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殺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高增泓、許月馨、呂超群
- 當事人黃士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廉 指定辯護人 楊博任律師(法律扶助) 許富雄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公訴人及辯護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二、三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被告之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四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三、本院依職權調查如附件五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本院就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認定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所示,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則認定如附件五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聖心 【附件一】本案犯罪事實聲請調查之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檢證1-(1) 黃士廉112年7月25日消防局談話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2) 黃士廉112年7月2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檢證1-(3) 黃士廉112年7月26日偵訊筆錄 檢證1-(4) 黃士廉112年8月2日偵訊筆錄 檢證1-(5) 黃士廉112年8月29日偵訊筆錄 檢證1-(6) 黃士廉112年9月15日偵訊筆錄 檢證1-(7) 黃士廉112年10月27日偵訊筆錄 檢證2-(1) 高立洋112年7月25日警詢筆錄 檢證2-(2) 高立洋112年7月25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 檢證2-(3) 高立洋112年8月2日警詢筆錄 檢證2-(4) 高立洋112年8月2日偵訊筆錄 檢證3-(1) 黃宏順112年7月25日警詢筆錄 檢證3-(2) 黃宏順112年7月25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 檢證3-(3) 黃宏順112年8月2日警詢筆錄 檢證3-(4) 黃宏順112年8月2日偵訊筆錄 檢證4-(1) 郭素貞112年7月26日警詢筆錄 檢證4-(2) 郭素貞112年7月26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 檢證4-(3) 郭素貞112年8月2日警詢筆錄 檢證4-(4) 郭素貞112年8月2日偵訊筆錄 檢證5 陳湘妍消防談話筆錄 檢證6-(1) 黃嬿霖112年7月24日警詢筆錄 檢證6-(2) 黃嬿霖112年11月3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 檢證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7月25日偵查報告 檢證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 檢證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檢證10-(1) BMV-6533號車輛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檢證10-(2) 被告、案外人黃科凱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黃科凱親友網脈資料 檢證11 中油加油站石榴站交易系統畫面翻拍照片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2 福懋石榴班加油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監視影像翻拍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3 超聯五金百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檢證14 超聯五金百貨交易明細表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5 天天來商店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購買同款火柴照片,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6 被告購買同款火柴照片 檢證17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 車行紀錄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4第2款規定,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門監視截圖 監視影像截圖,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9 向心南路道路監視畫面截圖 檢證20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向心南路道路監視器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1 路過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 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2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3 高立洋與被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檢證24 被告傳送予高立洋之語音訊息譯文 檢證25 向心南路905巷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監視影像截圖,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6-(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6-(2) 證人高立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檢證26-(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 檢證27 證人黃宏順與證人高立洋之通話紀錄 檢證29 現場及被害人就醫照片10張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內含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書、鑑識小組所拍攝之刑案現場、證物、被害人傷勢、相驗照片共104張)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1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檔案編號E23G24S1;內含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28張、向心南路道路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 檢證32-(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7月24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無證據證明為違法搜索扣得,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2-(2) 扣案火柴1盒、16L油桶1個(內含汽油)、橘色水桶1個、點火棒1枝 檢證32-(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7月3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30027237號函及職務報告、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7月12日中檢介讓112偵55939字第1139085176號函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2-(4) 毀棄汽油影像電磁紀錄 相關影像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3-(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7月25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雲林縣○○鄉○○村00號前自小客車AFJ-9851內,受執行人:高立洋) 無證據證明為違法搜索扣得,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3-(2) 扣案被告所穿著之黑色短袖上衣1件 檢證34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5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2年7月26日診斷證明書、急診醫囑單、急診病歷及出院病摘要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6 被害人相驗照片40張、解剖照片10張(112年度相字第1749號卷P110下方、P112上方、P118上方、P119下方、P120上方、P120下方、P121上方、P127下方、P134上方、135下方)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7 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相字第1479號檢驗報告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8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醫鑑字第1121102146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檢證39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描報告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40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9月18日112相字第1479號相驗屍體證明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41-(1) 告訴人黃嬿霖國民身分證影本、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 檢證41-(2) 匯豐汽車匯豐斗南廠鈑 噴估價單 【附件二】本案科刑事項聲請調查之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檢證42-(1) 黃月菊112年7月26日警詢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要性。 檢證42-(2) 黃月菊112年7月26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 檢證42-(3) 黃月菊112年10月2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 檢證42-(4) 黃月菊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訪視紀錄表 檢證43-(1) 杜秉睿112年7月24日消防局談話筆錄 檢證43-(2) 杜秉睿112年10月2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 檢證43-(3) 杜秉睿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訪視紀錄表 檢證44 廖依培112年7月24日警詢筆錄 檢證45 被告黃士廉個人戶籍資料(含戶政照片) 檢證46 被告黃士廉刑案查註記錄表 檢證47 被害人杜尚謙個人戶籍資料、除戶及現戶戶籍謄本 檢證48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3年7月26日中山醫大附醫精字第1130008384號函及來文檢附之被告黃士廉精神鑑定報告書(量刑前社會調查與鑑定) 檢證49 本案刑事相類社會事件判決檢索資料共6份 非偽造或變造,且非違法取得之書證,與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附件三】本案科刑事項聲請調查之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檢聲證1 傳喚證人兼鑑定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身心及精神科主治醫師洪崇傑醫師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附件四】本案科刑事項聲請調查之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檢證1-(1) 黃士廉112年7月25日消防局談話筆錄 當事人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2) 黃士廉112年7月26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檢證1-(3) 黃士廉112年7月26日偵訊筆錄 檢證1-(4) 黃士廉112年8月2日偵訊筆錄 檢證1-(5) 黃士廉112年8月29日偵訊筆錄 檢證1-(6) 黃士廉112年9月15日偵訊筆錄 檢證1-(7) 黃士廉112年10月27日偵訊筆錄 檢證2-(1) 高立洋112年7月25日警詢筆錄 檢證2-(2) 高立洋112年7月25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 檢證3-(1) 黃宏順112年7月25日警詢筆錄 檢證3-(2) 黃宏順112年7月25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 檢證3-(3) 黃宏順112年8月2日警詢筆錄 檢證4-(1) 郭素貞112年7月26日警詢筆錄 檢證4-(2) 郭素貞112年7月26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 檢證1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門監視截圖 監視影像截圖,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9 向心南路道路監視畫面截圖 檢證20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向心南路道路監視器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1 路過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 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2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3 高立洋與被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檢證24 被告傳送予高立洋之語音訊息譯文 【附件五】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院證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59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院證2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院證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院證4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 院證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院證6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院證7 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查詢結果 院證8 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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