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760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秉賢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聯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65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3日某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4樓之1之住處,以將大麻花置入水煙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於112年7月4日,因另案為警搜索並徵得其同意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大麻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65號卷【下稱毒偵565卷】第33、140頁),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565卷第47、49、106、146、148頁),是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該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之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乃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並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依前揭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前,倘斟酌個案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尚屬檢察官之自由裁量權。惟檢察官對前開雙軌模式之裁量,仍有一定界限,如裁量踰越法所容許範圍或有裁量權濫用情形,其自由裁量行為亦為違法;裁量濫用者,於表面形式上雖於授權範圍內行使權限,然裁量違反目的而悖於比例原則,自須受司法審查,然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為有限之低密度審查,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又檢察官為上開裁量,並不以先訊問被告「是否願意接受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為必要,也不以向法院敘明裁量理由為聲請觀察、勒戒之要件(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經查:被告未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依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被告偵訊筆錄,被告目前仍有另案意圖供製造之用栽種大麻案件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中,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徵被告將來有入監服刑之可能,即難以機構外處遇、戒癮治療之方式戒除毒癮,是本案檢察官逕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其裁量並無重大明顯瑕疵,應屬檢察官職權之適法行使,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76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