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林忠澤
- 被告黃玥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玥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執聲字第2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玥瀅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16日確定,112年9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詳111年度偵字第155號卷第107頁,110年度保管字第478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見偵卷第135至137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 定結果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鑑定報告、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聲明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證(見偵卷第43至47、57、53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PORTER商標包包 9個(含警方購得1個) 2 仿冒PORTER商標長夾 1個 3 仿冒PORTER商標鑰匙圈 343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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