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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8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吳孟潔洪瑞隆張雅涵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筱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關於「諭知緩刑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緩刑2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8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業已載明被告緩刑期間為2年,惟判決第4頁理由欄四中,將對被告宣告緩刑之期間誤載為「3年」,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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