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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91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方星淵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靜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81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易字第286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0(發文時間應為民國109年3月3日,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更正,因告訴逾期,經本院另以112年度易字第28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見本院易字卷第167、179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丙○○所為:

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至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

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㈡罪數關係之說明

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至9部分(共8罪)。

⑴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為,係以一次發文行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侵害告訴人乙○○人格與社會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論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

⑵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9部分,均同上所述。

⑶故此,被告就前述部分,均應論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共8罪。

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共1罪)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共1罪。

⒊數罪併罰之說明上開⒈所示共8罪,以及⒉所示共1罪,累計共9罪,皆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竟任意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暨起訴書附表1至9所示,於社群網站上侮辱及誹謗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使告訴人感到羞辱難堪,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造成之損害、素行,以及被告自述之大學畢業教育程度、從事教職、已婚、有3個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需扶養(見本院易字卷第1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考量各罪之行為態樣、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內容 宣告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1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2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4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5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6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7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8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起訴書附表編號9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9819號
  被   告 丙○○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犯意,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臉書帳號,在有多名成員之臉
    書「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防詐騙」、「代理孕母,問題協
    助,諮詢。」等社團及「奧賽真」之帳號頁面中,張貼如附
    表所示之貼文,使多數之臉書網路使用者得瀏覽,足以貶損
    乙○○之名譽。
二、案經乙○○委任熊賢祺律師、王楫豐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承認附表所示之文章係其所張貼,且所指涉之對象為告訴人乙○○,惟否認有何誹謗或公然侮辱等犯行,辯稱:這些內容都是事實,我怕有人被騙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證,及以書狀陳述之告訴內容。 被告妨害名譽之行為。 3 如附表所示各該日期之臉書頁面。 被告貼文對告訴人妨害名譽之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
    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被告如附表編號1、3至10同時觸
    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
    重誹謗罪處斷。被告犯9次加重誹謗及1次公然侮辱等犯行間
    ,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張時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冠龍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臉書帳號 刊登頁面 發文時間 發文內容 涉犯法條 1 奧賽真 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防詐騙 109年12月3日 發表貼文「我有一位補教同業看到吳騙子的業配文,也打電話去蘋果想跟進也做業配,你猜費用多少?...2.全區登:北中南一起發稿,全省刊登7天約50萬 吳騙子可是下了重本找蘋果做業配廣告,她不從委託人身上狠撈回來怎麼甘願!」等語,並於貼文下方留言:「也對!吳騙子超會睜眼說瞎說!前面講的和後面講的不一樣還是可以硬掰!我的臉皮薄、心是紅的做不來 吳x慧那個騙子的那些劣質行為!」等語。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2 奧賽真 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防詐騙 109年12月22日 在貼文下方留言「缺錢婊去爆料的!」「對缺錢婊而言已經很多、很多、很多了!」「真的就是有那麼無聊的婊」等語 刑法第309條第1項 3 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 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 110年1月18日 發表貼文並附上乙○○與他人之微信對話擷圖稱「現在那個在台灣收錢的人找出來了!就是黑掉、臭掉的吳姓代孕仲介!捲得款看起來不只6000美元!包含買賣精子1500美金、卵子3000美金...哇~厲害!夠猛!代孕仲介做到直接買卵+買精+代代孕=販賣人口了!」等語,並於貼文下方留誩:「這個吳黑心不會管別人的損失,只管自己的收入!」等語。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4 奧賽真 奧賽真 110年1月24日 發表貼文「賊就是黑掉、臭掉的吳姓代孕女仲介」「捲款6000美元」「買賣精子卵子」等語。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5 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 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 110年1月27日 發表貼文「各位可以想像吳姓女代孕仲介為了陷我於囹圄或被罰款,用了多少惡劣的手段來害我嗎?...如今她又從事假結婚+買賣卵子+買賣精子+代孕+販嬰的事實!」語。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6 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 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 110年1月30日 發表貼文並附上乙○○與他人簡訊擷圖稱「我怎會怕一個無賴、到處借錢、負債累累的人說的滿口廢言!至於這位吳姓代孕女到處借錢、借錢不還還要債主一直催、這位吳姓代孕女仲介做人到底有多無賴、欠錢欠多兇,不必多說,讓證據說話!」等語。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7 奧賽真 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防詐騙 110年1月31日 發表貼文並附上乙○○與他人之簡訊擷圖稱「一個缺錢缺得被債主追著跑的人來當代理孕母仲介,你信任得過嗎?吳姓代理孕母仲介,你的債都還完了嗎?還需要去陪68歲的阿伯吃飯,每次收500元,混熟之後再跟對方借錢嗎?吳姓代理孕母女仲介,妳陪看電影、陪吃飯收錢,這鎮是援交,什麼才叫援交!有教師證有什麼稀奇!有教師證在學校教書還順便援交,另外搞外遇才稀奇!」等語。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8 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 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 110年2月1日 發表貼文並附上乙○○與他人之簡訊擷圖稱「正常談公事的男女還會相約看電影,看完再吃飯,然後收錢,再接著借錢嗎?這就是明明白白的援交,再狡辯也沒用!主角竟然還是個大聲嗆聲有教師證、為人師表的代孕仲介援交嬸哩!」等語。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9 江家成 代理孕母,問題協助,諮詢。 110年3月25日 在貼文下方留言「乙○○妳搞清楚~如果不能用是害了一大堆人...妳這個連在法庭都做偽證的人,別再用假帳號了!」「我也『聽說』『看到貼文』說吳仲介有在跟阿公級做阿公援交」「聽說乙○○會跟阿伯援交...」「她只會罵人,找不到保母就把小孩子直接丟到幼托去,從頭到尾沒有一個慈母愛子女的態度、從來沒有花時間照顧孩子,從來沒有跟孩子相處自然流露出來的幸福感想,只有破罵!這就是吳『老師』的level!」等語。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10 奧賽真 奧賽真 110年3月3日 發表貼文「#吳○慧代孕仲介被好幾個客人告詐欺!」「#狂厲害的騙子」等語。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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