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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7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秉賢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筠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8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董筠希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關於違反醫療法部分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董筠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即護理師吳旅樓將診間門簾拉上,一時情緒激動,即以強暴之方式妨害告訴人執行業務,不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更損害醫病關係,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參,暨被告罹患情感性精神病,有中度身心障礙,此有被告之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及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832號卷第39頁)、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收入來源是政府殘障補助、已婚、無子女、無人需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明定;而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而被告因一時疏忽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足徵被告並非惡性重大之人,經此司法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自由刑之必要,是以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使其確切知悉其所為仍屬對法律秩序之破壞,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認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以預防其再犯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法治教育2 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其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前開違反醫療法之行為,同時致告訴人受有上背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此部分尚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被訴此部分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此部分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就該傷害部分本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違反醫療法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賢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調偵字
第27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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