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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凡瑄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廖森榮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羅育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0398、327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育昇、廖森榮、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雲物業公司)、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豐揚物業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398、32773號為緩起訴處分,均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確定,111年12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下稱本案)。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8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3、4、5、6、8、9、10、11)均係被告廖森榮、羅育昇、龍雲物業公司、易豐揚物業公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以不正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所用之物,且為被告4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被告4人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398、3277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12月15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379號駁回再議確定,至111年12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被告龍雲物業公司及易豐揚物業公司之印章(即所謂「大章」)各1個、該2公司之代表人印章(即所謂「小章」)各1個,分別為被告4人所有或實質管領,並用於蓋印在該案之投標相關文件上,核屬供被告4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以,檢察官聲請沒收該4個印章,應予准許。

(三)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乃政府公開之招標公告,或與政府機關之往來公文及資料;附表編號4所示之領標帳號密碼2張,其內容不明,縱認與本案有關,亦僅係紀錄帳號密碼之紙張;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係與本案相關之紀錄資料。是以,此部分扣案物性質上均屬本案之證據,尚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再者,附表編號9、10所示之光碟各1片,其內容不明,要難認與本案有何關聯,遑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基上,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110年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勞務服務案招標資料1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8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往來公文3張  同上清單編號2 3 易豐揚公司押標金異議資料1份  同上清單編號3 4 政府採購網領標帳號密碼紙2張  同上清單編號4 5 龍雲物業公司106年12月財務收支表2張  同上清單編號5 6 龍雲物業公司押標金紀錄1張  同上清單編號6 7 廖森榮、羅育昇名片2張  同上清單編號8 8 龍雲物業公司、易豐揚物業公司大小章共4個  同上清單編號9 9 會計電腦資料光碟1片  同上清單編號10 10 公司電腦資料光碟1片  同上清單編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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