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敏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敏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敏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