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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2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高增泓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宇潔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黃郁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6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智易字第49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鄧宇潔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鄧宇潔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55條之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同法第339條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自不再論以詐欺罪責(參照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查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其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 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其業務上製作的有效日期標籤,為與原始有效日期不同的記載,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並經由不知情之家樂福賣場上架銷售,而予以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

㈢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行為,為其後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利用不知情洽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楊莉蓉協助印製有效日期不實之標籤,黏貼於分裝的外盒,而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000年0月間某日止,將購入的俄羅斯產地干貝,予以分裝並黏貼不實有效日期之標籤後,經由家樂福賣場上架販售,而多次在商品虛偽標記,以及多次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均係基於單一目的,在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情境下接續而為,侵害相同法益,而為接續犯,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㈥被告以黏貼不實有效日期的標籤後上架販售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與商品虛偽標記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斷。

㈦本院審酌被告為牟取商業利益,未遵循相關法令據實標記有效日期以販售商品,而在其業務上製作的標籤標記不實有效日期後,於市場上販售,不僅破壞市場交易秩序,更可能因此危害消費者的健康,破壞民眾對商品標示的信任,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平日素行尚佳,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且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在於貪圖不法利益、被告犯罪手段和平、被告犯罪造成的損害與可能衍生危害國民健康之風險,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認錯,尚具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免被告存有僥倖心理,以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

㈨不沒收之說明: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11年3月4日在洽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予澤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澤美公司)的冷凍倉庫,扣得澤美公司所有而尚未改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俄羅斯產地干貝44箱(12公斤/箱),以及經改裝為400公克之干貝15箱計96公斤(有效日期標示為2023.10.25;每箱內裝16盒,每盒400公克)一節,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7日函、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工作現場調查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責付保管切結書、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附件表-違規產品品名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11627號卷㈡第207頁至第211頁、第222頁至第223頁)。

⒊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干貝,既然尚分裝或改裝而未黏貼不實有效日期之標籤,並未涉及不法,且非違禁物,尚不得於本案中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干貝,固然為被告從事本案犯行所生之物,然該等干貝係以澤美公司名義向鉅泰農業產行銷有限公司、旭洋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購入,此有電子發票、澤美公司進貨憑單日報表、澤美公司產品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見111年度偵字第11627號卷㈠第25頁至第27頁、第71頁、第89頁至第9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干貝的所有權人,應為澤美公司,而澤美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被告僅係受僱於澤美公司從事銷售的業務,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證明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而無從於被告為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第255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1 未改裝之俄羅斯產地干貝 44箱(12公斤/箱) ⑴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4日現場稽查發現,因附表編號2所示經改裝的干貝有效日期之正確性,現場無法確認,而封存於洽通公司的冷凍庫中。 ⑵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7日函、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工作現場調查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責付保管切結書、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附件表-違規產品品名明細(111偵11627卷㈡第207頁至第211頁、第222頁至第223頁)。 2 已分裝之俄 羅斯產地干貝 15箱(每箱16盒,每盒400公克,合計96公斤)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1627號
  被   告 鄧宇潔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宇潔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任職於澤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澤美公司,辦公室設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19樓306室),擔任會計,負責澤美公司水
    產品之銷售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澤美公司為家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經營之家樂福賣場冷凍俄羅斯干貝
    供應商。鄧宇潔任職之後,澤美公司向鉅泰農產行銷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鉅泰公司)、旭洋冷凍水產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旭洋公司)及其他
    不詳之公司等上游廠商,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470元至7
    10元之價格,購入俄羅斯干貝,再運送至鄧宇潔以「葉秀蓁
    」之名義,向洽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洽通公司)承租
    ,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冷凍倉庫存放,合計982
    8公斤(其中鉅泰公司部分2436公斤,旭洋公司部分1284公
    斤)。鄧宇潔明知澤美公司向鉅泰公司等上游業者購入俄羅
    斯干貝時,原始12公斤箱裝之外包裝上已貼有國外業者印製
    之原始有效日期標籤且保存期間為1年6月,有效日期為消費
    者評價俄羅斯干貝品質以決定是否購買之重要交易事項,從
    洽通公司冷凍庫分裝之俄羅斯干貝已保存一定期間,絕非甫
    捕撈之產品,仍為使消費者認為澤美公司供應之俄羅斯干貝
    品質較為新鮮,自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止,基於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家福公司要求澤美公司供貨時
    ,接續指示洽通公司人員將原始12公斤箱裝俄羅斯干貝分裝
    成每盒400公克裝,並要求不知情之洽通公司人員楊莉蓉印
    製以分裝日期加上2年為有效日期之不實標籤(或提供標籤
    電子檔供楊莉蓉列印),黏貼於分裝外盒,以延長保存期限
    ,再送至家福公司岡山及楊梅統倉,在各家樂福賣場上架銷
    售,而行使前開不實有效日期標籤,足以生損害於不知情之
    消費者。澤美公司於鄧宇潔任職澤美公司之108年7月2日至1
    11年2月11日(以發票日期為準),以每盒470元至477元(
    每公斤1175元至1192元)之價格,出售家福公司每盒400公
    克之俄羅斯干貝2萬1184盒,合計8473.6公斤,含稅金額105
    0萬3914元(家樂福公司自106年7月起至111年2月11日止,
    向澤美公司進貨每盒400公克之俄羅斯干貝3萬5856盒,合計
    1萬4342.4公斤,支付澤美公司貨款1774萬4546元)。
二、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偵辦後,
    於111年3月4日會同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臺南市政府衛
    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
    中心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人員,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澤美公司、鉅泰公司及洽發公司搜索並
    進行行政稽查,在洽通公司發現尚有原裝俄羅斯干貝12公斤
    裝44箱(外包裝標示鉅泰公司11箱,標示旭洋公司33箱,合
    計528公斤),已分裝之俄羅斯干貝15箱(每箱16盒,每盒4
    00公克,合計96公斤,標示有效日期112年10月25日),因
    而查知上情(前開俄羅斯干貝均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封存並
    責付洽通公司保管)。
三、案經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鄧宇潔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有為澤美公司處理俄羅斯干貝進貨銷售事宜,向鉅泰公司及旭洋公司進貨之俄羅斯干貝先存放在洽通公司冷凍庫,於家福公司指示供貨時,指示洽通公司人員印製以分裝日期加上2年為有效日期之標籤,再貼在分裝盒上。 2.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問過同業都是以分裝加工日期為有效日期之起始日,應該沒有問題,而且周轉期很短等語。 2 證人邱博鏞(澤美公司實際負責人)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 被告負責澤美公司水產業務。 3 證人戴筠蓉(鉅泰公司會計)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 鉅泰公司自000年0月間有出售俄羅斯干貝予澤美公司,由被告為聯絡窗口,鉅泰公司出售之俄羅斯干貝來源為日本商YOKOHAMA TRADING CORPORATION,LTD,輸入時在外箱上即有標示有效日期,含原廠及中文標示。 4 證人陳俊丞(洽通公司經理公司)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澤美公司110年出貨紀錄(卷一P247至P249),洽通公司報價單(以緯勵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蓋印,卷一P259) 被告自108年間起,委託洽通公司為澤美公司代工分裝產品 ,有效日期由被告決定,洽通公司人員楊莉蓉依被告之指示印製標籤。 5 證人楊莉蓉(洽通公司品管人員)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 被告會以電話或現場指示洽通公司人員印製標籤之產地、保存期限等內容。 6 證人譚勝峰(洽通公司經理)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 被告會指示洽通公司人員標籤內容,或提供俄羅斯干貝之標籤電子檔,供洽通公司人員印製,於分裝時貼上。 7 證人王澤庠(家福公司生鮮科處長)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107年至110年家福公司進貨報表 澤美公司自000年0月間起供應家福公司俄羅斯干貝等水產品 ,家福公司自107年間起向澤美公司進貨約3萬848盒。 8 鉅泰公司存貨分類帳、進貨憑單日報表及進口報單(卷一P135至P137、P213至P220),YOKOHAMA TRADING CORPORATION,LTD.商業發票及貨物清單,鉅泰公司電子證明聯(卷一P251至P255),鉅泰公司進口之原裝俄羅斯干貝外箱照片(P167至168、P197至P200) 1.鉅泰公司進貨及銷售情形。 2.鉅泰公司從日本公司輸入俄羅斯干貝時,外箱上即有標示有效日期,含原廠及中文標示。 3.鉅泰公司進口之俄羅斯干貝保存期間均為1年6月,並非被告自行延長之2年。 9 被告提供之澤美公司進貨憑單日報表(卷一P79至P83),108年8月27日至110年11月1日澤美公司產品別交易明細表(卷二P97至P99),108年7月至111年3月澤美公司銷貨發票明細表(卷一P85至P87),106年7月8日至111年2月11日澤美公司銷售予家福公司之俄羅斯干貝數量及金額明細表(卷一P97至P117) 澤美公司進貨及銷售情形。 10 家樂福大墩店、文心店及愛河店訪查照片(卷二P153至P157) 澤美公司供應予家福公司之俄羅斯干貝產品及有效日期標籤照片。 1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及附表清單(卷一P173至193) 鉅泰公司輸入之俄羅斯干貝,於輸入時已有載明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 12 111年3月4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工作稽查紀錄表(卷二P81至P83),111年3月4日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卷二P85至P86),111年3月4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工作現場調查紀錄表、明細表、責付保管切結書及違規產品品名明細(卷二P87至P90、P221至P223),111年3月4日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卷二P91至P92、P95至P96),111年3月4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卷二P93至P94) 111年3月4日行政稽查之情形。 13 111年3月4日洽通公司行政查封澤美公司俄羅斯干貝現場照片(卷二P39至P43,P229至P230) 1.澤美公司改標前與改標後之俄羅斯干貝產品及標籤照片 。 2.鉅泰公司及旭洋公司輸入之俄羅斯干貝,於輸入時原始箱裝已有以中文標籤載明名有效期限須依外箱上之標示。 1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293號搜索票,臺中市調查處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 本件扣案之物品。 1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7月21日FDA食字第1110018377號函 產品原廠已標示有效日期,應以原製造業者所訂定之有效日期為管理依據。若產品僅經分裝,未再經進一步加工製程,不得延長有效日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及第255條第1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
    虛偽之標記罪嫌。被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
    登載後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犯2
    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三、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涉嫌以不實有效日期標籤欺騙家福公司
    及消費者,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經查,澤美公司確有出貨予家福公司供家福公司上架銷
    售,家福公司與澤美公司簽立之供貨契約,未明確約定本件
    冷凍俄羅斯干貝之有效日期標示方式,迄今並無消費者反應
    澤美公司供應之冷凍俄羅斯干貝有腐化變質之情形,家福公
    司不認為有遭澤美公司詐欺,不提出告訴,有家福公司111
    年10月27日111年家福法字第20221027001號函與所附之驗收
    標準及商品標示及展示約定可按,卷內復無任何消費者指稱
    認為有遭澤美公司施用詐術行騙之證據資料。從而,被告不
    成立詐欺取財罪。然被告如成立該罪,與其開起訴部分一行
    為犯之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得併予審理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請依法宣
    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智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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