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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雅涵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道意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道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道意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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