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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柏駿曹錫泓鄭雅云

原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名玉
被告
朱加其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何彥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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