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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6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徐昌錦林海祥江翠萍鄧振球侯廷昌

上訴人
張儀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325、418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原判決援用第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各罪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張儀成有第一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一編號1至12所載之犯行,因而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一級毒品(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11部分共11罪)、轉讓禁藥(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2部分)等罪刑,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則以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的部分提起上訴,因認上訴之審理範圍,僅為第一審判決關於上開罪刑之刑的部分,不及其他,而審理結果,認第一判決關於刑的部分並無不當,乃引用第一審判決之犯罪事實、證據、理由、論罪及沒收,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上開罪刑之刑的部分,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科刑之依據及理由。

二、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藉由上級審層層審查,以達審級制度在使當事人之訴訟獲得充分救濟之目的。又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此觀前揭規定之立法理由即明。倘若當事人就第二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以外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僅與當事人自行設定攻防範圍之旨有違,且無異架空第二審之審查機制,亦與審級制度之目的不合,自非適法。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於原審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上開罪刑關於刑的部分提起上訴(見原審卷第26、163頁),且原判決已說明僅就刑的部分為審理,關於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等事項,均不在審判範圍等旨,亦即,未就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等部分為判決,乃上訴理由卻爭執證人朱郡妤等人及上訴人之警詢筆錄均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上開犯罪之證據,又別無補強證據足證上訴人有上開犯罪行為,且原審未顧及其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各項關於證據調查之權利云云,顯係對其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即刑的部分)以外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此部分尚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另本院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不及於當事人、辯護人於事實審所未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等相關事項之調查,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據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上訴人於本院始聲請傳喚調查證人董偉智、余宏仁,此部分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之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是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貳、原判決援用第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各罪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外,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文所明定。

二、原判決援用第一審判決附表一、二編號13、14所示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經原審維持第一審判決此部分關於刑的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上訴狀對此亦表明上訴,而上述犯罪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且無前述同條項但書所指之例外情形(第一、二審均屬有罪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就該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作成本判決。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1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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