293頁、第305頁
至第313頁、第325頁至第333頁、第379頁至第381頁、第3
85頁至第387頁、第397頁至第41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警卷三第3頁至第9頁、第11頁至第49頁、112年
度偵字第2251號卷第159頁至第163頁、本院帳戶卷第11頁
至第276頁、第283頁至第289頁)在卷可查,另有附表三
「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佐,亦有附表
五編號13至編號20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足認被告子○○、H○
○、午○○、Y○○、宙○○、F○○、地○○此部分任意性自白均與
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皆明確,被告7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犯罪事實欄二之私行拘禁、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份(
即被告子○○、午○○、Y○○、宙○○、F○○、地○○所犯私行拘禁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被告H○○所犯私行拘禁部分
)
1.被告子○○、H○○、Y○○、宙○○、F○○、地○○就犯罪事實欄
二之私行拘禁事實,及被告子○○、午○○、Y○○、宙○○、F
○○、地○○就犯罪事實欄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事實
,均坦承不諱,且所述亦互核相符;又證人甲 、乙 、
亥○○、N○○確有於上開時間,遭詐騙渠等上開金融帳戶
資料,並拘禁在B點控房內數天等情,為被告午○○所不
否認,並經證人甲 、亥○○、N○○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
乙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112年度偵
字第2251號卷第167頁至第177頁、第235頁至第242頁、
第247頁至第249頁、第281頁至第302頁、第347頁至第3
49頁、第357頁至第359頁、第363頁至第365頁、第369
頁至第372頁、112年度偵字第4590號偵卷一第251頁至
第253頁、第301頁至第303頁、第353頁至第356頁、卷
二第235頁至第244頁、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67頁至
第269頁、第273頁至第274頁、本院卷三第32頁至第58
頁),且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午○○;執行時間:112年1月17日9時0分許;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之27)、
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受執行人:Y○○;執行時間:112年1月17日12時3
0分許;執行處所:南投縣○○鎮○○里○○○街000巷0號)、
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宙○○;執行時間:112年1月17日6時48分
許;執行處所: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8樓)、
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F○○;執行時間:112年1月17日10時45分
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E室)、臺
中世聯商旅旅客登記卡、星河商旅營業報表、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1日遠銀詢字第112000
1151號函檢附被害人乙 前揭遠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
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871號函檢附被害人亥○○前
揭台新銀行A帳戶及B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
2224839097459號函檢附被害人亥○○前揭中國信託銀行A
帳戶、B帳戶、C帳戶、N○○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被
害人甲 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
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6月1日一總營集字
第9939號函檢附被害人甲 前揭第一銀行帳戶之客戶基
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法堤商旅訂房
明細、111年12月22日住客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子○○、H○○;執行時間:111年12月25日23時
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6
01室)、111年12月26日職務報告、112年1月5日職務報
告、111年12月26日偵查報告、乙 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
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博多合約書(601)室各1份、被告午○○住處、日
租套房之現場搜索及扣案物品照片7張、被告F○○住居所
之現場搜索6張、Y○○在南投縣○○鎮○○○街000巷0號之現
場搜索、扣案手機照片4張、被告Y○○扣案手機內相簿照
片13張、被告宙○○在新北市○○區○○里○○路000號8樓之現
場搜索照片8張、被告宙○○與暱稱「蕭蜈蚣」、「貓(
符號)」等人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6張、「臺中
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601室」現場搜索照片6
張及監視器影像擷圖117張、「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蒐證照片2張、監視器影像擷圖17張、被告子○○扣
案手機與暱稱「J」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7張、被告
子○○扣案手機內Messenger「交接」群組成員、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2張、被告子○○扣案手機與暱稱「Jin Jin G
uo」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被告子○○扣案手
機與暱稱「蕭恭」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9張、
監視器影像擷圖36張、「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5樓601室」現場搜索照片44張、宙○○扣案手機內相簿
擷圖及照片29張(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一
第275頁至第293頁、第305頁至第313頁、第325頁至第3
33頁、第379頁至第381頁、第385頁至第387頁、第397
頁至第415頁、警卷二第177頁至第226頁、警卷三第3頁
至第9頁、第11頁至第49頁、警卷五第109頁至第111頁
、警卷六第79頁至第88頁、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卷第1
59頁至第163頁、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不公開卷一第9
頁、第33頁至第47頁、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不公開卷
二第47頁至第107頁、第337頁至第341頁、112年度偵字
第2251號不公開卷三第3頁至第9頁、第113頁至第125頁
、第289頁至第301頁、112年度偵字第4590號不公開卷
第13頁至第35頁、本院帳戶卷第11頁至第19頁)在卷可
查,足認被告子○○、H○○、午○○、Y○○、宙○○、F○○、地○
○前揭任意性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且上開事實,亦堪
認定。
2.被告午○○固否認有私行拘禁之犯行,而以前開情詞置辯
。然查:
①被告午○○確有負責查驗證人甲 、乙 、亥○○、N○○所提
供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等功能,且知悉B點控房係用
以拘禁證人甲 、乙 、亥○○、N○○,以確保可順利使
用渠等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
Y○○於偵查中證稱:甲 、乙 、亥○○、N○○的帳戶資料
都是午○○審核、查驗的,伊的工作只有確認被害人的
銀行密碼跟資料,警察查扣的電腦、讀卡機都在午○○
那邊,可以證明電腦驗車部分是午○○等語(見112年
度偵字第4590號偵卷二第387頁至第388頁);於本院
審理時復到庭證稱:伊是受張政宇的招募,去跟午○○
學習怎麼帶車主、怎麼驗車,張政宇說午○○是幹部的
角色,午○○的工作主要是驗人頭帳戶的提款卡、網路
銀行的帳號密碼,再由午○○向群組內暱稱「鐵支」之
張政宇回報,因為111年12月20日當天是伊第1天上班
,完全不知道工作程序,所以是由午○○帶甲 離開新
福商務飯店,伊則在飯店裡等午○○,午○○在新福商務
飯店時,先通知B點控房的人,再叫車帶甲 前往B點
控房,午○○有跟伊說帶去B點是要去私行拘禁,要關
進去,因為要控制甲 的提款卡,另外,伊帶乙 入住
博客創意旅店後,午○○之後有來驗乙 的提款卡,午○
○用筆電及讀卡機驗完乙 的提款卡後,就回報上手,
並叫伊帶乙 離開旅店去B點,乙 的提款卡則是放在
午○○那邊,因為伊只有在洗錢的群組裡,沒有在B點
的群組裡,所以有關B點的聯繫,都是由午○○跟B點的
人聯繫,至於亥○○部分,是亥○○在法堤商旅內將提款
卡及網銀資料交予伊後,伊在法堤商旅就先打電話給
午○○,將亥○○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訴午○○,讓午
○○用這些資料驗車,午○○驗車完後回報上手,伊才將
亥○○帶至B點,之後伊再跟午○○約在附近,將亥○○的
提款卡交給午○○,而N○○的部分,是N○○先在心圓精緻
汽車旅館內將提款卡及網銀資料交予伊,伊將N○○的
帳戶資料打在洗錢群組裡後,午○○有搭車到心圓精緻
汽車旅館門口拿提款卡驗車,伊是等到午○○在洗錢群
組發話說驗車OK後,才帶N○○去B點,因為伊在裡面算
是什麼都不知道,午○○算是幹部,比較資深,他說什
麼,伊就做什麼,B點的地址也是午○○給伊的等語(
見本院卷四第27頁至第39頁)甚明,核與證人N○○於
偵查中證稱:伊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交予Y○○後,Y○○說要叫另1個男生做測
試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卷第363頁)相符一
致;參以被告午○○於偵查中自承:乙 之後,伊還有
去洲際棒球場附近停車場跟Y○○碰面,伊有過去幫忙
拿卡片測試能不能登入,伊測試完可以登入後,有在
群組回報,因為張政宇、「桃樂比」承諾要給伊錢,
且一直要伊去幫忙,伊還沒拿到錢,所以還是一直聽
他們的指示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4590號偵卷二第1
6頁至第17頁),足見被告午○○除當場查驗證人甲 、
乙 前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功能外,亦曾至臺中洲際棒
球場向證人Y○○拿取證人N○○之提款卡予以查驗,經其
「驗車」通過後,證人Y○○始將證人N○○帶至B點控房
乙節,應堪認定;而證人Y○○就最後1名遭帶至B點控
房私行拘禁之證人N○○之帳戶資料,猶須透過被告午○
○進行帳戶網路銀行等功能之查驗並回報上手,顯見
證人Y○○斯時尚無自行「驗車」並回報上手之能力,
堪信證人Y○○前揭證述證人甲 、乙 、亥○○、N○○上開
帳戶之網路銀行等功能,均係由被告午○○查驗,經被
告午○○查驗通過並回報上手後,始會將證人甲 、乙
、亥○○、N○○帶至B點控房等情,已足認定。
②又被告午○○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因為伊曾經跟「桃
樂比」說過伊以前在桃園做過「控管的」,就是
控管人員,車主會以買賣簿子方式來找伊等,上頭會
叫伊等去控管他們,就是先看管車主幾天,等上頭把
錢騙進車主戶頭轉出後,再放他們走,伊當時是負責
看管(普控)而已,「桃樂比」知道伊有做過,所以
才介紹張政宇(鐵支)和伊認識,伊是受張政宇的委
託,幫忙教Y○○,伊有教Y○○一些控人的方式,跟他說
要好好看住提供帳戶的車主,不要讓車主走掉,伊的
工作是教Y○○融入A點的帶人方式,A點是負責外務,
要帶被害人去銀行、驗車,並且聽上手的指示帶到B
點處所,由B點人員接手,因為以前伊都是帶人自己
控,這次「桃樂比」跟張政宇叫伊帶甲 去別的地點
,伊才懷疑他們可能是做「強控」,就是拘禁毆打被
害人,伊帶完甲 去三角公園後,有打電話問「桃樂
比」是不是要做「強控」,「桃樂比」跟伊說不是,
但第2天乙 又被送去同一地點,伊又打電話跟「桃樂
比」說你們是在做「強控」,不要騙人,乙 之後,
伊還有去洲際棒球場附近停車場跟Y○○碰面,伊有過
去幫忙拿N○○的卡片測試能不能登入,伊測試完可以
登入後,有在群組回報,伊在確定「鐵支」、「桃樂
比」在做強控後,還是一直聽他們的指示,因為他們
承諾要給伊錢,且一直要伊去幫忙,伊的錢又還沒拿
到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六第10頁
至第13頁、第36頁至第37頁、112年度偵字第4590號
偵卷二第14頁至第17頁、第389頁至第390頁);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亦供承:「桃樂比」請伊把甲 帶去三
角公園前,叫伊把人看好,要等到交接的人來才可以
離開,要看甲 有沒有跑掉,但伊把甲 放著就走了,
伊懷疑是「強控」,伊懷疑是「強控」後,還是繼續
待在那邊,繼續教Y○○,繼續幫乙 驗車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35頁),是依被告午○○前揭供述可知,其係
因明瞭詐欺犯罪組織成員為順利可將被害人匯入之詐
欺犯罪所得層轉至其他人頭帳戶,會看管「車主」一
段期間,且先前已有控管「車主」之經驗,始允諾張
政宇、「桃樂比」擔任A點之外務及審核帳戶人員,
顯見被告午○○自允諾與證人Y○○一同帶領「車主」前
往銀行辦理設定約定轉帳、網路銀行等功能,及進行
金融帳戶網路銀行等功能查驗,並將「車主」交由B
點控房人員帶至B點控房時,確已知悉其工作內容除
查驗「車主」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等功能外,亦有將
通過「驗車」之「車主」帶至B點控房拘禁,以控制
「車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不受干擾而得以順利使用
無訛;況被告午○○確有加入由其(暱稱「李光珠」)
、證人Y○○(暱稱「小牛」)、張政宇(暱稱「鐵支
」)、「桃樂比」、「巧虎」所組成之Telegram通訊
軟體「探險活寶」群組乙節,為被告午○○所不否認,
並經證人Y○○證述屬實(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警卷六第75頁),益徵被告午○○就何時須查驗證人
甲 、乙 、亥○○、N○○前揭帳戶網路銀行功能,及證
人甲 、乙 、亥○○、N○○係經由其「驗車」通過後,
始被帶往B點控房拘禁乙事,均瞭若指掌。是被告午○
○知悉B點控房係用以拘禁「車主」,以確保可順利使
用車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後,猶擔任A點人員,負責
查驗證人甲 、乙 、亥○○、N○○之帳戶資料,並由其
與證人Y○○分工將證人甲 、乙 、亥○○、N○○交由B點
控房人員帶至B點控房拘禁等情,應堪認定。被告午○
○與共同被告子○○、H○○、Y○○、宙○○、F○○、地○○及鄒
俊逸、張政宇等人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被告午○○空言否認上情,不足採信。
③綜上,被告午○○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難認
可採,被告午○○此部分事證均明確,其共同私行拘禁
證人甲 、乙 、亥○○、N○○犯行皆堪認定。
(四)犯罪事實欄二(一)之加重強盜部份(即被告宙○○、F○○
、地○○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部分)
1.被告F○○、地○○就犯罪事實欄二(一)之結夥三人以上
攜帶兇器強盜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所述亦互核相符
;又證人甲 於上開時間、地點,其手、腳有遭上手銬
、腳鐐,口部、眼部則遭黏貼矇住,另「威爾史密斯」
有要求證人甲 交出其自然人憑證、臺灣銀行帳戶提款
卡以供查驗,因證人甲 不從,有遭電擊棒電擊及毆打
,嗣證人甲 因不堪拷問,遂而告知其自然人憑證、臺
灣銀行帳戶提款卡之下落等情,為被告宙○○所不否認,
並經證人甲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見112年度偵字
第2251號卷第238頁至第239頁、第248頁、第359頁),
且有「04B1」群組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28張、被告宙
○○扣案手機內相簿擷圖及照片29張(見112年度偵字第2
251號偵查不公開卷二第391頁至第399頁、112年度偵字
第4590號偵查不公開卷第13頁至第35頁)在卷可查,足
認被告F○○、地○○前揭任意性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且
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2.被告宙○○固否認有加重強盜之犯行,而以前開情詞置辯
。然查:
①證人甲 於警詢、偵查中證稱:伊進入B點控房後,就
被踹進門,接下來就被3至4個男子壓制,及矇眼睛、
上手銬腳鐐,之後就開始質問並凌虐伊,脅迫伊把自
然人憑證、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交出,宙○○、F○○、
地○○3人輪流拷問伊另外辦的自然人憑證、臺灣銀行
帳戶提款卡在哪裡,在問的同時就一直電擊伊、打伊
巴掌,伊後來有跟他們說東西都在包包內,可能他們
有找到,所以沒再問伊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2251
號卷第238頁至第239頁、第248頁、第359頁),核與
證人即共同被告地○○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甲 進
入B點控房時,有被綑綁,眼睛也有被矇住,後來「
威爾史密斯」有打電話來,伊有開擴音給A男聽,當
時伊與宙○○、F○○3人都在場,「威爾史密斯」就問甲
是否還有1張自然人憑證及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要
甲 交出東西,一開始甲 都不講,「威爾史密斯」就
叫伊等小小修理他一下,A男就有被伊等毆打,甲 後
來才有跟「威爾史密斯」講出自然人憑證及臺灣銀行
帳戶提款卡的下落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3頁至第75頁
、第81頁至第82頁);證人即共同被告F○○於本院審
理時到庭證述:甲 到B點控房時,「威爾史密斯」有
叫甲 交出自然人憑證及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因為
要叫甲 交出東西,伊與地○○有打甲 ,宙○○則是拍照
片、影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7頁至第109頁)相符
一致,足見證人甲 因不堪拷問,而告知其自然人憑
證、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下落之時,被告宙○○確係在
場負責錄影,以供回報上手等情,應堪認定。
②又觀諸「04B1」群組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2張(見11
2年度偵字第2251號偵查不公開卷二第397頁至第398
頁),頭像圖示為藍色鬼魂之被告地○○有於111年12
月21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該群組中傳送「我剛剛有
跟他聊過」、「他說他有交兩台」、「台銀的沒有開
約定帳戶」等語;「威爾史密斯」亦有於000年00月0
0日下午5時44分許,於該群組內傳送「問同性戀他的
自然人憑證放哪」等語,足見被告宙○○透過上開群組
內容,顯已知悉「威爾史密斯」確有要求已遭無法抗
拒之甲 交出自然人憑證、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乙事
。而被告宙○○於偵查中復自承:甲 進入B點控點後,
F○○、地○○就開始將甲 上手銬、腳鐐,用膠帶黏眼睛
、毛巾摀住嘴巴,伊負責錄影,過沒多久,群組裡的
「李奧納多」(後來更名為「威爾史密斯」)叫伊等
打甲 ,問甲 事情,伊負責錄影,F○○、地○○打甲 ,
後來有問到了等語(112年度偵字第4590號偵卷二第6
2頁至第63頁),益見「威爾史密斯」於上開時間,
要求證人甲 交出其自然人憑證、臺灣銀行帳戶提款
卡而拷問證人甲 時,被告宙○○確係在場,且依渠等
分工模式,係由被告F○○、地○○負責毆打證人甲 ,由
被告宙○○負責錄影以供回報上手等情,已足認定。
③綜上,被告宙○○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難認
可採,被告宙○○此部分事證明確,其結夥三人以上攜
帶兇器強盜犯行,堪以認定。
(五)犯罪事實欄四部份(即被告宙○○、F○○、地○○所犯加重強
制性交部分)
1.被告地○○就犯罪事實欄四之加重強制性交事實均坦承不
諱;又證人甲 、乙 於上開時間、地點,在手腳遭上手
銬、腳鐐,口部、眼部遭黏貼矇住之情況下,有遭迫令
互為口交及各自以性器插入另1人肛門內抽動等性交行
為,因證人甲 、乙 不從,乃遭電擊棒電擊及皮帶抽打
;另被告地○○有持木棍塞入證人甲 、乙 之肛門內,並
前後抽動木棍,證人甲 、乙 亦有遭脅迫自行抽動插在
肛門之木棍,及互相為對方口交,或各自以性器插入對
方肛門抽動之方式為性交行為,如有不從,即遭以皮帶
抽打或電擊棒電擊;復證人甲 、乙 上開性交行為之過
程除遭拍照及錄影外,該性影像並有上傳至Telegram通
訊軟體「04B1」群組(成員人數為9人)內,供未在現
場之鄒俊逸、「威爾史密斯」、「刀削麵」等人觀賞;
再被告F○○有要求證人甲 、乙 選擇電擊30秒或抽打30
下,經F○○以皮帶抽打證人甲 30下、持電擊棒電擊證人
乙 30秒後,證人甲 、乙 前揭強制性交行為始為停止
等情,為被告宙○○、F○○所不否認,並經證人甲 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人乙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
實(見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卷第247頁至第249頁、第3
59頁、112年度偵字第4590號偵卷二第235頁至第244頁
、第267頁至第268頁、第253頁至第258頁、第273頁至
第274頁、本院卷三第32頁至第58頁),復有證人乙 之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1年12月26日診斷證明書、證
人甲 之性侵害案件通報表、「臺中市○○區○○路0段000
巷0弄0號5樓601室」現場繪製圖、證人甲 之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111年12月26日診斷證明書、證人甲 之性
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證人乙 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
表各1份、Telegram通訊軟體「04B1」群組對話紀錄擷
圖174張、被告宙○○扣案手機內相簿擷圖及照片29張(1
12年度偵字第2251號偵查不公開卷一第133頁、第267頁
至第268頁、不公開卷二第31頁、第137頁、第347頁至
第348頁、第361頁至第362頁、第371頁至第428頁、112
年度偵字第4590號偵查不公開卷第13頁至第35頁)在卷
可查,足認被告地○○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且
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2.被告宙○○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
①證人甲 、乙 於上開時間、地點,在手腳遭上手銬、
腳鐐,口部、眼部遭黏貼矇住之情況下,遭迫令自行
抽動插在肛門之木棍、互為口交及各自以性器插入另
一人肛門內抽動等性交行為,如有不從,即遭以皮帶
抽打或電擊棒電擊時,被告宙○○斯時在場等情,業據
證人乙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伊與甲 遭脅迫進行
性交行為時,宙○○也有在現場,伊在現場可以辨識宙
○○的聲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7頁)甚明,核與證人
地○○於警詢時證稱:因為乙 的網銀已經提供給「威
爾史密斯」了,但他還叫友人把錢轉走,造成「威爾
史密斯」損失,所以「威爾史密斯」很不爽,叫伊等
全部人修理他,要讓他很丟臉,要求乙 與甲 要發生
性行為,用木棍塞肛門,「威爾史密斯」要伊等拍影
片回傳到群組給他們看,所以伊等只好照做,現在由
伊、宙○○及陳言睿先開始叫甲 、乙 照「威爾史密斯
」的話做,後面伊實在看不下去,就叫F○○過來換班
,伊就跟朋友出門了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警卷六第158頁至第159頁);於本院訊問時陳稱
:甲 、乙 性交時,伊與宙○○、陳言睿在現場,F○○
跟他女友在別的房間睡覺,伊要出門時,有叫醒F○○
繼續顧,F○○到場時,陳言睿還在拍性交的影片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62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
在群組對話中上手有請伊等讓被害人心理崩潰,「威
爾史密斯」請伊等讓甲 、乙 發生性行為,伊、宙○○
與陳言睿將甲 、乙 帶到定位點,當時甲 、乙 眼睛
都被貼起來,性交姿勢是伊、宙○○、陳言睿一起擺出
來的,現場照片、影片也是伊、宙○○、陳言睿一起拍
照上傳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2頁);於本院審理時
復到庭證稱:甲 、乙 發生性交行為快1小時後,因
為伊要離開,有叫宙○○、F○○一起顧,就是要顧甲 、
乙 繼續性交,當時甲 、乙 還在為性行為,伊有請
宙○○、F○○自己看群組,甲 、乙 發生性交行為時,
宙○○一直都有在那個現場,有在那個房間,伊於準備
程序講宙○○有在現場,性交姿勢是伊與宙○○、陳言睿
三個擺出來的,這部分的話是實在的,伊出門後,宙
○○、F○○及陳言睿都在現場,甲 、乙 都還在做性交
行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8頁至第69頁、第76頁至第
77頁、第83頁至第91頁)相符一致,堪信證人甲 、
乙 遭迫令自行抽動插在肛門之木棍、互為口交及各
自以性器插入另1人肛門內抽動等性交行為時,被告
宙○○確有在場,且與證人地○○一同對證人甲 、乙 指
示、擺位、拍照、錄影等情,應足認定。
②又觀諸Telegram通訊軟體「04B1」群組對話紀錄擷圖
(見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偵查不公開卷二第406頁至
第417頁),「威爾史密斯」於111年12月22日上午10
時43分許,得知證人乙 所提供之遠東銀行帳戶有異
後,旋在該群組傳送「把昨天那個乙 拖出來」、「
問他誰撞我網銀」、「我先處理好他的網銀再來想怎
麼修理他」等語(第406頁至第407頁),而暱稱「姆
巴佩」之鄒俊逸於同日中午12時15分許,詢問「誰值
班」等語(第408頁)後,頭像圖示為藍色鬼魂之被
告地○○旋回稱「發哥,他剛剛去買飯餵狗」等語(第
408頁),頭像圖示為「發」之被告宙○○隨即於同日
中午12時20分許,傳送值班時間為12月22日中午12時
、控管人員為「發哥」之值班表至該群組內(第408
頁),並於同日中午12時21分許,告知「哥抱歉剛剛
去弄飯」等語(第408頁),嗣「威爾史密斯」乃於
同日中午12時39分許,傳送「幹給我把乙 抓出來,
看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玩他」、「但不要讓他受傷,
讓他心理崩潰」等語(第408頁)後,被告地○○遂於
同日下午1時08分許,旋稱「跟大家打招呼」等語,
並張貼證人乙 全裸趴在地上之照片至群組內,群組
內不詳之人則回稱「各位片場已經預備完畢」、「請
各位儘速就座」等語(第411頁),被告地○○並於同
日下午1時51分許、同日下午1時57分許,傳送證人乙
為證人甲 口交之影片2支(第412頁),並於同日下
午1時58分許,傳送「第三集正在醞釀中」等語(第4
11頁)後,被告宙○○旋於同日下午2時05分許,除傳
送值班時間為12月22日下午2時、控管人員為「發哥
」之值班表至該群組內(第411頁),並同時上傳另1
支由證人乙 為證人甲 口交之影片至群組內(第411
頁),經「威爾史密斯」於同日下午2時06分許,詢
問「同性戀有沒有覺得開心」等語後,被告宙○○更於
同日下午2時07分許,傳送「他覺得技術不夠好」、
「目前在調教」等語(第411頁),其後自同日下午2
時07分許,至同日下午6時08分許,即由被告地○○傳
送多支證人甲 、乙 互為口交及肛交等性影像至群組
內(第411頁至第415頁),期間,被告宙○○又於同日
下午4時04分許,除傳送值班時間為12月22日下午4時
、控管人員為「發哥」之值班表至該群組內(第414
頁),再同時上傳另1支證人甲 、乙 之性影像至群
組內(第414頁)等情,有Telegram通訊軟體「04B1
」群組對話紀錄擷圖為憑;參以證人地○○於本院審理
時到庭證稱:甲 、乙 性交行為的那個時間點,是伊
與宙○○值班,值班的人都是自己用自己的帳號上傳照
片或發訊息,一定是本人用自己的帳號,不會有人用
別人的帳號上傳照片或發訊息,群組裡的「發哥」是
宙○○,他在群組提到「目前還在調教」是「發哥」說
的,是宙○○自己傳的,伊怎麼可能拿他的手機發訊息
,帳號上傳的這些訊息,一定是他自己傳的等語(見
本院卷三第86頁至第87頁、第91頁至第93頁);復佐
以被告宙○○於警詢、偵查中自承:群組內暱稱「發哥
」是伊,對話紀錄中傳送12月22日上午10點、控管人
員:小光頭、發哥之內容,是回報給上頭的訊息,當
時是伊負責控管被害人,另外,伊發送「他覺得技術
不夠好」、「目前還在調教」,只是看到當時情況,
無聊發言的,當下伊不在那個房間,伊進去的時候,
就看到甲 拿木棍插入自己的肛門,伊、地○○、F○○在
旁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六第10
8頁、112年度偵字第4590號偵卷二第64頁至第65頁)
,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甲 、乙 拿著木棍插在對方
肛門時,伊在場,當時有伊、地○○、F○○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230頁),足見「威爾史密斯」於111年12月
22日上午10時43分許,知悉證人乙 帳戶有異,告知B
點控房人員欲修理證人乙 後,被告宙○○不僅於同日
中午12時許、下午2時許、下午4時許,按時張貼其為
控管人員之值班表至該群組內,復於同日下午2時許
、下午4時許之值班表中,同時上傳證人甲 、乙 之
性影像至群組內,且「威爾史密斯」於同日下午2時0
6分許,詢問「同性戀有沒有覺得開心」後,被告宙○
○更能即時於同日下午2時07分許,傳送「他覺得技術
不夠好」、「目前在調教」等語而為回應,是被告宙
○○自111年12月22日中午12時起至同日下午6時止,既
均全程在場,於證人甲 、乙 遭迫令為強制性交行為
時,復能傳送性影像至群組內供群組內多數人觀看,
益徵被告宙○○確有與證人地○○一同對證人甲 、乙 指
示、擺位性交行為,及拍照、錄影、散布該性影像等
情,已足認定。
③綜上,被告宙○○前揭所辯,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難
認可採,被告宙○○此部分事證皆明確,其對證人甲
、乙 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均堪認定。
3.被告F○○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
①證人甲 於警詢、偵查中證稱:綽號「蜈蚣」之F○○逼
伊與乙 進行性行為,伊與乙 沒有照做,就被蜈蚣用
皮帶抽打,一開始是虎口有刺青之「小郭」(應係地
○○)拿2根木棍,各自戳伊與乙 的肛門來回抽動,之
後叫伊等自行照做給他們看,說要拍影片上傳到群組
,現場還有2、3個以上的人在觀看,之後F○○也有進
來,當時強制性交部分還沒有結束,因為地○○要先離
開,所以有交代F○○處理後續的事,說要看到伊與乙
射精才可以,地○○離開後,還有打電話問F○○伊與乙
有無射精,但因為伊與乙 根本不可能在那種情狀下
射精,F○○就叫伊與乙 用木棍戳自己肛門的動作停止
,決定用別的方式修理伊與乙 ,要自己選擇電擊30
秒或皮帶打30次,伊選擇用皮帶打30下,乙 選擇電
擊30秒,電擊跟抽打都是F○○動手的等語(見112年度
偵字第2251號卷第247頁至第248頁、112年度偵字第4
590號偵卷二第267頁至第268頁),核與證人乙 於本
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伊在B點控房有被脅迫要與甲 發
生性行為,伊與甲 沒有照做就被打或電擊,當時伊
的眼睛全程都是被矇住的,只能摸索,現場有人會指
示伊與甲 要怎麼做或擺什麼姿勢,現場有3、4個人
的聲音,伊聽得出「蜈蚣」F○○的聲音,伊被強迫發
生性行為的過程中,就有聽到F○○的聲音,後面被處
罰的時候也有聽到F○○的聲音,伊是在性交行為結束
之後,才被F○○打的,F○○與他女友進來房間時,伊與
甲 的性交行為還沒結束,之後因為伊與甲 在時間內
沒有完成勃起射精的動作,F○○就叫伊與甲 停止,並
對伊與甲 進行處罰,在庭地○○的聲音就是當時說要
拍影片的人,拿木棍插伊肛門的人也是地○○,伊可以
透過聲音確認,當時地○○好像有事情要出門,地○○出
門後,伊與甲 還是繼續性交行為,因為伊與甲 一直
無法勃起插入對方肛門,就被處罰等語(見本院卷三
第39頁至第45頁、第48頁至第57頁)相符一致,足見
被告F○○於證人甲 、乙 遭脅迫互為性交行為過程中
,亦有迫令證人甲 、乙 互相為對方口交,或各自以
性器插入對方肛門抽動之方式為性交行為,俟因證人
甲 、乙 遲無法勃起射精,被告F○○遂要求證人甲 、
乙 選擇電擊30秒或抽打30下,經被告F○○以皮帶抽打
證人甲 30下、持電擊棒電擊證人乙 30秒後,證人甲
、乙 前揭遭凌虐數小時之強制性交行為始得停止等
情,應堪認定。
②又證人地○○於警詢時證稱:「威爾史密斯」叫全部人
修理乙 ,要讓他很丟臉,要求乙 與甲 要發生性行
為,用木棍塞肛門,「威爾史密斯」要伊等拍影片回
傳到群組給他們看,所以伊等只好照做,現場由伊、
宙○○及陳言睿先開始叫甲 、乙 照「威爾史密斯」的
話做,後面伊實在看不下去,就叫F○○過來換班,伊
就跟朋友出門了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警卷六第158頁至第159頁);於本院審理時復到庭證
稱:甲 、乙 發生性交行為快1小時後,因為伊要離
開,有叫宙○○、F○○一起顧,就是要顧甲 、乙 繼續
性交,伊有請宙○○、F○○自己看群組,F○○原本在另1
個房間睡覺,伊有把F○○叫起床,F○○有到甲 、乙 性
行為那間房間,當時甲 、乙 還在性行為,F○○進到
現場前,伊主要是拍照,也有錄1段影片,後續的影
片都是伊出門後才錄的,伊出門後,中間有打電話回
去問狀況如何,F○○有跟伊說甲 、乙 還在做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68頁至第69頁、第71頁、第77頁至第79
頁),與證人宙○○於偵查中證稱:伊進去的時候,就
看到甲 拿木棍插入自己的肛門,伊、地○○、F○○在旁
邊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4590號偵卷二第68頁);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因為地○○要出門,有叫F○○
起床,地○○就請F○○進去房間顧甲 、乙 等語(見本
院卷三第115頁至第116頁)大致相符;參以被告F○○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承:甲 、乙 相互口交
、肛交時,伊當時在睡覺,現場是地○○、宙○○、陳言
睿在值班,後來地○○要出門時,叫伊起來交接,地○○
交代伊要看著甲 、乙 射精,如果沒有射精,要處理
他們一下,伊說好,伊回到房間後,看到甲 、乙 搞
在一起,一上一下,覺得很噁心,就跟甲 、乙 說因
為他們沒有射精,要處理他們,伊就有處罰甲 、乙
,地○○出門後有打電話給伊,伊有跟地○○說甲 、乙
沒有射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5頁至第96頁、卷三第
99頁至第102頁),則證人地○○有事欲外出,而要求
被告F○○看管證人甲 、乙 時,證人甲 、乙 斯時仍
處遭脅迫互為性交行為之過程中,且證人地○○復有向
被告F○○轉知須使證人甲 、乙 完成勃起射精之要求
,益見被告F○○於證人地○○離去後,猶有迫令證人甲
、乙 持續互相為對方口交、肛交等性交行為甚明,
嗣因證人甲 、乙 遲無法勃起射精,被告F○○始而持
皮帶毆打證人甲 、以電擊棒電擊證人乙 等情,實堪
認定。
③綜上,被告F○○前揭所辯,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難認
可採,被告F○○此部分事證皆明確,其對證人甲 、乙
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均堪認定。
4.按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其犯行實現之可能性及
對被害人之危害性,均遠甚單獨正犯,因而立法加重其
刑。故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
交罪,不以相關參與之行為人皆實行性交為必要,其主
觀上有基於強制性交之意思聯絡,客觀上在場共同實行
或參與分擔實行強制性交行為,不論助成犯罪實現之催
促、鼓譟,排除犯罪障礙之把風、偵探,或加劇被害人
創傷之圍觀、攝錄,倘與性交行為具時間上之銜接性及
地點上之關聯性,均該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2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害人甲 、乙 遭以上
開違反人道之方法,凌虐性交過程長達數小時,除被告
地○○親自持木棍塞入甲 、乙 之肛門內,並前後抽動木
棍外,被告宙○○既與被告地○○同時在場,且一同迫令被
害人甲 、乙 互為口交、肛交等強制性交行為,更而主
動向「威爾史密斯」回報「目前還在調教」等語,自堪
認被告宙○○就上開加重強制性交行為,已與被告地○○、
「威爾史密斯」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另被
告F○○進入房間內,見被害人甲 、乙 斯時係遭脅迫互
為性交行為,被告地○○、宙○○等人對被害人甲 、乙 所
為加重強制性交之犯行顯尚未終了後,猶依被告地○○指
示,續而脅迫被害人甲 、乙 須勃起射精,因被害人甲
、乙 遲無法完成射精行為,被告F○○甚而持皮帶、電
擊棒毆打電擊被害人甲 、乙 ,是被告F○○就加重強制
性交犯行,亦有與被告地○○、宙○○、「威爾史密斯」等
人具有犯意聯絡甚明。
(六)綜上各節所述,被告子○○、H○○、午○○、Y○○、宙○○、F○○
、地○○上開犯行,均已事證明確,渠等前揭所辯核均屬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子○○、H○○、午○○、Y○○、宙
○○、F○○、地○○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俱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子○○、H○○、午○○、Y○○、宙○○、F○○、地○○行為後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
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7
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
告7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2.被告7人行為後,刑法第302條之1業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
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
3人以上共同犯之。二、攜帶兇器犯之。三、對精神、
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對被害人施以
凌虐。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是修正後
規定提高上開情形下之法定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7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7人行為時法即刑法第302條第1
項規定處斷。
3.被告7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8條固於1
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施行,修正前
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原規定:「犯
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
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之條文則為:「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
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歷
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
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7人,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7人行為
時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至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且將原同條第3項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之規定予以刪除,核與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上開強制工作規定失其
效力之意旨並無不合,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
之修正,對本案被告7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並無
影響,對被告7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4.被告7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業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
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
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核與本案被告7人所涉罪名及
刑罰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
之規定。
5.被告宙○○、F○○、地○○為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行為後,
刑法第10條第8項業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月10日施行,該條項係增訂有關性影像之定義為:「稱
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5項第1款或第2款之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
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
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本案被告宙○○、F○○、地○○違反被害人甲 、乙 之
意願,對被害人甲 、乙 上開性交行為過程照相、錄影
,符合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8項第1款所規範之「性影像
」態樣,但該新增規定為定義性之說明,對被告宙○○、
F○○、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逕行適用裁判
時之新法。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1.按洗錢防制法制定之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特定犯
罪(即所稱「前置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及其孳息,藉由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
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
系,而得以利用享受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
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
之關聯性。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一般洗錢罪
與同法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係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
各別行為是否該當於一般洗錢罪或特定犯罪,應分別獨
立判斷,特定犯罪僅係洗錢行為之「不法原因聯結」,
即特定犯罪之「存在」及「利得」,僅係一般洗錢罪得
以遂行之情狀,而非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特定犯罪之
既遂與否與洗錢行為之實行間,不具有時間先後之必然
性,只要行為人著手實行洗錢行為,在後續因果歷程中
可以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即得以成立
一般洗錢罪。以「人頭帳戶」為例,當詐欺集團取得「
人頭帳戶」之實際管領權,並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與
犯罪行為人無關之「人頭帳戶」時,即已開始共同犯罪
計畫中,關於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
為,就其資金流動軌跡而言,在後續之因果歷程中,亦
可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此時即應認已
著手洗錢行為。只是若「人頭帳戶」已遭圈存凍結,無
法成功提領,導致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其
所得來源,而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此
時僅能論以一般洗錢罪之未遂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31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①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犯罪事實欄三(二)即附表
三編號37所示之時間,向被害人寅○○施以詐術後,被
害人寅○○固有因陷於錯誤,匯款15萬元至亥○○之中國
信託銀行C帳戶內,而為被告午○○、Y○○、宙○○、F○○
、地○○及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實際管領支配之範圍
內,即屬詐欺取財行為既遂,然因該帳戶已遭列為警
示帳戶,被害人寅○○匯入之款項因遭圈存而無從轉匯
、提領,未能達到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之結果,是被告午○○、Y○○、宙○○、F○○、地○○
之洗錢犯行僅止於未遂階段,而應成立洗錢未遂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午○○、Y○○、宙○○、F○○、地○○此部分
犯行業已既遂,尚有未洽,業如前述,惟既遂犯與未
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結果有所
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②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犯罪事實欄三(三)即附表
三編號35所示之時間,向被害人c○○施以詐術後,被
害人c○○固有因陷於錯誤,匯款7萬元至亥○○之中國信
託銀行A帳戶內,然因被害人c○○匯款之帳號戶名錯誤
,旋遭銀行退匯,而未達被告午○○、Y○○、宙○○、F○○
、地○○及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實際管領支配之範圍
內,亦未能達到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之結果,是被告午○○、Y○○、宙○○、F○○、地○○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均僅止於未遂階段
,而應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未遂
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午○○、Y○○、宙○○、F○○、地○○此
部分犯行均已既遂,尚有未洽,業如前述,惟既遂犯
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結果
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2.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所謂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係指私禁以外之非法方法,妨害其自由行動而言。若
將被害人拘禁於一定處所,繼續較久之時間,而剝奪其
行動自由,仍屬私行拘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
14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
或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係屬繼續犯之一種
,行為人一經著手實行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時起,罪
即成立,其完結乃繼續至妨害行為終了即被害人回復其
自由行動時為止,其間均屬犯罪行為之繼續進行(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
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原以強暴、脅迫為構成要
件,其因而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除
另有傷害故意外,仍祇成立該條項之罪,無同法第277
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30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子○○、H○○、午○○、Y○○、宙○○
、F○○、地○○共同將被害人甲 、乙 、亥○○、N○○拘禁在
B點控房數天,而剝奪渠等行動自由,屬私行拘禁;被
告等人於剝奪被害人甲 、乙 行動自由行為之繼續中,
實施控制被害人行止之強暴行為,致被害人甲 、乙 受
有前揭傷害之行為,自屬包含於私行拘禁之同一意念之
中,而應係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及當然結果,
均不另論以傷害罪。
(三)所犯罪名部分
1.核被告子○○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
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欄二(一)至
(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就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編號5、編號
6、編號10至編號12、編號15、編號16、編號19至編號2
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2.核被告H○○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欄二
(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
拘禁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編號6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3.核被告午○○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欄二
(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
行拘禁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至編
號34、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二)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
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4.核被告Y○○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欄二
(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
行拘禁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至編
號34、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二)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
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5.核被告宙○○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欄二
(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及
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
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就犯罪事
實欄二(二)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2條第1
項之私行拘禁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
1至編號34、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46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三(
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
錢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
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就犯罪事實欄四之對甲 、乙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2
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8款、第9款之二人以上共同
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照相、錄影、散
布性影像而強制性交罪。
6.核被告F○○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欄二
(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及
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
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就犯罪事
實欄二(二)至(四)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刑法第302條第
1項之私行拘禁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
號1至編號34、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46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三
(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
洗錢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三)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就犯罪事實欄四之對甲 、乙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
2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8款、第9款之二人以上共同
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照相、錄影、散
布性影像而強制性交罪。
7.核被告地○○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欄二
(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及
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
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就犯罪事
實欄二(二)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2條第1
項之私行拘禁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
1至編號34、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46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犯罪事實欄三(
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
錢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三(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
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就犯罪事實欄四之對甲 、乙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2
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8款、第9款之二人以上共同
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照相、錄影、散
布性影像而強制性交罪。
(四)共犯關係
1.被告子○○、H○○、午○○、Y○○、宙○○、F○○、地○○與鄒俊
逸、張政宇、「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
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二(一)至(四)所示私行拘禁
犯行,自被告等人各自加入系爭犯罪組織之時點起,各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
成共同犯罪之目的,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子○○、午○○、Y○○、宙○○、F○○、地○○與鄒俊逸、張
政宇、「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間
,就犯罪事實欄二(一)至(四)所示詐取被害人甲
、乙 、亥○○、N○○帳戶資料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
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
,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宙○○、F○○、地○○與鄒俊逸、「威爾史密斯」間,
就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
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
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4.被告子○○、H○○、午○○、Y○○、宙○○、F○○、地○○與鄒俊
逸、張政宇、「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
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三(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既遂、洗錢既遂犯行,自被告等人各自加入系爭犯
罪組織之時點起,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
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應分別論以共
同正犯(詳如附表三「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被告」欄所
示)。
5.被告午○○、Y○○、宙○○、F○○、地○○與鄒俊逸、張政宇、
「威爾史密斯」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間,就犯
罪事實欄三(二)、(三)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既遂或未遂、洗錢未遂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應
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6.被告宙○○、F○○、地○○與鄒俊逸、「威爾史密斯」間,
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示對甲 、乙 犯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
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照相、錄影、散布性影
像而強制性交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
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應分別論以
共同正犯。又被告宙○○、F○○、地○○就迫令被害人甲 、
乙 互為口交、肛交等強制性交行為,係利用無自主意
思之被害人甲 、乙 互相為之,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7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對同一被害人數次施以詐
術之行為,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且侵害同
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該詐欺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皆為接續犯。
(六)想像競合
1.按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犯罪主
體及客觀構成要件均屬有別,且二罪間亦無前述特別、
補充或吸收關係。是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於參與該組
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該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
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亦即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自
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而非屬法規競合之擇一適用(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
人於指揮或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
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
,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
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
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
僅為一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
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
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
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指揮或參與犯罪
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指揮或參與同
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
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
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
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
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論
以想像競合。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
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
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
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
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
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
判決論旨參照)。
2.被告子○○加入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後,於參與該犯罪組織
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該犯罪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
招募被告宙○○、F○○加入本案詐欺犯罪組織,而犯罪事
實欄二(一)所示詐欺被害人甲 前揭金融帳戶資料,
為被告子○○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後所犯多次詐欺取財
行為之最先繫屬法院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該詐欺犯罪組織並以實行私行拘禁之方式,確保本案詐
欺犯罪組織所取得之金融帳戶不會因車主即被害人甲
之行為而無法使用,屬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最終可成功詐
欺他人獲取財物得以遂行之手段,而出於同一犯罪計畫
之主觀意念,應屬一行為,是被告子○○就犯罪事實欄一
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
與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私行拘禁罪間,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至被告子○○於偵查、本院審理時,
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原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8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子○○所犯參與犯
罪組織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此部分輕罪得減
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子○○就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私行拘禁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3.被告H○○於111年12月25日上午6時16起,加入本案詐欺
犯罪組織後,附表三編號2所示詐欺申○○款項部分,為
被告H○○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後所犯多次詐欺取財行
為之最先繫屬法院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不
論本案之首次詐欺取財犯行(即附表三編號2部分)是
否為被告H○○事實上之首次,被告H○○就犯罪事實欄一所
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仍應與附表三編號2所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論以想像競合犯關係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至被告H○○於本院審理時,就洗錢犯行部分,
自白犯罪,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惟被告H○○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
中之輕罪,此部分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
條量刑時,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
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4.被告午○○、Y○○加入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後,犯罪事實欄
二(一)所示詐欺被害人甲 前揭金融帳戶資料,為被
告午○○、Y○○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後所犯多次詐欺取
財行為之最先繫屬法院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該詐欺犯罪組織並以實行私行拘禁之方式,確保本案
詐欺犯罪組織所取得之金融帳戶不會因車主即被害人甲
之行為而無法使用,屬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最終可成功
詐欺他人獲取財物得以遂行之手段,而出於同一犯罪計
畫之主觀意念,應屬一行為,是被告午○○、Y○○就犯罪
事實欄一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與犯罪事實欄二(
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私行拘禁罪間,有
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
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想像競合犯,應各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至被告Y○○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自白參與犯罪組
織犯行,原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
定,減輕其刑,惟被告Y○○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
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此部分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
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
告午○○、Y○○就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私行拘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5.被告宙○○、F○○、地○○加入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後,犯罪
事實欄二(一)所示詐欺被害人甲 前揭金融帳戶資料
,為被告宙○○、F○○、地○○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後所
犯多次詐欺取財行為之最先繫屬法院案件中之首次加重
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宙○○、F○○、地○○對被害人甲 實行
私行拘禁、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目的,在使車
主即被害人甲 處於行動自由受限制、對外聯繫斷絕之
拘禁狀態,以確保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所取得之金融帳戶
不會因被害人甲 之行為而無法使用,俱屬本案詐欺犯
罪組織最終可成功詐欺他人獲取財物得以遂行之手段,
而出於同一犯罪計畫之主觀意念,應屬一行為,是被告
宙○○、F○○、地○○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
部分,與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私行拘禁罪及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間,
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
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想像競合犯,應
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
器強盜罪。至被告F○○、地○○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自
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原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F○○、地○○所犯參
與犯罪組織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此部分輕罪
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
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宙○○、F○○、地○○就犯罪事實
欄二(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私行拘禁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併此敘明。
6.被告子○○、午○○、Y○○、宙○○、F○○、地○○就犯罪事實欄
二(二)至(四)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私行
拘禁罪間,均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想
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子○○、午○○、Y○○、宙○○、F○○、地○○此
部分所犯,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
誤會,併此敘明。
7.被告子○○、H○○、午○○、Y○○、宙○○、F○○、地○○就犯罪
事實欄三(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
間,均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
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想像競合
犯,應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至被告
7人於本院審理時,就洗錢犯行部分,自白犯罪,原應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
被告子○○、H○○、午○○、Y○○、宙○○、F○○、地○○所犯洗
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此部分輕罪得減刑部
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8.被告午○○、Y○○、宙○○、F○○、地○○就犯罪事實欄三(二
)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未遂罪間,均有
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
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想像競合犯,應各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至被告午○○、Y○
○、宙○○、F○○、地○○於本院審理時,就洗錢未遂犯行部
分,自白犯罪,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午○○、Y○○、宙○○、F○○、地○○
所犯洗錢未遂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此部分輕
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
旨參照)。
9.被告午○○、Y○○、宙○○、F○○、地○○就犯罪事實欄三(三
)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未遂罪間,
均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
,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想像競合犯,
應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至被告
午○○、Y○○、宙○○、F○○、地○○於本院審理時,就洗錢未
遂犯行部分,自白犯罪,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午○○、Y○○、宙○○、F○
○、地○○所犯洗錢未遂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
此部分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
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被告子○○、H○○、午○○、Y○○、宙○○、F○○、地○○所犯上開
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
(八)累犯之加重事由
1.被告H○○前於10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183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216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11月,於111年2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
審理時具體指明:被告H○○前科紀錄構成累犯,請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2頁),復經被告
H○○當庭表示:伊確實有於111年2月16日執行完畢等語
(見本院卷四第93頁)甚明,足見被告H○○於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
罪,均為累犯,考量被告H○○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
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
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H○○卻故意再犯本
案,足見被告H○○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
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均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午○○前於108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中簡字第28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9月1
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入監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
具體指明:被告午○○前科紀錄構成累犯,請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2頁),復經被告午○○當
庭表示:伊確實有於110年9月11日執行完畢等語(見本
院卷四第93頁)甚明,足見被告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
為累犯,考量被告午○○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
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午○○卻故意再犯本案,足
見被告午○○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
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認均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3.被告地○○前於11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111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
具體指明:被告地○○前科紀錄構成累犯,請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2頁),復經被告地○○當
庭表示:伊確實有於111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語(見本院卷四第93頁)甚明,足見被告地○○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各罪,均為累犯,考量被告地○○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
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地○○卻故意再犯本案,足見
被告地○○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認均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九)被告午○○、Y○○、宙○○、F○○、地○○就犯罪事實欄三(三)
所示部分,雖已著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
惟尚未取得任何財物,為未遂犯,應各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罪之刑度減輕其刑,並就被告午○○、地○○
部分,依法先加而後減之。
(十)爰審酌被告子○○、H○○、午○○、Y○○、宙○○、F○○、地○○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欺犯罪組織,並於詐欺
犯罪組織成員詐得被害人甲 、乙 、亥○○、N○○之金融帳
戶資料後,分別擔任「驗車」或「控車」人員,且為避免
被害人甲 、乙 、亥○○、N○○可能變更金融帳戶之設定,
而使詐欺或洗錢犯行無法遂行之風險,更以私行拘禁、結
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毆打電擊等方式,將被害人甲
、乙 、亥○○、N○○拘禁在B點控房內數天,而遂行詐欺犯
罪組織成員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價值
觀念偏差,恣意詐欺行為造成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受有損害
,並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款項,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
壞金融秩序,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而被告宙○○、F○○、地○
○為報復被害人乙 所提供之帳戶異常,竟以前揭方式凌虐
被害人甲 、乙 ,強逼被害人甲 、乙 在眾人前互為口交
、肛交等性交行為,手段惡劣,嚴重侵害性自主決定權,
並造成被害人甲 、乙 身心莫大之傷害及痛苦,法治觀念
薄弱,且被告7人迄未能與被害人甲 、乙 、亥○○、N○○及
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所為
實皆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子○○、H○○、Y○○、地○○犯後終能
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知所悔悟;被告午○○、宙○○、
F○○僅坦承部分犯行,就其餘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欠
佳,未能悔悟,並兼衡被告子○○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之前從事鋁門窗、日薪1,200元、未婚、家中無未成年
子女、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被告H○○自承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鋪柏油路工人、日薪1,800元、已
婚、家中無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被告
午○○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水電、日薪1,50
0元、離婚、家中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由其母親扶養、經
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被告Y○○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之前從事餐酒館、月收入2萬8,000元、未婚、家中無
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被告宙○○自承高
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二手車買賣、月收入1萬2,0
00元、未婚、家中無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
況;被告F○○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與朋友開鷹
架公司、已婚、家中有2名分別為3歲、1歲之未成年子女
,現由其配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被告地○○
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太陽能板組裝人員、
已婚、家中有1名1歲多之未成年子女,現由其配偶扶養、
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及渠等犯罪之動機、手段、詐
騙金額、參與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再各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
示,以資懲儆。又被告7人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部分,所
涉輕罪部分即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
本院就被告7人科處之刑度,已較洗錢罪之法定最輕徒刑
即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為重,經審酌被告
7人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部分,係犯侵害財產法益之加重
詐欺及洗錢罪,基於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原則,認僅
科處被告7人所處上開徒刑即足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併
予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F○
○依上手指示所購得,用以拘禁被害人甲 、乙 、亥○○、N
○○,及毆打被害人甲 、乙 之工具乙節,業據被告宙○○、
F○○、地○○供陳在卷(見本院卷四第77頁至第78頁),均
屬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為供被告子○○、H○○、午○○、
Y○○犯本案私行拘禁犯罪所用之物或預備之物,及供被告
宙○○、F○○、地○○犯本案私行拘禁、加重強制性交、加重
強盜罪所用之物或預備之物,爰俱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砍刀1把,為被告F○○所有,預
備用以為本案犯罪之工具乙節,業據被告F○○供陳在卷(
見本院卷四第78頁),屬被告F○○所有,且係預備供被告F
○○犯本案私行拘禁、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盜罪之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為被告H○○所有;如附表
五編號14所示之物,為被告子○○所有;如附表五編號15所
示之物,為被告午○○所有;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為
被告Y○○所有;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為被告宙○○所
有;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為被告F○○所有,且為渠
等用以與同案被告或共犯聯繫本案犯罪相關事項之用乙節
,為被告子○○、H○○、午○○、Y○○、宙○○、F○○自承在卷(
見本院卷二第96頁、卷四第77頁至第78頁),為供被告子
○○、H○○、午○○、Y○○、宙○○、F○○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爰各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6人所犯罪
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四)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6、編號17所示之物,為被告午○○所有
,係用以檢測帳戶之網路銀行功能乙節,業據被告午○○供
陳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35頁、卷四第78頁),屬被告午○
○所有,且係供被告午○○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之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被告宙○○因本案犯罪,有取得1萬2,000元之報酬;被告F○
○因本案犯罪,有取得5,000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宙○○
、F○○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四第88頁),並經同案被告子○
○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屬實(見本院卷四第88頁),為被告
宙○○、F○○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宙○○、F○○所犯罪刑項下諭
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六)至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或非被告等人所有,或與本案
無關聯性,復皆非違禁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
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H○○與「姆巴佩」、「威爾史密斯」及「鐵支」等人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姆巴佩
」、「威爾史密斯」及「鐵支」等所屬之詐欺犯罪組織成
員,於社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等平臺,發出求
職、貸款或節稅需要提供帳戶之訊息,使人頭帳戶提供者
即被害人甲 (提供帳戶原因:LINE求職暱稱「周先生」
稱經營網路賭博有金融帳戶需求,線上租用帳戶1周即3,0
00元,若「日結」方式,即人去現場,當天即可返家,3
個帳戶1天可獲取8萬元酬庸)、乙 (提供帳戶原因:網
路瀏覽求職訊息,應徵手工藝製作粉撲之工作)、亥○○(
提供帳戶原因:LINE群組求職廣告,稱線上網路工作,要
提供銀行帳戶給知名企業(台積電)節稅用)、N○○(提供
帳戶原因:臉書求職加LINE,稱與九州娛樂城配合,資金
流量大,需網銀開通帳戶,提供報酬約15-20萬,住宿5天
,因不願意,對方即改口當天測試完即可)分別陷於錯誤
,而交付前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
號(含密碼)予午○○、Y○○(即起訴書附表六之被告H○○所
涉「帳戶遭騙被害人列表」部分)。因認被告H○○上開部
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嫌。
(二)被告H○○與「姆巴佩」、「威爾史密斯」及「鐵支」等人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
姆巴佩」、「威爾史密斯」及「鐵支」等所屬之詐欺犯罪
組織成員取得被害人甲 、乙 前揭帳戶資料後,即由該詐
欺犯罪組織成員,以假投資之名義,向附表三編號5、編
號10、編號11、編號12、編號15、編號16、編號19、編號
20、編號21、編號22所示之被害人I○○、O○○、B○○、D○○、
宇○○、R○○、戊○、T○○、W○○、酉○○(即起訴書附表六之被
告H○○所涉部分),詐得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
因認被告H○○上開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
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再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項定有明文,立法目的在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
制合法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俾發現實質的真實,即使被告
之自白出於任意性,然若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自白
與事實相符,該自白仍非刑事訴訟法上得據之為認定被告犯
罪之唯一證據,當不得單憑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最高法
院85年度台上字第66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H○○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H○○之供述
;證人甲 、乙 、亥○○、N○○之證述,及移送案卷檢核清冊
暨警詢及指認摘要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12
月26日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H○○就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固均予認罪。然按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
,陷於錯誤,而將金錢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之人頭帳戶
時,該詐欺取財犯行自已「既遂」;又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
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
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
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
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車手提領得手,自
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於車手提領
時經警當場查獲而未得手,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
、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9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H○○自111年12月25日上午6時16
分起,與子○○一同進入B點控房後,始參與加入系爭詐欺犯
罪組織,負責在B點控房擔任監控車主之工作乙節,業經認
定如前,且經被告H○○供承在卷(見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68
3號卷第60頁、本院卷一第178頁),復有監視器影像擷圖1
張(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二第224頁)在卷可
稽。而被害人甲 、乙 、亥○○、N○○確有於上揭時間,因遭
詐騙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前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予午○○、Y○○;另被害人I○○、
O○○、B○○、D○○、宇○○、R○○、戊○、T○○、W○○、酉○○確有於
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因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各該款項至被害
人甲 、乙 前揭帳戶內,並隨即遭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
附表四所示之「第二層匯款時間」、「第三層匯款時間」欄
所示之時間,轉帳附表四「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附
表四「第二層帳戶」、「第三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等情
,固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被害人甲 、乙 、亥○○、N○○因遭
詐騙陷於錯誤,而交付前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予午○○、Y○○之時間,及被害人I○○
、O○○、B○○、D○○、宇○○、R○○、戊○、T○○、W○○、酉○○因遭
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被害人甲 、乙 前揭帳戶後,層轉至第
二層帳戶之時間,亦即詐欺取財及洗錢既遂之時點,均係在
被告H○○加入系爭詐欺犯罪組織前(即在111年12月25日前)
;另系爭詐欺犯罪組織為隱匿該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將
各該詐欺款項轉匯至附表四所示「第二層帳戶」、「第三層
帳戶」之時間,即洗錢既遂之時點,亦均係在被告H○○加入
系爭詐欺犯罪組織前(即在111年12月25日前),則被告H○○
既係自111年12月25日起,始參與系爭詐欺犯罪組織,並依
渠等分工模式,擔任「控車」工作,自應僅就加入系爭詐欺
犯罪組織後之行為負其責任。是公訴意旨(一)所指被告H○
○未加入系爭詐欺犯罪組織前,該詐欺犯罪組織已詐欺取財
之犯行(即被害人甲 、乙 、亥○○、N○○之帳戶資料),及
公訴意旨(二)所指被告H○○未加入系爭詐欺犯罪組織前,
該詐欺犯罪組織已詐欺取財、洗錢既遂之犯行(即被害人I○
○、O○○、B○○、D○○、宇○○、R○○、戊○、T○○、W○○、酉○○之款
項),除被告H○○之自白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
自白與事實相符,依前揭說明,即難遽認被告H○○有與同案
被告子○○、午○○、Y○○、宙○○、F○○、地○○及「姆巴佩」、「
威爾史密斯」及「鐵支」等所屬之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而遽以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
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件並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H○○有上開公
訴意旨所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情,是檢察官提
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應認此部分舉證尚有不足,此部分自難
據以為被告H○○不利之認定,依首開說明,此部分即應各為
被告H○○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4條第1項,修正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
1項、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8款、
第9款、第302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
第1項第3款、第4款、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
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J○○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
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
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主文(有罪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含主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二(一)及子○○、午○○、Y○○、宙○○、F○○、地○○所犯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 (被害人甲 )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H○○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宙○○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編號1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F○○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12、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地○○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2 犯罪事實欄二(二)所示部分 (被害人乙 )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H○○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編號1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12、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3 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部分 (被害人亥○○)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H○○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編號1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4 犯罪事實欄二(四)所示部分 (被害人N○○)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H○○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編號1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5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 (被害人L○○)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及H○○所犯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 (被害人申○○)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3所示部分 (被害人丁○○)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8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4所示部分 (被害人丑○○)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5所示部分 (被害人I○○)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6所示部分 (被害人鄭權貴)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7所示部分 (被害人a○○)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2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8所示部分 (被害人G○○)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9所示部分 (被害人巳○○)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4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0所示部分 (被害人O○○)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5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1所示部分 (被害人B○○)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2所示部分 (被害人D○○)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3所示部分 (被害人卯○○)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4所示部分 (被害人A○○)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5所示部分 (被害人宇○○)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6所示部分 (被害人R○○)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7所示部分 (被害人K○○)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8所示部分 (被害人U○○)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19所示部分 (被害人戊○)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4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0所示部分 (被害人T○○)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1所示部分 (被害人W○○)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6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2所示部分 (被害人酉○○)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之。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7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3所示部分 (被害人玄○○)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8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4所示部分 (被害人b○○)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9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5所示部分 (被害人X○○)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0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6所示部分 (被害人壬○○)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7所示部分 (被害人Z○○)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2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8所示部分 (被害人d○○)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33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29所示部分 (被害人E○○)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4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30所示部分 (被害人辛○○)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31所示部分 (被害人M○○)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36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32所示部分 (被害人e○○)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33所示部分 (被害人未○○)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8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34所示部分 (被害人Q○○)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9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36所示部分 (被害人庚○○)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40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38所示部分 (被害人戌○○)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41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39所示部分 (被害人天○○)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2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40所示部分 (被害人丙○○)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3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41所示部分 (被害人己○○)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4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42所示部分 (被害人P○○)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5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43所示部分 (被害人S○○)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6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44所示部分 (被害人C○○)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7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45所示部分 (被害人癸○○)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8 犯罪事實欄三(一)即附表三編號46所示部分 (被害人辰○○)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49 犯罪事實欄三(二)即附表三編號37所示部分 (被害人寅○○)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0 犯罪事實欄三(三)即附表三編號35所示部分 (被害人c○○)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之。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之。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之。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51 犯罪事實欄四所示部分 (被害人甲 ) 宙○○犯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照相、錄影、散布性影像而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編號1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F○○犯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照相、錄影、散布性影像而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12、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地○○犯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照相、錄影、散布性影像而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52 犯罪事實欄四所示部分 (被害人乙 ) 宙○○犯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照相、錄影、散布性影像而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編號1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F○○犯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照相、錄影、散布性影像而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12、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地○○犯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及對被害人照相、錄影、散布性影像而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附表二:主文(被告H○○無罪部分)
編號 公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 主文 1 理由欄參一(一)所示被害人甲 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2 理由欄參一(一)所示被害人乙 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3 理由欄參一(一)所示被害人亥○○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4 理由欄參一(一)所示被害人N○○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5 理由欄參一(二)所示被害人I○○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無罪。 6 理由欄參一(二)所示被害人O○○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無罪。 7 理由欄參一(二)所示被害人B○○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無罪。 8 理由欄參一(二)所示被害人D○○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無罪。 9 理由欄參一(二)所示被害人宇○○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無罪。 10 理由欄參一(二)所示被害人R○○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無罪。 11 理由欄參一(二)所示被害人戊○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無罪。 12 理由欄參一(二)所示被害人T○○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無罪。 13 理由欄參一(二)所示被害人W○○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無罪。 14 理由欄參一(二)所示被害人酉○○部分 H○○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均無罪。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欺經過 匯款金額 被拘禁人 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被告 證據出處 匯入第一層帳戶 1 L○○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時許,透過投資廣告與L○○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L○○交談,並向L○○慫恿佯稱:可登入投資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①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07分許、②111年12月27日上午9時26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①5萬元 ②4萬元 甲 午○○、Y○○、宙○○、F○○、地○○ 1.被害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52頁至第53頁)。 2.被害人L○○報案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51頁、第55頁至第60頁)。 3.被害人L○○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54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申○○認識交談,並向申○○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可在投資平臺上買賣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①111年12月23日上午11時24分許、②111年12月26日上午9時28分許、③11年12月26日上午9時34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①20萬元 ②10萬元 ③5萬元 甲 子○○、H○○、午○○、Y○○、宙○○、F○○、地○○ 1.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61頁至第64頁)。 2.被害人申○○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65頁至第72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3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某時,透過投資廣告與丁○○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丁○○交談,並向丁○○慫恿佯稱:可下載「利興證券」投資軟體,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57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131萬5,846元 甲 午○○、Y○○、宙○○、F○○、地○○ 1.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75頁至第77頁)。 2.被害人丁○○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73頁至第74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83頁、第85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4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2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丑○○認識交談,並向丑○○佯稱:可登入投資網站買賣股票以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40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37萬1,832元 甲 午○○、Y○○、宙○○、F○○、地○○ 1.被害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90頁至第92頁)。 2.被害人丑○○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87頁至第89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111頁至第113頁)。 3.被害人丑○○提出之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1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98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5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I○○認識交談,並向I○○佯稱:可下載「利興證券」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3日上午11時05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02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50萬元 甲 子○○、午○○、Y○○、宙○○、F○○、地○○ 1.被害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116頁至第118頁)。 2.被害人I○○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115頁、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3頁、第129頁至第132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6 V○○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V○○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V○○交談,並向V○○慫恿佯稱:可下載「利興證券」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①於111年12月21日上午11時57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②於111年12月28日上午9時51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①20萬元 ②32萬1,541元 甲 子○○、H○○、午○○、Y○○、宙○○、F○○、地○○ 1.被害人V○○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137頁至第141頁)。 2.被害人V○○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43頁至第145頁、第149頁)。 3.被害人V○○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2張(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第138頁、第150頁)。 4.被害人V○○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159頁至第160頁)。 ①甲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②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金流詳如附表四) 7 a○○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a○○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a○○交談,並向a○○慫恿佯稱:因登入日盛交易所網站投資股票獲利,需繳納傭金回饋社會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84萬7,501元 甲 午○○、Y○○、宙○○、F○○、地○○ 1.被害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164頁至第164頁)。 2.被害人a○○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81頁至第182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8 G○○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G○○認識交談,並向G○○佯稱:可註冊「嘉信證券」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2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15萬元 甲 午○○、Y○○、宙○○、F○○、地○○ 1.被害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185頁至第189頁)。 2.被害人G○○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183頁、第191頁至第193頁、第195頁、第209頁至第210頁)。 3.被害人G○○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194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9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巳○○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巳○○交談,並向巳○○慫恿佯稱:可透過「利興證券」交易平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87萬5,959元 甲 午○○、Y○○、宙○○、F○○、地○○ 1.被害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14頁至第215頁)。 2.被害人巳○○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11頁至第213頁、第221頁至第225頁)。 3.被害人巳○○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18頁)。 4.被害人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20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10 O○○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透過財經分析廣告與O○○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O○○交談,並向O○○慫恿佯稱:可下載「加福證券」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57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100萬元 甲 子○○、午○○、Y○○、宙○○、F○○、地○○ 1.被害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36頁至第238頁)。 2.被害人O○○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35頁、第239頁至第240頁、第243頁、第253頁、第267頁至第268頁)。 3.被害人O○○提出之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1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46頁)。 4.被害人O○○申辦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48頁至第249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11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透過投資廣告與B○○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B○○交談,並向B○○慫恿佯稱:可下載「利興證券」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3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20萬元 甲 子○○、午○○、Y○○、宙○○、F○○、地○○ 1.被害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71頁至第272頁)。 2.被害人B○○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69頁、第273頁至第275頁、第279頁至第282頁)。 3.被害人B○○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78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12 D○○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D○○認識交談,並向D○○佯稱:可登入投資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50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30萬元 甲 子○○、午○○、Y○○、宙○○、F○○、地○○ 1.被害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84頁至第285頁)。 2.被害人D○○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283頁、第287頁至第289頁、第297頁、第299頁至第300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13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卯○○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卯○○交談,並向卯○○慫恿佯稱:可下載「嘉信證券」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10萬7,946元 甲 午○○、Y○○、宙○○、F○○、地○○ 1.被害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304頁至第307頁)。 2.被害人卯○○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301頁至第303頁、第308頁至第309頁、第327頁、第339頁)。 3.被害人卯○○提出其申辦帳戶存摺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334頁、第337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14 A○○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A○○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A○○交談,並向A○○慫恿佯稱:註冊「銀獅證券」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①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3分許、②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5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①5萬元 ②5萬元 甲 午○○、Y○○、宙○○、F○○、地○○ 1.被害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344頁至第346頁)。 2.被害人A○○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343頁、第347頁、第356頁至第357頁、第365頁至第368頁)。 3.被害人A○○提出之匯款明細擷圖(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第358頁至第361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15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左右,透過投資廣告與宇○○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宇○○交談,並向宇○○慫恿佯稱:註冊「利興股票」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2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50萬元 甲 子○○、午○○、Y○○、宙○○、F○○、地○○ 1.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頁至第7頁)。 2.被害人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9頁至第11頁、第23頁至第24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16 R○○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底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R○○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R○○交談,並向R○○慫恿佯稱:開立註冊「萬和證券」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3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3萬元 甲 子○○、午○○、Y○○、宙○○、F○○、地○○ 1.被害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6頁至第29頁)。 2.被害人R○○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5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34頁至第37頁)。 3.被害人R○○提出之匯款明細擷圖1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3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17 K○○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某時許,透過投資廣告與K○○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K○○交談,並向K○○慫恿佯稱:註冊「銀獅證券」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於①111年12月26日中午12時32分許、②111年12月26日中午12時35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①5萬元 ②5萬元 甲 午○○、Y○○、宙○○、F○○、地○○ 1.被害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47頁至第52頁)。 2.被害人K○○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45頁至第46頁、第53頁至第56頁、第65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18 U○○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某時許,透過股票投資交流群組與U○○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U○○交談,並向U○○慫恿佯稱:註冊「日盛交易所」交易平臺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9時38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5萬元 甲 午○○、Y○○、宙○○、F○○、地○○ 1.被害人U○○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69頁至第77頁)。 2.被害人U○○報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67頁、第79頁至第83頁、第89頁)。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19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某時許,透過投資廣告與戊○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戊○交談,並向戊○慫恿佯稱:下載註冊「日盛交易所」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1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50萬元 甲 子○○、午○○、Y○○、宙○○、F○○、地○○ 1.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92頁至第93頁)。 2.被害人戊○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91頁、第96頁至第97頁、第102頁至第103頁)。 甲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0 T○○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T○○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T○○交談,並向T○○慫恿佯稱:下載註冊「CFDs一站式環球交易平臺」軟體,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以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08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甲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30萬元 甲 子○○、午○○、Y○○、宙○○、F○○、地○○ 1.被害人T○○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05頁至第108頁)。 2.被害人T○○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09頁至第112頁、第119頁至第120頁)。 3.被害人T○○提出之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1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3頁)。 甲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1 W○○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W○○認識交談,並向W○○佯稱:可註冊「日盛交易所」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02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乙 之遠東銀行帳戶內。 30萬元 乙 子○○、午○○、Y○○、宙○○、F○○、地○○ 1.被害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26頁至第128頁)。 2.被害人W○○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9頁)。 3.被害人W○○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48頁)。 乙 之遠東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2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投資廣告與酉○○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酉○○交談,並向酉○○慫恿佯稱:註冊「偉享證券」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8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乙 之遠東銀行帳戶內。 200萬元 乙 子○○、午○○、Y○○、宙○○、F○○、地○○ 1.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53頁至第155頁)。 2.被害人酉○○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臀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51頁、第160頁、第169頁至第170頁)。 乙 之遠東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3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玄○○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玄○○交談,並向玄○○慫恿佯稱:下載「萬和投信」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內。 2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74頁至第177頁)。 2.被害人玄○○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73頁、第178頁至第181頁、第184頁、第193頁)。 3.被害人玄○○提出之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1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91頁)。 4.被害人玄○○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3張(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97頁)。 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4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5日某時許,透過投資廣告與b○○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b○○交談,並向b○○慫恿佯稱:下載「國興證券」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內。 10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01頁至第204頁)。 2.被害人b○○報案之祧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199頁、第205頁至第206頁、第210頁、第213頁、第215頁至第216頁)。 3.被害人b○○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07頁)。 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5 X○○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底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X○○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X○○交談,並向X○○慫恿佯稱:下載「嘉信證券」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02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內。 97萬6,168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X○○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18頁至第220頁)。 2.被害人X○○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17頁、第221頁至第225頁、第230頁)。 3.被害人X○○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26頁)。 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6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某時許,透過投資廣告與壬○○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壬○○交談,並向壬○○慫恿佯稱:註冊投資網站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26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內。 3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35頁至第238頁)。 2.被害人壬○○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31頁至第233頁、第239頁至第240頁、第244頁)。 3.被害人壬○○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46頁)。 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7 Z○○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Z○○認識交談,並向Z○○慫恿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Z○○陷於錯誤,依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6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台新銀行B帳戶內。 5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Z○○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52頁至第253頁)。 2.被害人Z○○報案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麟洛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51頁、第254頁至第255頁、第263頁)。 3.被害人Z○○提出之屏東縣麟洛鄉農會匯款回條(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三四第259頁)。 亥○○之台新銀行B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8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9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d○○認識交談,並向d○○慫恿佯稱:登入萬和投信股票交易網址,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中午12時17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台新銀行B帳戶內。 20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66頁至第267頁)。 2.被害人d○○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65頁、第268頁至第269頁、第280頁、第283頁、第284頁)。 3.被害人d○○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79頁)。 亥○○之台新銀行B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29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某時許,透過投資廣告與E○○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E○○交談,並向E○○慫恿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許、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4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內。 ①5萬元 ②5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14頁至第320頁)。 2.被害人E○○報案之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11頁至第313頁、第321頁至第323頁、第329頁至第330頁)。 3.被害人E○○提出之行動郵局交易通知擷圖2張(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36頁至第337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30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辛○○認識交談,並向辛○○慫恿佯稱:可下載「日盛交易所」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44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內。 2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88頁至第289頁)。 2.被害人辛○○報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287頁、第290頁至第292頁、第297頁至第298頁、第302頁、第303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31 M○○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M○○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M○○交談,並向M○○慫恿佯稱:可登入「銀獅國際」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內。 21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42頁至第345頁)。 2.被害人M○○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39頁至第341頁、第346頁至第347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32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5日晚間9時許,透過投資廣告與e○○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e○○交談,並向e○○慫恿佯稱:登入「萬和投信」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①111年12月26日中午12時45分許、②111年12月26日中午12時47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內。 ①5萬元 ②5萬元 午○○、Y○○、宙○○、F○○、地○○ 1.被害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57頁至第359頁)。 2.被害人e○○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53頁至第355頁、第361頁至第362頁、第365頁至第366頁、第369頁至第370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33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初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未○○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未○○交談,並向未○○慫恿佯稱:下載「利興證券」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①111年12月26日上午9時54分許、②111年12月26日中午12時02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內。 ①3萬元 ②7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75頁至第377頁)。 2.被害人未○○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四第379頁至第380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34 Q○○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透過投資廣告與Q○○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Q○○交談,並向Q○○慫恿佯稱:可登入「利興股票」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2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內。 3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148頁至第149頁)。 2.被害人Q○○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143頁至第147頁、第152頁至第153頁、第169頁)。 3.被害人Q○○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紙(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162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35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c○○認識交談,並向c○○慫恿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0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內,惟因帳號戶名錯誤,遭銀行退匯而未遂。 遭退匯而未遂(7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196頁至第198頁)。 2.被害人c○○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令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195頁、第199頁至第200頁、第204頁至第205頁、第213頁至第214頁)。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20003801號函檢附取款憑條1紙、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2紙、匯出匯款退匯申請書1紙、被害人c○○申辦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本院帳戶卷第281頁至第287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遭退匯) 36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庚○○認識交談,並向庚○○慫恿佯稱:登入「Capital」投資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①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8分許、②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27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B帳戶內。 ①291萬元 ②9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216頁至第220頁)。 2.被害人庚○○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215頁、第223頁至第224頁、第235頁至第236頁、第240頁、第245頁至第246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B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37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寅○○認識交談,並向寅○○慫恿佯稱:可登入投資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9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內,嗣因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帳戶內之款項因遭圈存而無從轉匯,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5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248頁至第249頁)。 2.被害人寅○○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247頁、第250頁至第251頁、第259頁至第261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 (已圈存) 38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戌○○認識交談,並向戌○○慫恿佯稱:可登入投資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8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內。 23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265頁至第268頁)。 2.被害人戌○○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263頁至第264頁、第269頁至第271頁、第277頁至第278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39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天○○認識交談,並向天○○慫恿佯稱:可登入投資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20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內。 3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282頁至第286頁)。 2.被害人天○○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281頁、第287頁至第288頁、第291頁至第292頁、第297頁至第298頁、第319頁至第320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40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底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丙○○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丙○○認識交談,並向丙○○慫恿佯稱:可登入投資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2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內。 40萬元 亥○○ 午○○、Y○○、宙○○、F○○、地○○ 1.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336頁至第342頁)。 2.被害人丙○○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335頁、第343頁至第344頁、第379頁至第380頁、第393頁至第394頁)。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41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己○○認識交談,並向己○○佯稱:可下載「日盛交易所」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45萬元 N○○ 午○○、Y○○、宙○○、F○○、地○○ 1.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396頁至第398頁)。 1.被害人己○○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395頁、第399頁至第402頁、第410頁至第411頁)。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42 P○○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3日晚間7時45分許,透過投資廣告與P○○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P○○交談,並向P○○佯稱:可註冊「加福證券」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60萬元 N○○ 午○○、Y○○、宙○○、F○○、地○○ 1.被害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424頁至第428頁)。 2.被害人P○○報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423頁、第429頁至第430頁、第433頁、第439頁至第440頁)。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43 S○○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S○○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S○○交談,並向S○○佯稱:可註冊「國興證券」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50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20萬元 N○○ 午○○、Y○○、宙○○、F○○、地○○ 1.被害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442頁至第448頁)。 2.被害人S○○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441頁、第455頁至第460頁)。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44 C○○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C○○交談,並向C○○佯稱:可註冊「嘉信證券」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8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98萬8,168元 N○○ 午○○、Y○○、宙○○、F○○、地○○ 1.被害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465頁至第466頁)。 2.被害人C○○報案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461頁至第464頁、第467頁、第473頁至第474頁、第479頁)。 3.被害人C○○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475頁)。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45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癸○○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癸○○交談,並向癸○○佯稱:可註冊「君臨證券」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①111年12月27日上午9時39分許、②111年12月27日上午9時41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①4萬5,000元 ②4萬元 N○○ 午○○、Y○○、宙○○、F○○、地○○ 1.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486頁至第488頁)。 2.被害人癸○○報案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483頁至第485頁、第489頁至第490頁、第493頁至第494頁、第500頁)。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46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透過投資廣告與辰○○認識,繼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辰○○交談,並向辰○○佯稱:可註冊「嘉信證券」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操盤股票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27日上午9時47分許,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00萬888元 N○○ 午○○、Y○○、宙○○、F○○、地○○ 1.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506頁至第509頁)。 2.被害人辰○○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五第505頁、第510頁至第511頁、第516頁至第517頁、第520頁至第522頁)。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流詳如附表四)
附表四
編號 被拘禁人 被害人 第一層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層帳戶 第二層戶名 第三層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三層帳戶 1 甲 L○○ 111/12/00 0000 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176,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甲 111/12/00 0000 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起訴書誤載為289,015)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2 甲 申○○ 111/12/00 0000 0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甲 111/12/00 0000 0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176,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甲 111/12/00 0000 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176,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261027 117,000 000-000000000000000 3 甲 丁○○ 111/12/00 0000 0,315,846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316,000(起訴書誤載為1316,015)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316,000 000-000000000000000 4 甲 丑○○ 111/12/00 0000 000,832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72,015)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5 甲 黄琪倚 111/12/23 1105(起訴書誤載為1102) 5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6 甲 V○○ 111/12/00 0000 000,541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21015) 000-000000000000 王怡權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甲 111/12/00 0000 000,000 甲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7 甲 a○○ 111/12/00 0000 000,501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56,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56,000 000-000000000000000 8 甲 G○○ 111/12/00 0000 0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9 甲 巳○○ 111/12/00 0000 000,959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176,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261027 117,000 000-000000000000000 10 甲 O○○ 111/12/00 0000 0,0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林佩芳 111/12/000000 000,000(USD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111/12/00 0000 0,999,000 000-000000000000 林佩芳 111/12/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11 甲 B○○ 111/12/00 0000 0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起訴書誤載為42,9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12 甲 D○○ 111/12/00 0000 0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13 甲 卯○○ 111/12/00 0000 000,946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56,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56,000 000-000000000000000 14 甲 A○○ 111/12/00 0000 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甲 111/12/00 0000 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5 甲 宇○○ 111/12/00 0000 0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林佩芳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16 甲 R○○ 111/12/00 0000 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起訴書誤載為42,9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17 甲 K○○ 111/12/00 0000 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56,000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56,000 000-000000000000000 甲 111/12/00 0000 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8 甲 U○○ 111/12/00 0000 00,000 甲 之第一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起訴書誤載為289,015) 000-000000000000 李宥潾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19 甲 戊○ 111/12/00 0000 000,000 甲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20 甲 T○○ 111/12/00 0000 000,000 甲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21 乙 W○○ 111/12/00 0000 000,000 乙 之遠東銀行帳戶 111/12/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 22 乙 酉○○ 111/12/00 0000 0,000,000 乙 之遠東銀行帳戶 111/12/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23 亥○○ 玄○○ 111/12/00 0000 000,000 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林佩芳 111/12/000000 0,358,000 000-000000000000000 24 亥○○ b○○ 111/12/00 0000 0,000,000 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林佩芳 111/12/000000 0,358,000 000-000000000000000 25 亥○○ X○○ 111/12/00 0000 000,168 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林佩芳 111/12/000000 0,358,000 000-000000000000000 26 亥○○ 壬○○ 111/12/00 0000 000,000 亥○○之台新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林佩芳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27 亥○○ Z○○ 111/12/00 0000 000,000 亥○○之台新銀行B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林芮余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28 亥○○ d○○ 111/12/26 1217(起訴書誤載為1337) 2,000,000 亥○○之台新銀行B帳戶 111/12/00 0000 0,999,000 000-000000000000 林芮余 111/12/000000 0,999,000 000-000000000000000 29 亥○○ E○○ 111/12/00 0000 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王怡權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亥○○ 111/12/00 0000 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30 亥○○ 辛○○ 111/12/00 0000 0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王怡權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31 亥○○ M○○ 111/12/00 0000 0,1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129,000 000-000000000000 王怡權 111/12/000000 0,128,000 000-000000000000000 32 亥○○ e○○ 111/12/00 0000 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王怡權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亥○○ 111/12/00 0000 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33 亥○○ 未○○ 111/12/00 0000 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129,000 000-000000000000 王怡權 111/12/000000 0,128,000 000-000000000000000 亥○○ 111/12/00 0000 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王怡權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34 亥○○ Q○○ 111/12/00 0000 0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王怡權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王怡權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35 亥○○ c○○ 111/12/000000 00,000 (遭退匯)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36 亥○○ 庚○○ 111/12/00 0000 0,91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B帳戶 111/12/00 0000 0,909,000 000-000000000000 陳士嘉 111/12/000000 0,909,000 000-000000000000000 亥○○ 111/12/00 0000 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B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 000-000000000000 陳士嘉 111/12/000000 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37 亥○○ 寅○○ 111/12/00 0000 0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 (已圈存) (已圈存) 38 亥○○ 戌○○ 111/12/00 0000 0,3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 111/12/00 0000 0,999,000 000-000000000000 王欽賢 111/12/000000 0,999,000 000-000000000000000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王欽賢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39 亥○○ 天○○ 111/12/00 0000 0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王欽賢 111/12/261135 (起訴書誤載為112/1/5) 699,000(起訴書誤載為739985) 000-000000000000000 40 亥○○ 丙○○ 111/12/00 0000 000,000 亥○○之中國信託銀行C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王欽賢 111/12/261135 (起訴書誤載為112/1/5) 699,000(起訴書誤載為739985) 000-000000000000000 41 N○○ 己○○ 111/12/00 0000 000,000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12/26 1032(起訴書誤載為1137) 449,000 000-000000000000 李克為 111/12/000000 0,049,000 000-000000000000000 42 N○○ P○○ 111/12/00 0000 000,000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克為 43 N○○ S○○ 111/12/00 0000 000,000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克為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44 N○○ C○○ 111/12/00 0000 000,168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克為 111/12/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45 N○○ 癸○○ 111/12/00 0000 00,000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87,000 000-000000000000 李克為 111/12/000000 0,086,000 000-000000000000000 N○○ 111/12/00 0000 00,000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87,000 000-000000000000 李克為 111/12/000000 0,086,000 000-000000000000000 46 N○○ 辰○○ 111/12/00 0000 0,000,888 N○○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12/00 0000 0,087,000 000-000000000000 李克為 111/12/000000 0,086,000 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五:應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用途 扣押處所 1 電擊棒 壹支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共同用以拘禁電擊被害人甲 、乙 及供犯加重強盜、加重強制性交之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601室)(見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第159頁至第163頁) 2 砍刀(刀柄有貼咖啡色電光膠帶) 壹把 被告F○○所有 預備用以拘禁毆打被害人甲 、乙 及預備供犯加重強盜、加重強制性交之用 3 金屬探測器 壹支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共同用以拘禁被害人甲 、乙 、亥○○、N○○及供犯加重強盜、加重強制性交之用 4 手銬 柒副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同上 5 腳鐐 捌副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同上 6 捆繩 貳條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同上 7 束帶 肆包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同上 8 皮帶 貳條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共同用以拘禁毆打被害人甲 、乙 及供犯加重強盜、加重強制性交之用 9 電氣膠帶 壹個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共同用以拘禁被害人甲 、乙 、亥○○、N○○及供犯加重強盜、加重強制性交之用 10 遮蔽被害人視線用毛巾膠帶 肆條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同上 11 手銬鑰匙 參支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同上 12 腳鐐 壹個 被告7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預備用以拘禁被害人甲 、乙 、亥○○、N○○及預備供犯加重強盜、加重強制性交之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8樓)(見警卷一第305頁至第313頁) 13 iPhone手機(綠色)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壹支 H○○ 供H○○用以聯繫本案犯罪相關事項之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601室)(見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第159頁至第163頁) 14 紅米手機(綠色)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壹支 子○○ 供子○○用以聯繫本案犯罪相關事項之用 15 iPhone手機(白色)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壹支 午○○ 供午○○用以聯繫本案犯罪相關事項之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之27)(見警卷一第275頁至第283頁) 16 ASUS筆電(深藍色) 壹臺 午○○ 供午○○犯本案加重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用 17 晶片讀卡機 壹臺 午○○ 供午○○犯本案加重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用 18 iPhone13 Pro手機(黑色)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壹支 Y○○ 供Y○○用以聯繫本案犯罪相關事項之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南投縣○○鎮○○里○○○街000巷0號)(見警卷一第285頁至第293頁) 19 三星Galaxy s8+手機 壹支 宙○○ 供宙○○用以聯繫本案犯罪相關事項之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8樓)(見警卷一第305頁至第313頁) 20 三星A53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壹支 F○○ 供F○○用以聯繫本案犯罪相關事項之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E室)(見警卷一第325頁至第333頁)
附表六:不予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用途 扣押處所 1 砍刀 壹把 子○○ 與本案犯罪無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601室)(見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第159頁至第163頁) 2 將來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號 壹張 F○○所持有 與本案犯罪無關 3 1樓磁扣鑰匙 壹個 被告7人共同持有使用 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聯 4 LG手機(白色) (含門號+00000000000 號SIM卡1張) 壹支 午○○ 與本案犯罪無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之27)(見警卷一第275頁至第283頁) 5 新臺幣100元 拾張 宙○○ 與本案犯罪無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8樓)(見警卷一第305頁至第313頁) 6 新臺幣1000元 玖張 宙○○ 與本案犯罪無關 7 iPhone7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壹支 宙○○ 與本案犯罪無關 8 iPhone13 Pro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壹支 地○○ 與本案犯罪無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見警卷一第P337頁、第349頁至第355頁) 9 智慧型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壹支 黃惠珊 與本案犯罪無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E室)(見警卷一第357頁至第3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