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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吳逸儒

  • 被告
    王靖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靖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2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靖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靖婷明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商標,各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取得於專用期間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之商標權,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明知上揭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商標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使用近似或相同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透過網際網路陳列之犯意,於107年4月24日前某日許,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不詳賣家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自107年4月24日起,以其申請使用之帳號「amy55501」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而公開陳列之,以此方式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於111年6月14日向上開蝦皮帳戶購入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商標權人鑑定確為仿冒品, 復經警於112年3月1日上午10時9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之2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 編號1至4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第凡內公司委由趙國璇律師、康書懷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供述證據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王靖婷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0頁),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有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其餘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均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0頁至第51頁),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靖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配偶林昌顯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院112年聲搜字第000358號搜索票、保二總隊刑警 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65頁至第75頁)、統一超商電子郵件函覆資料(見偵卷第53頁)、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鑑定意見書暨所附瑞 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59頁至第63頁)、美商第凡內公司刑事告訴狀所附美商第凡內公司刑事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91頁至第107頁)、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3月3日陳報狀所附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王靖婷、林昌顯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見偵卷第117頁至第131頁)、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2日函暨所附查扣物品檢視書、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表(見偵卷第133頁至第157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月1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117018S號函 暨所附帳號amy5501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見偵卷第159頁至第185頁)等件各1份及蝦皮購物網頁擷圖、採證物照片、現場扣押物品照片共18張(見偵卷第41頁至第57頁、第77頁至第83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與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查商標法第97條固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商標法第97條規定為「明 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販賣或意圖販 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 方式為之者,亦同。」,然修正後之條文尚未施行,是被告所為自應適用現行即修正前之商標法第97條,起訴書誤載為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7條第1項、第2項,雖有未恰,然被告所為乃明知為仿冒商品仍以網際網路陳列之犯行,於新舊法上刑度並無二異,顯不影響被告本案之認定,應為本院逕予更正,適用修正前即現行商標法第97條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附此敘明。 (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7年4月24日前某日起進口附表編號1至5所示商品入境後,至警方於112年3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將附表 編號1至5所示商品刊登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其意圖販賣而以網際網路陳列之行為顯係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而被告以同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凡內公司及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智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 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支付新臺幣4萬元之損害賠償確定,於本案雖未構成累犯,然足見被告素行不佳,明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品,仍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版商品信譽,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室內設計,月收入約6至7萬元,尚有一名子女及配偶需扶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 告自陳因販賣上開仿冒商品,總計獲取新臺幣4萬元(見 本院卷第49頁),此部分自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賠償被害人或告訴人,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項與數量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 備註 1 ⑴仿冒CHANEL商標保溫杯17件 ⑵仿冒CHANEL商標滑鼠墊25件 ⑶仿冒CHANEL商標手機殼2個 ⑷仿冒CHANEL商標衣服1件 ⑸仿冒CHANEL商標褲子1件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3月3日陳報狀所附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王靖婷、林昌顯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見偵卷第117頁至第131頁) 2 ⑴仿冒MERCEDES-BENZ商標名片夾1個 ⑵仿冒MERCEDES-BENZ商標滑鼠墊15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臺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2日函暨所附查扣物品檢視書、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表(見偵卷第133頁至第157頁) 3 ⑴仿冒TIFFANY商標戒指17個 ⑵仿冒TIFFANY商標包材67個(起訴書誤載為16件,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美商第凡內公司 美商第凡內公司刑事告訴狀所附美商第凡內公司刑事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91頁至第107頁) 4 ⑴仿冒CARTIER商標戒指47只 ⑵仿冒CARTIER商標包材16件(即紙盒、提袋各8件) ⑶仿冒CARTIER商標保證書9份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3月3日陳報狀所附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王靖婷、林昌顯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見偵卷第117頁至第131頁) 5 仿冒CARTIER商標戒指2只 0000000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鑑定意見書(見偵卷第59頁至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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