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6 分鐘讀完 全文 5,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6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麗竹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孔嘉
指定辯護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因不滿告訴人乙○○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Facebook(下稱臉書)公開社團「2020挺郭台銘救台灣後援會」中,使用名稱為「乙○○」之臉書帳號,轉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使用臉書帳號「丙○○」,在告訴人所轉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下方,留言如附表「被告留言內容」欄所示之文字辱罵告訴人,足生損害於乙○○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嗣經乙○○在臺中市之住家內瀏覽發現丙○○所留言之文字訊息,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臉書貼文留言擷圖、臉書帳號「丙○○」頁面擷圖、被告親友網脈圖、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臉書社團「2020挺郭台銘救台灣後援會」頁面擷圖,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丙○○」不是我的臉書帳號,留言的人不是我等語(本院卷第64頁、第65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臉書帳號「丙○○」可能遭到他人盜用;縱使留言者為被告,但被告所指塔綠班是指泛民進黨之人,沒有具體指出是對何人的侮辱,並非針對告訴人等語(本院卷第65頁、第141頁、第143頁、第145頁)。經查:

㈠自111年4月24日起,臉書帳號「丙○○」有在告訴人所轉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下方,留言如附表「被告留言內容」欄所示之文字,經告訴人證述確實,且有臉書貼文留言擷圖在卷可稽,且被告並未爭執(本院卷第64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確有使用臉書帳號「丙○○」在告訴人所轉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下方,留言如附表「被告留言內容」欄所示之文字:

⒈臉書帳號「丙○○」朋友名單中,有「高孔昭」、「高孔俊」、「虞采蘋」等人,被告於偵訊時自陳:高孔昭是我哥哥,高孔俊是我妹妹,並與被告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相符,又虞采蘋(原名:虞萍)為被告前妻,亦有被告親友網脈圖、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足認臉書帳號「丙○○」係被告所使用。

⒉又於111年7月21日,臉書帳號「丙○○」曾以Messenger傳送髒話私訊予告訴人,嗣被告於111年10月4日經警方通知到場詢問本案相關情節後,前開傳送之私訊旋即收回等情,經告訴人證述確實,並有告訴人所提供私訊及收回私訊之Messenger擷圖在卷可參,若依被告所辯,其就留言及傳送私訊一事全無所知,則為何於警詢之後,上開私訊即經收回?換言之,定係知悉被告因留言及傳送私訊一事經警調查之人,始能即時將私訊收回,由此可以合理推論使用臉書帳號「丙○○」傳送私訊及留言如附表「被告留言內容」欄所示文字之人均為被告。被告與辯護人稱留言之人非被告,尚難憑採。

㈢附表編號1至4所示留言,尚難認係針對告訴人所為:

⒈觀諸告訴人各次所轉貼之文章內容,附表編號1係臉書帳號「國魚獨角戲」所發表評論當時國民黨發言人李明璇質疑李秉穎談論兒童疫苗之貼文,編號2係臉書帳號「翁達瑞」發表評論國民黨政治人物侯友宜具負面人格之貼文,編號3係臉書帳號「魔魔嘎嘎」發表評論中國宣稱臺灣海峽非國際水域之嘲諷漫畫,編號4係臉書帳號「只是堵藍」發表評論台灣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稱藍白民調輸民進黨而領教到國家機器威力之貼文,是前開文章,皆不脫批評、挖苦中國、藍營、白營之公眾人物之內容。

⒉再質之被告在附表編號1至4告訴人轉貼文章下方各次留言為:「垃圾塔綠班」、「綠畜又來耍猴戲了!大家快來可憐可憐PO者來點個讚吧!否則這篇政治垃圾文又槓龜」、「綠畜好慘啊!這篇政治垃圾文又槓龜了!你真的太搞笑了!」、「賤種太好笑了」,其所稱「垃圾塔綠班」、「綠畜」、「賤種」等具負面性之言論,並未直接指涉告訴人。又「塔綠班」用詞源自網路社群上不滿民進黨之施政,及民進黨及與之意識型態相近政黨、團體(即俗稱綠營、泛綠)之政治人物行為或言論,所衍生寓有戲謔、諷刺綠營、泛綠政治人物如同阿富汗恐怖組織「塔利班」以極端方式打擊異端作法之用語,「綠畜」亦係嘲弄綠營、泛綠政治人物或其支持者之用語。從而,因告訴人轉貼之文章均與批評、嘲諷中國、藍營、白營之公眾人物有關,則被告留言「塔利班」、「綠畜」等語,即無法排除係針對轉貼文章內容所做之回應,要難遽認係針對告訴人所為。

㈣附表編號5所示留言,尚難認該當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規定所保護之名譽權,其中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部分,攸關個人之參與並經營社會生活,維護社會地位,已非單純私益,而為重要公共利益。故為避免一人之言論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損害,於此範圍內,公然侮辱罪之立法目的固屬合憲。然非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或冒犯言行,即必然構成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縱令是表面上相同之用語或表達方式,表意人是否意在侮辱?該言論對被害人是否構成侮辱?仍須考量表意之脈絡情境,例如個人之生活背景、使用語言習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亦須探究實際用語之語意和社會效應。由於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2020挺郭台銘救台灣後援會」中,告訴人所轉貼如附表編號5文章下方留言如附表編號5所示內容,指稱告訴人「要不要臉」,依該言詞字面涵義,固指是否知羞恥,存有暗喻告訴人不知羞恥、不知道丟臉之意思。然而,參諸告訴人所轉貼附表編號5與斐洛西相關內容之2篇貼文,內容包含臉書帳號「腦開 OpenBrain」發表之習近平預測裴洛西出訪國家之嘲諷漫畫,與臉書帳號「打馬悍將粉絲團」發表之嘲諷裴洛西訪臺,解放軍只敢宣布在南海軍演卻不敢在臺灣海峽軍演之文章,可知告訴人本次所轉貼之文章仍與批評、挖苦中國、親中派有關。而郭台銘前為國民黨員,於108年間更曾被列入國民黨2020總統初選名單內,嗣於000年0月間始退出國民黨,是依一般經驗,可合理預期,加入或習慣瀏覽臉書社團「2020挺郭台銘救台灣後援會」之人,應以藍營、泛藍支持者、甚或親中、不支持臺灣獨立立場者為多數,告訴人於分享如附表所示文章時,自然明瞭此一情形,其仍多次轉貼,而被告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章下方均留有對於綠營、泛綠負面性言論,業如前述,由是可徵被告所持政治立場與告訴人並不相同、甚可說是相互對立。循此脈絡,被告指稱告訴人「要不要臉」,應係不滿告訴人在支持郭台銘之社團,多次分享批評、諷刺中國、藍營、白營之公眾人物相關文章此一「行為」,雖被告使用之言詞,屬尖酸、帶有貶低他人品格之負面評價,然其所為仍與刻意直接針對告訴人之名譽予以恣意攻擊、謾罵有別,且被告在社群媒體所為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雖造成告訴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再者,告訴人係自願表意,其所張貼文章因與該社團多數社員或習慣瀏覽者之政治立場不同,因而遭不友善對待或非理性之回應,應屬告訴人可以預見,告訴人對於可能之負面回應,應有較高容忍程度。從而,經衡酌本案之表意脈絡,尚難認被告係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又被告在社群媒體所為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應尚無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難以逕認被告成立公然侮辱罪。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所涉犯行,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可得確信被告確有此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被告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丁○○、戊○○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轉貼時間 告訴人所轉貼之文章 被告留言內容 1 111年4月24日某時許 轉貼有「李秉穎談兒童疫苗推這支 李明璇怒『人命關天還這樣亂來?』 你是專業小兒科醫師嗎?若不是就請你到旁邊 陪韓家軍玩沙去!謝謝!」等內容之文章 垃圾塔綠班 2 111年6月11日某時許 轉貼有「侯友宜的通聯門」等內容之文章 綠畜又來耍猴戲了!大家快來可憐可憐po文者來點個讚吧!否則這篇政治垃圾文又槓龜0人回應!太好笑了 3 111年6月17日某時許  轉貼有「台灣海峽」等內容之文章 綠畜好慘阿!這篇政治垃圾文又槓龜了!你真的太搞笑了! 4 111年7月20日某時許 轉貼有「藍+白民調輸民進黨」等內容之文章  賤種太好笑了 5 111年8月1日某時許 轉貼有「斐洛西」相關內容之2篇貼文,內容包含習近平預測裴洛西出訪國家之嘲諷漫畫,與「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確定明天晚上抵達台灣 解放軍宣布:將在南海軍演」之文章 ⑴Po文者到底要不要臉啊? ⑵台灣有這貨色挺丟臉的,po文者到底要不要臉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