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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64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田德煙李宜璇陳嘉凱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煜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煜貫與告訴人李雅筑均為臺中教育大學之學生,且因研修人際關係課程而加入通訊軟體line「人際關係Woo4」群組。詎被告與告訴人就課堂作業分配發生爭執,被告竟於民國112年5月15日10時39分許,公然在該有6人之群組中,對告訴人辱稱:「怎麼有臉在那邊狗叫」、「真的不知道我們學校怎麼有你這破猴(猴子圖案)」、「最好去西屯玩玩看什麼時候被澆熱湯」、「長的不怎麼樣還毀容」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前揭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被告於調解時給付新臺幣7,777元予告訴人,且告訴人於113年3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證,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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