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名玉
- 被告
- 朱加其
- 訴訟代理人
- 林羿帆律師
何彥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何彥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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