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劉柏駿、高思大、鄭雅云
- 法定代理人李名玉
- 原告風雅小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朱加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名玉 被 告 朱加其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何彥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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