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凡瑄張意鈞林新為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文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許文彥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14年1月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雖於114年1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陳明「待諮詢律師後再另狀補陳理由」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具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嗣本院於114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然上訴人迄今仍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本件上訴乃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