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施慶鴻江健鋒彭國能

自訴人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麒
被告
梁瑞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提起自訴於本院繫屬,依前述規定,自訴人應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然因自訴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具狀解除原自訴代理人蕭錦隆律師之委任,爰依法裁定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