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許月馨、林新為、吳逸儒
- 法定代理人楊文杰
- 原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山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被 告 陳山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36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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