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張愛玲
- 受刑人
- 張儀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愛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愛玲因受刑人即被告張儀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審理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32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7月、7年6月(共10罪)、3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01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經上訴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㈡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此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各2份在卷可證,其送達均屬合法。嗣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12年10月10日前拘提到案,經警按址拘提,因受刑人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