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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3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唐中興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永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819、8871、16686、16701、18372、22884、25059、25695、26106、26147、43252、53317、53449號;111年度軍偵字第53、76、1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54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永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所述:

㈠起訴書所載「詐欺集團成員」等語及附表1部分,均各更正為「詐欺取財成員」等語及本案判決【附表1】。

㈡犯罪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第4、5行原記載「…,於民國110年11月5日上午9時23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等語,應更正為「…,於民國110年10月底某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十九附近某廟宇處,……」等語。

⒉犯罪事實欄第9、10行原記載「…轉匯款項所用。…」等語,應更正為「…轉匯款項所用;林永璋則因此獲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8千元。……」等語。

⒊犯罪事實欄倒數第2、3行原記載「…,旋遭提領一空或轉帳至其他帳戶。…」等語,應更正為「…,遭該詐欺取財成員提領完畢,以此方式幫助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等語。

㈡證據部分:

⒈被告林永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參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49號卷宗第176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0883號函檢附系爭帳戶往來資料1份(參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49號卷宗第151頁至第153頁)。

⒊本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17、1037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參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49號卷宗第187頁至第188頁、第245頁至第246頁)。

㈢理由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16日生效,關於應適用新舊法比較理由及結果,詳如下述:

①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②另洗錢防制法雖增訂第15條之1、第15條之2規定,然觀諸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至第4項規定,並參酌該條文立法說明所載「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等旨,可知立法者係因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為截堵規避現行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始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亦即,該新增訂條文應係屬另一犯罪形態,並無將原即合於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改以先行政後刑罰方式之意。況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犯罪構成要件,除與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均不相同外,且幫助詐欺取財罪所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亦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欲保護法益顯有不同,自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要旨參照)。是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或存摺等物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犯罪,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取得該金融帳戶金融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或存摺等物者將持之以向他人詐取財物,於出賣、出租或借用金融帳戶等原因,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遭到用以詐取他人財物,並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即屬之,先予說明。

⒊以電話或即時通訊軟體佯裝友人借款、通知中獎、個人資料外洩或其他類似之不法詐騙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之金融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遂行詐欺、一般洗錢犯行,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再三披露,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遭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經查,被告對於收受者毫無認識,竟將攸關個人財產、信用等具專有性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難謂其就提供前述金融帳戶資料係供作不法使用全無認識;另縱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上開詐欺取財成員之犯罪態樣,然就該詐欺取財成員嗣後將被告交付前揭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詐欺時匯款,並於詐得款項後供詐欺取財成員提款使用,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顯不違反被告本意,被告自有幫助前述詐騙成員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可認定。

⒋被告雖將前述前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詐欺取財成員使用,惟詐欺取財成員1 人分飾多角,亦屬常情,本案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向被告收取帳戶者、向附表所示被害人實施詐術及提領詐騙款項者均為不同之多人,或確有3 人以上之共同正犯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前述詐欺取財成員人數已達3 人以上共同犯之情形,附此敘明。

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要旨參照);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主觀犯意及客觀犯罪行為為其判斷標準,凡以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至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3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惟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①被告提供前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詐欺取財成員使用,供該詐欺取財成員使用上述金融帳戶收受詐欺取財款項,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屬幫助詐欺取財行為。

②前述詐欺取財成員所為既已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核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特定犯罪;該詐欺取財成員利用前述帳戶供如【附表1】所示被害人匯款,並由該詐欺取財成員提領完畢,所為已切斷與詐欺取財犯罪間之聯結而形成金流斷點,致使檢警無從或難以追查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事實上產生隱匿詐欺取財不法所得之效果,亦與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規定洗錢行為要件相符。

③被告提供前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之詐欺取財成員後,並無證據證明其參與後續提款行為,依上開說明,自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惟被告主觀上預見將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他人,該帳戶可能遭該他人用於收受及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用,並因而產生遮斷金流致使檢警難以追查之效果,仍基於幫助犯意,提供前述金融帳戶以利他人為一般洗錢犯罪實行,已如前述,依前揭說明,應成立幫助一般洗錢行為。

⒍被告提供帳戶(含網路銀行帳號)以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行為僅有一個,雖該詐騙集團於本案與前案所詐騙之被害人不同,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9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①被告提供前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行為,既以單一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行為,幫助詐欺取財成員遂行詐欺如【附表1】所示各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一般洗錢犯行,同時侵害上揭被害人財產權,雖助成正犯對36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得逞,惟依上揭說明,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及情節較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②至被告所為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及情節較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已如前述,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犯之輕罪而得減刑部分,依前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詳如後述),附此說明。

⒎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詳如前述,是其就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為幫助犯,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已如前述,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⒏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其申設前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詐欺取財成員實行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並造成社會人際互信受損,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復使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者之真實身分,徒增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性,並造成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犯罪所生危害非輕,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並僅與少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就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亦得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情狀,另考量其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兼衡其學經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71號偵查卷宗第15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⒐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本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對於洗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依本條規定宣告沒收。且本條係針對洗錢標的所設之特別沒收規定,至於洗錢行為標的所生之孳息及洗錢行為人因洗錢犯罪而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追徵、沒收財產發還被害人部分,則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相關沒收規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2、87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①被告交付系爭帳戶等資料,實際獲得報酬1萬8千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參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49號卷宗第176頁),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至上開被害人分別匯入前述金融帳戶內款項,係由詐欺取財者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屬被告實際掌控中,審酌被告僅負責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詐欺者使用,而犯幫助一般洗錢罪,顯非居於主導犯罪地位及角色,就所隱匿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 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四、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1】:(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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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唐中興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匯 期日 轉匯金額  備註 (證據出處) 1 張程霆 110年11月5日上午9時23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思蕊」、「王永仲」(下稱「思蕊」、「王永仲」)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張程霆佯稱:參與「台股訓練所」群組投資得獲利云云,致張程霆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上午9時23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79、241頁 2 王靜娟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22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思瑤」、「王永仲」之詐騙集團成員向王靜娟佯稱:得代為操作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王靜娟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22分許 3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79頁 3 許萓芯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36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李珍珍」、「許文瀚」、「軍官」、「投信-小陳」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許萓芯佯稱:以鑫盛win+之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許萓芯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36分許 5萬元 ⑴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79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㈠第27頁 4 曾韋修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4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思瑤」、「王永仲」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曾韋修佯稱:在鑫盛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曾韋修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47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79、443頁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52分許 5萬元  5 黃素慧 110年11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李思蕊」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黃素慧佯稱:參與「複利計畫」群組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黃素慧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81頁    110年11月5日上午11時31分許 5萬元  6 范仁愷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19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李珍珍」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范仁愷佯稱:在鑫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得獲利云云,致范仁愷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19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81頁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19分許 5萬元  7 林緹葳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32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Angle Lee」、「王永仲」、「軍官」(後更名為「文翰」,下稱「文翰」)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緹葳佯稱:在鑫盛股票下單平臺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林緹葳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32分許 4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701號卷第40頁    110年11月8日上午9時49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701號卷第41、108頁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15分許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701號卷第41、108頁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20分許 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701號卷第41、107頁 8 陳志信 110年11月5日下午1時5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思瑤」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陳志信佯稱:以鑫盛win+之APP投資股票得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志信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下午1時51分許 2萬5,000元 ⑴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81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㈠第28、245頁 9 王秀卿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5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暱稱「闕向上/又上財經學院/紐約」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王秀卿佯稱:以METATRADER5之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王秀卿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57分許 100萬元 (以其子黃廷瑞名義匯款) ⑴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83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㈠第29頁 ⑶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㈡第173頁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42分許 100萬元 (以其子黃廷瑞名義匯款) ⑴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㈠第30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㈡第169頁    110年11月9日下午1時58分許 200萬元 (以友人王超英名義匯款) ⑴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㈠第31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㈡第171頁 10 魏瑞枝 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22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李安琪」、「許文翰」、「王永仲」(下稱「李安琪」、「許文翰」、「王永仲」)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魏瑞枝佯稱:依指示參與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魏瑞枝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22分許 20萬元 花蓮警卷第25、39頁 11 李月娥 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34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李珍珍」(下稱「李珍珍」)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李月娥佯稱:參與「尋股論金」群組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李月娥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34分許 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第85、316頁 12 林鳳玫 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5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助理」(下稱「助理」)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林鳳玫佯稱:在鑫盛投資平臺投資得保證獲利云云,致林鳳玫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5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6819號卷㈠第42、108頁 13 陳求溪 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46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環球客服Ean」、「林芷瑄」、「許」(下稱「環球客服Ean」、「林芷瑄」、「許」)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陳求溪佯稱:以環球資本集團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陳求溪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46分許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85、157、163頁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48分許 1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87、157、165頁 14 林保良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20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許文翰」、「林雅萱」、「環球-周經理」(下稱「林雅萱」、「環球-周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保良佯稱:以e指發智慧下單APP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林保良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20分許 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106號卷第31、148頁 15 李明齊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5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林芷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許」(下稱「林芷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李明齊佯稱:以環球資本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李明齊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5分許 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449號卷第30頁 16 楊賓凱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6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環球客服Ean」、「林芷萱」(下稱「環球客服Ean」、「林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楊賓凱佯稱:在環球資本有限公司平臺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楊賓凱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6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147號卷第63、177、183頁    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8分許 10萬元  17 劉由幸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林芷萱」、「許」(下稱「林芷萱」、「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劉由幸佯稱:在環球資本有限公司網站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劉由幸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7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106號卷第77、149頁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9分許 5萬元  18 林呈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暱稱「陳雅茹」(下稱「陳雅茹」)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呈芳佯稱:在環球資本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平臺投資得穩定獲利云云,致林呈芳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7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147號卷第141、177頁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9分許 4萬元  19 陳清榮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40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暱稱「陳雅茹」(後更名為「客戶專員」,下稱「客戶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陳清榮佯稱:以環球資本集團APP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陳清榮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40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106號卷第149頁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42分許 5萬元  20 謝婷雯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林芷瑄」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謝婷雯佯稱:以環球資本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謝婷雯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1分許 5萬元 ⑴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第87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㈠第31、331頁 21 吳艷萍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林芷萱」、「許股票老師」(下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林芷萱」、「許股票老師」)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吳艷萍佯稱:得代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吳艷萍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1分許 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317號卷第41頁 22 蔡淑美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林芷萱」、「許文翰」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蔡淑美佯稱:以環球資本APP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蔡淑美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7分許 67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2884號卷第25、43頁 23 林建村 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暱稱「林芷萱」(下稱「林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建村佯稱:以環球資本APP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林建村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7分許 20萬元 ⑴111年度軍偵字第53號卷第59頁 ⑵111年度軍偵字第76號卷第35、37頁 24 戴素卿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8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Cara」、「阿Ken」(下稱「Cara」、「阿Ken」)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戴素卿佯稱:在「Topiato Cilent Portal」外匯交易平臺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戴素卿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8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軍偵字第104號卷第53、117頁 25 謝駿智 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3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許文翰」、「環球資…戶經理」、「林芷萱」(下稱「環球資…戶經理」、「林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謝駿智佯稱:在環球資本集團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謝駿智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3分許 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5059號卷第85、131頁 26 劉玉燕 110年11月11日下午3時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Angle lee」、「文翰」、「投信-王永仲」(下稱「文翰」、「投信-王永仲」)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劉玉燕佯稱:在鑫盛網路投資得保證獲利云云,致劉玉燕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1日下午3時1分許 1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6819號卷㈠第46、72頁 27 林妍希 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19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尋股論金3-珍珍」(下稱「尋股論金3-珍珍」)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林妍希佯稱:在鑫盛投顧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林妍希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19分許 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8871號卷第37、60頁 28 陳平和 110年11月12日上午11時4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李思蕊」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陳平和佯稱:在鑫盛資產管理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陳平和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上午11時47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95、397頁 29 鄧雲軒 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10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思蕊」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鄧雲軒佯稱:在鑫盛win+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鄧雲軒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10分許 8萬元 ⑴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95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㈠第34頁 ⑶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㈡第81頁 30 徐文禮 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1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宏達-趙正宇」、「汪思彤」(下稱「宏達-趙正宇」、「汪思彤」)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徐文禮佯稱:得代為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徐文禮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44分(起訴書原記載11分)許 40萬元 ⑴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95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㈠第34、79頁 31 吳榆婕 110年11月12日下午2時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Angle lee」、「阿仲」(下稱「Angle lee」、「阿仲」)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榆婕佯稱:以鑫盛win+之APP投資得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榆婕陷於錯誤後 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2時9分(起訴書原記載1分)許 97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5695號卷㈠第256、324頁 32 張仕海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陳淼欣」、「許文翰」、「宏達資本-蔣志光」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張仕海佯稱:得以宏達資本APP代為操作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張仕海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7分許 80萬元 ⑴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97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㈠第35、177、179頁 33 林德源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44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陳茜兒alice」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林德源佯稱:得代為操作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林德源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44分許 10萬元 ⑴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卷第97頁 ⑵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卷㈠第35頁 34 黃亞瑾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暱稱「許文翰」、「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下稱「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黃亞瑾佯稱:在宏達配資帳戶代為操盤得獲利云云,致黃亞瑾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 13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701號卷第48、132頁 35 蘇家宏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4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交友軟體WeDate暱稱「林玥媞」、LINE暱稱「Una」(下稱「林玥媞」、「Una」)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蘇家宏佯稱:在優購電商網站投資得穩定獲利云云,致蘇家宏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47分 17萬1,200元 111年度軍偵字第53號卷第68、129頁 36   陳敬順 110年11月8日下午4時44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林雅萱」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陳敬順佯稱:以環球資本集團之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陳敬順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8日下午4時45分(起訴書原記載44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第29、39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6819號
                                     111年度偵字第8871號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111年度偵字第16701號
                                    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
                                    111年度偵字第22884號
                                    111年度偵字第25059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95號
                                    111年度偵字第26106號
                                    111年度偵字第26147號
                                    111年度偵字第43252號
                                    111年度偵字第53317號
                                    111年度偵字第53449號
                                     111年度軍偵字第53號
                                     111年度軍偵字第76號
                                    111年度軍偵字第104號
  被   告 林永璋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永璋雖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予身分不明之人使用,
    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且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
    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正犯身分,以規避檢警之查緝,
    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11月5日上午9時23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
    華商銀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容任該人及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藉由該帳戶作為訛詐他人轉匯款項所用。嗣該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如附
    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
    於附表所示之期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轉匯至上開國泰
    世華商銀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或轉帳至其他帳戶。嗣因如
    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靜娟、許萓芯、曾韋修、黃素慧、范仁愷、林緹葳、
    陳志信、王秀卿、魏瑞枝、李月娥、林鳳玫、陳求溪、林保
    良、李明齊、楊賓凱、劉由幸、林呈芳、陳清榮、謝婷雯、
    吳艷萍、蔡淑美、林建村、戴素卿、謝駿智、劉玉燕、陳平
    和、鄧雲軒、徐文禮、吳榆婕、張仕海、林德源、黃亞瑾、
    蘇家宏、陳敬順告訴、張豐程告發及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雲林縣警
    察局北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新竹市警
    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林永璋固坦承有申辦並持用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
    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涉有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
    辯稱:110年11月初遊玩大陸製網路遊戲時,要求須綁定金
    融帳戶,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資料疑似因而外洩云云。經
    查:
(一)被害人林妍希及告訴人王靜娟等確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訛騙
      ,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轉匯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
      戶之事實,業經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於警詢時指訴歷歷,復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15日國世存
      匯作業字第1100205287號函所附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之
      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相關
      證據等在卷可稽。足證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確遭詐欺集
      團用於詐騙被害人及告訴人等轉匯款項之帳戶甚明。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現今詐欺犯罪縱多有使用他人帳戶
      作為被害人轉匯款項之用,企圖避免遭警循線追查,但金
      融機構帳戶提款必持有存摺、印鑑,或以該帳戶金融卡配
      合鍵入正確密碼使用為前提,故渠等為求遂行犯罪目的,
      多與帳戶所有人具有犯意聯絡而指示代為提款,或實際取
      得帳戶資料(如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藉此降低遭未參與犯
      罪之人擅自提領或逕向偵查機關檢舉之風險,衡情當無可
      能在未確保得以順利提領犯罪所得之情況下,任意指定不知
      情第三人之帳戶作為被害人交付款項所用。惟查:
    1、觀諸被害人及告訴人等轉匯至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之款
       項,旋於轉匯同日數小時內遭提領或轉帳至其他帳戶,顯
       見被告該帳戶應為詐騙集團得實質控制之帳戶。
    2、又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25日國
       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88851號函所附上開國泰世華商銀
       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區間:110年6月1日至110年11月5日
       )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等被訛詐之款項及其他不明金流轉
       匯至該帳戶前即110年8月6日(該帳戶自110年8月6日至1
       10年11月5日間無任何交易紀錄),已無任何餘額,核與
       一般詐欺犯罪所取得之人頭帳戶模式類型相同;可見詐欺行
       為人於當時已無懼於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遭凍結、掛
       失而無法提領贓款或遭帳戶持有人提領一空之風險,意即
       該帳戶之提領權限已在詐欺行為人之掌控下無疑,更顯與一
       般詐欺犯罪人頭帳戶類型無異。
    3、復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於110年11月5日凌晨0時26分許
       轉入400元後,即於當日上午9時許遭轉出200元,而該筆
       400元係自案外人林欣璇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惟該帳戶之金融卡、密
       碼業經案外人林欣璇於110年9月至10月間交付予詐欺集
       團作為詐騙他人匯款所用,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認案外人林欣璇係因一時疏忽而誤信詐欺集團術語始
       提供該帳戶資料而為不起訴處分(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18號不起訴處分書),該筆200元
       則轉至案外人曾憲中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惟被告於
       本署偵查中自承與渠等均不認識,顯見該2筆款項係詐欺
       集團取得被告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資料後,為確認該
       帳戶得以正常使用所為之先行測試(即俗稱「試車」)
    4、另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自轉出前揭200元後,接續有多
       筆款項轉匯至該帳戶,致該帳戶於當日10時36分許,即
       僅1個半小時左右,餘額竟從200元(轉入之400元-轉出
       之200元=餘額200元)驟增至101萬8,288元,然被告於本
       署偵查中自陳工作迄今最高月薪為2萬5,000元,且於本
       署偵查中向其詢問「110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間,每日
       有『數百萬元』,甚至逾【千萬元】款項出入上開國泰世
       華商銀帳戶緣由」時,均以「我不清楚」回復,顯見該
       等不明金流係本案被害人、告訴人等或其他被害人遭詐
       騙集團訛詐而轉匯至該帳戶之款項,益徵被告確將上開
       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無訛。
(三)再被告於本署偵查中表示未將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資料
      提供予他人使用,惟於本署詢問「被害人及告訴人等轉匯
      至該帳戶款項遭提領一空或轉至其他帳戶原因」時,卻於
      111年3月25日及111年8月26日本署偵查中自陳:因遊玩星
      月傳說網路遊戲時,依遊戲指示輸入該帳戶資料,並儲值
      人民幣1元,疑遭詐欺集團持之製作偽卡所致,而該帳戶
      並未開通外幣戶頭。然被告於111年3月25日及111年5月6
      日本署偵查中均陳於110年11月5日晚上在網路遊戲註冊後
      開始遊玩,卻於111年11月25日本署偵查中表示係自110年
      10月中旬開始遊玩該網路遊戲,並於110年11月1日始未遊
      玩,惟被告於111年5月6日本署偵查中亦陳在其父所經營
      之手機門市上班時間為上午11時許至晚間11時許,並有向
      其父表示上班期間不玩網路遊戲,證人即被告父親林原塏
      及母親林巧瑄則於本署偵查中就被告於林原塏所經營之手
      機門市上班時間係每日上午11時許至晚間11時許,期間除
      用餐外並無休息,假日亦要工作,被告在該門市工作時未
      請假過乙節證述屬實,是被告對此所陳,顯有歧異,誠屬
      有疑。況經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函詢分別獲復「有本行外幣戶頭才能於網路銀行執行換
      匯」、「經調閱本局165反詐騙資料庫,以『虛擬遊戲詐騙
      』之『交付手法』中逐案分析,110年並無受理、通報及查獲
      詐騙集團透過網路遊戲騙取民眾金融帳戶帳號及密碼之詐
      騙案件」、「另以『偽(變)金融卡』等關鍵字查詢,110
      年並無受理、通報及查獲詐騙以偽(變)造金融卡詐騙民
      眾款項」,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
      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88851號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11年7月26日刑防字第1110080238號等函文附卷可
      憑。衡諸常情,被告案發當時僅21歲且受僱於其父所經營
      之手機門市,每月薪資最高僅2萬5,000元,顯非日進斗金
      或腰纏萬貫之人,詐欺集團何須耗費龐大心力且甘冒所詐
      騙之贓款遭被告提領或經被告發現不明金流而報警致被凍
      結風險,架設網路遊戲伺服器以詐騙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
      戶資料,或偽造該帳戶金融卡以轉帳或提領詐欺贓款?縱
      該帳戶資料因故遭詐欺集團知悉,惟被告於本署偵查中歷
      次庭詢均陳並未提供該帳戶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等密碼
      予他人,詐欺集團焉有未知悉相關密碼即將被害人及告訴
      人等轉匯至該帳戶款項予以提領一空或轉帳至其他帳戶之
      理?另被告自陳當下有儲值人民幣1元,惟觀諸上開國泰
      世華商銀帳戶之交易明細,110年11月5日(該帳戶自110
      年8月6日至110年11月5日間無任何交易紀錄,已如前述)
      除前揭案外人林欣璇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入
      之400元及轉至案外人曾憲中所申辦臺灣銀行帳戶之200元
      外,進出該帳戶之最低金額為2,783元(不含跨行費用)
      ,然人民幣與新臺幣間於110年11月份之匯率,最高為「1
      :4.263」,最低係「1:4.243」,故被告上開所辯,顯
      與實情有違,殊難可採。
(四)又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因提供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予其
      父作為手機買賣所用,該帳戶始有大筆不明金流出入,惟
      其父林原塏於本署偵查中證稱:伊在臺中市大里區經營手
      機門市已逾10年,因與大陸間有生意往來,故該門市之訂
      貨及買賣均藉由臺灣銀行轉帳人民幣方式付款,復質之證
      人即被告母親林巧瑄亦於本署偵查中就被告並未提供上開
      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予伊配偶林原塏作為手機買賣或訂貨時
      付款所用乙節證述屬實,是被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歷
      次偵詢,對於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為何遭詐欺集團作為
      訛詐被害人及告訴人等轉匯款項所用之緣由,前後供陳反
      覆不一,已如前述,是其所辯屬實與否,殊非無疑。
(五)衡諸日常生活經驗,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乃個人
      重要之財務資料,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有性
      甚高,本應妥善收存保管,避免遺失或遭竊;復衡以一般
      人均知持有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並知悉密碼後,即可利用金
      融卡任意自金融帳戶提領現款,故一般人均會將金融卡與
      密碼分別存放,以防止同時遺失而遭盜領之風險;且依目
      前之金融實務運作,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縱
      有誤輸入密碼數次而遭鎖卡或沒入之情事,惟僅需存戶本
      人持身分證件及原開戶印鑑,即可臨櫃申請解鎖或逕行領
      回遭沒入之金融卡,並非全無解決之道,則刻意將密碼附
      記於金融卡上,反而徒增帳戶遭人盜用之風險;再金融卡
      之密碼為高度私密之個人資料,倘若非由本人所提供,則
      本人以外之人即難憑空猜測而取得其正確之密碼;而稍有
      社會歷練、經驗之人在使用金融卡時,亦多使用本人得輕
      易記憶或有特殊意義之密碼,而較難遺忘,且為預防金融
      卡遺失或離本人持有後遭人盜領,應無將密碼書寫、顯露
      在金融卡或存摺上,為一般社會大眾所知悉,被告對此殊
      無不知之理。查被告於本署偵查中自陳:上開國泰世華商
      銀帳戶雖有申辦網路銀行服務,惟未將該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惟觀諸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害
      人及告訴人等轉匯至該帳戶之款項分別以「自行提款」或
      「網銀轉帳」、「電子轉出」等方式遭提領一空或被轉帳
      至其他帳戶,經本署於偵查中詢問被告相關緣由後,被告
      始改口另稱:之前因將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之金融卡、
      網路銀行帳號等密碼書寫在A4紙上,並與該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放置機車行李廂而遺失,惟未報警或辦理掛失,當
      時該金融卡密碼係55688,網路銀行帳號之密碼則不清楚
      。是依被告前揭所辯可知,除與其未提供該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所述不符外,上開國泰世華商銀之金融卡密碼
      非係亂數或無法記憶聯想之數字,且被告於本署庭詢時,對該
      金融卡密碼亦能明確記憶、流暢陳述,顯無將該金融卡之密
      碼另行書寫在與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同放之紙上以幫助
      記憶之必要,況被告倘擔心遺忘該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尚
      可僅書寫部分密碼以為提醒所用,以免該金融卡不慎遺失
      時致該帳戶財物被提領一空或遭他人作為不法用途,實無
      完整書寫該金融卡密碼之理。又金融帳戶資料係社會大眾日
      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之重要交易及理財工具,與個人資產及
      信用息息相關,一般人亦可自行申辦而無任何限制,並對
      該帳戶相關資料均會妥善保管,況近年來詐欺或恐嚇取財
      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除能取得被害人轉匯款項外,尚可藉
      此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此經大眾傳播媒體廣泛報導而屬
      眾所周知之事,倘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失竊時當會儘速報
      警或向所屬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以免財物受損或該帳
      戶遭詐騙集團使用而淪為詐取贓款之工具,惟被告均未為
      之,是被告所辯,顯悖於常情,洵難可採。
(六)按「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
      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
      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
      責。惟因法院無從使被告與該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對質,其
      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而難以遽信。是在無
      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下,固得認其所為抗辯係非有效之抗辯
      。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
      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
      抗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2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被告雖無就所辯解之事實負舉證證明之義務,然倘被告
      提出訴訟上不能證明的積極抗辯,且不合社會生活上之常態
      經驗時,對於既已存在的積極罪證,都是不足以用來形成合理
      懷疑的幽靈抗辯,自非「罪疑唯輕」之情形,當不得以此抗
      辯而排除超越一切合理可疑之積極證據。查被告於111年8月
      26日、111年11月25日本署偵查中分別自陳「因儲值人民
      幣1元會享有掛機還有神人裝備,升等速度又快,且有位
      臺灣人與其接洽並提供一個帳號,便以上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戶儲值人民幣1元」、「之前遊玩星月傳說網路遊
      戲時,聽從通訊軟體LINE之ID『GS1118』之人指示,匯款予
      對方以兌換人民幣,惟匯款期日、金額均不清楚,亦未予
      以擷圖」。故依被告前揭所述,既非當場以現金方式交付
      對方,自應有該筆轉匯紀錄而無礙於事發當時擷圖與否,
      惟被告於本署歷次庭詢時,均未提供該筆轉匯紀錄,且上
      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亦無儲值人民幣1元之紀錄,已如前
      述。復被告當下縱未擷圖,如確未涉有告訴及報告意旨所
      指之犯罪嫌疑,當可請求對方提供相關資料影本以證其詞
      ,惟被告亦未為之,顯與常情不符。又被告於110年12月4
      日初次以涉嫌詐欺案件為警通知到案說明案情,迄本署於
      111年11月25日之第四次庭詢時,約近一年左右之期間,
      均未提供對其有利之證據,亦未提供相關人等之年籍資料
      或聯絡方式,以俾傳喚佐證其所述屬實與否,足徵被告上
      開所辯,要屬幽靈抗辯,委無可採。
(七)近年來新聞媒體對於不肖犯罪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騙
      錢財、恐嚇取財等犯罪工具,藉此逃避檢警查緝之情事多
      所報導,政府亦大力宣導並督促民眾注意,甚至限制提款
      卡轉帳之金額,是應避免前揭個人專屬性高之物品被不明人
      士利用,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本於一般認
      知能力,均應瞭解此情。又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
      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融帳戶作為個人理財工具,
      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
      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取得,且同一人均得在不同之金融機構
      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周知之事實。且金融存款帳
      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與存戶印鑑章結合,
      具高度專有性,若非申請人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
      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之必要,一般
      人皆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因特殊情
      況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後始予提
      供,方符常情。然查:
    1、被告於110年12月4日、111年1月2日以涉嫌詐欺案件為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通知到案說明案情均陳:110年
       11月5日遊玩大陸製手遊網路遊戲星月傳奇時,於創建角
       色時要綁定金融帳戶而綁定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復
       於111年1月7日以涉嫌詐欺案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通知到案說明時另陳:110年11月初有遊玩一款大陸
       手遊,創建遊戲角色時需提供銀行帳戶,並首儲人民幣1
       元才能進入遊戲頁面,認為係因該緣故而遭他人知悉該
       帳戶,且因時間太久了而忘了該遊戲名稱,亦找不到該
       款遊戲;然被告前揭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說明
       案情間隔近一個月,仍能牢記疑似外洩上開國泰世華商
       銀帳戶資料之網路遊戲名稱,卻於五日後至其他警局說
       明案情後反稱忘記該網路遊戲名稱?又於111年5月14日
       以涉嫌詐欺案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通知
       到案說明時自陳:之前將上開國泰世華商銀之存摺、金融
       卡放置機車車廂,因該車廂未蓋好而遺失該帳戶存摺、
       金融卡,當下有報警及辦理掛失;再於111年9月15日因
       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傳喚到案時另陳:
       因其有將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放在一起之壞習慣,致之前將機車停在梧棲港海邊時,
       因該機車車廂被撬開而遺失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並
       於翌日報警;然其於111年11月25日本署庭詢時反陳:當
       時的想法是靠近海邊也不會有人去撿,所以上開國泰世
       華商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遺失時並未報警及辦理掛失
       。被告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說明案情及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傳喚時均陳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
       戶之存摺、金融卡於放置機車車廂遺失時均有報警,惟
       經本署庭詢係向何警察機關報案時,始改口並未報警,
       顯見被告前後供陳反覆不一、相互歧異,是其所陳屬實與
       否,實非無疑。
    2、衡以被告具高職畢業學歷,案發當時係年滿21歲之成年人,
       此經被告陳明在卷,復被告父親林原塏於本署偵查中就
       被告係於110年1月間至110年11月16日服役前在伊所經營
       之手機門市工作乙節證述屬實,顯現被告具有相當之智識
       程度,絕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對於上情
       應有所認識,殊難諉為不知,竟仍將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
       戶之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他人使用,其主觀上顯具有縱使該人取得
       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資料後,持之作為詐欺取財、一般
       洗錢所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至明,是其所辯
       應係臨訟卸責之詞,洵難可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末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年6月28
    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
    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
    。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
    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又洗錢之前置犯罪完成
    ,取得財產後所為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
    、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行為,固為典型洗錢行
    為無疑,然於犯罪人為前置犯罪時,即提供帳戶供犯罪人作
    為取得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一樣會產生掩飾或隱匿該犯罪不
    法所得真正去向之洗錢效果,是本次修法乃於立法理由中明示
    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去向的行為,核屬洗錢行為類型之一種
    。查被告提供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係
    對於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資以助
    力,除應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嫌外,被告對於提供該帳戶可能因此幫助掩飾或隱匿詐
    欺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應有所認知,卻仍提供該帳戶予詐欺
    集團使用,容任掩飾或隱匿詐欺財產犯罪不法所有之情事發生
    ,故被告對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
    權益」,已具有不確定故意,亦應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且與起訴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論以較重之
    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復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
    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
    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
    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遭
    訛詐而轉匯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之款項,係由詐欺
    取財正犯領取之犯罪所得,被告為幫助犯,無與詐欺取財正
    犯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尚不得
    聲請宣告沒收;另本案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交付上開
    國泰世華商銀帳戶資料有獲取任何對價,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檢察官 李毓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靜育 
附表1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匯 期日 轉匯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張程霆 110年11月5日上午9時23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思蕊」、「王永仲」(下稱「思蕊」、「王永仲」)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張程霆佯稱:參與「台股訓練所」群組投資得獲利云云,致張程霆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上午9時23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2 王靜娟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22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思瑤」、「王永仲」之詐騙集團成員向王靜娟佯稱:得代為操作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王靜娟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22分許 3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3 許萓芯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36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李珍珍」、「許文瀚」、「軍官」、「投信-小陳」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許萓芯佯稱:以鑫盛win+之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許萓芯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36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4 曾韋修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4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思瑤」、「王永仲」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曾韋修佯稱:在鑫盛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曾韋修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47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52分許 5萬元  5 黃素慧 110年11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李思蕊」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黃素慧佯稱:參與「複利計畫」群組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黃素慧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110年11月5日上午11時31分許 5萬元  6 范仁愷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19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李珍珍」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范仁愷佯稱:在鑫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得獲利云云,致范仁愷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19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19分許 5萬元  7 林緹葳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32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Angle Lee」、「王永仲」、「軍官」(後更名為「文翰」,下稱「文翰」)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緹葳佯稱:在鑫盛股票下單平臺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林緹葳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32分許 4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701號    110年11月8日上午9時49分許 10萬元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15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20分許 2萬元  8 陳志信 110年11月5日下午1時5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思瑤」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陳志信佯稱:以鑫盛win+之APP投資股票得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志信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5日下午1時51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9 王秀卿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5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暱稱「闕向上/又上財經學院/紐約」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王秀卿佯稱:以METATRADER5之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王秀卿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57分許 100萬元 (以其子黃廷瑞名義匯款)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42分許 100萬元 (以其子黃廷瑞名義匯款)     110年11月9日下午1時58分許 200萬元 (以友人王超英名義匯款)  10 魏瑞枝 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22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李安琪」、「許文翰」、「王永仲」(下稱「李安琪」、「許文翰」、「王永仲」)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魏瑞枝佯稱:依指示參與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魏瑞枝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22分許 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3252號 11 李月娥 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34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李珍珍」(下稱「李珍珍」)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李月娥佯稱:參與「尋股論金」群組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李月娥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34分許 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12 林鳳玫 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5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助理」(下稱「助理」)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林鳳玫佯稱:在鑫盛投資平臺投資得保證獲利云云,致林鳳玫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5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6819號 13 陳求溪 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46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環球客服Ean」、「林芷瑄」、「許」(下稱「環球客服Ean」、「林芷瑄」、「許」)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陳求溪佯稱:以環球資本集團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陳求溪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46分許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48分許 1萬元  14 林保良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20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許文翰」、「林雅萱」、「環球-周經理」(下稱「林雅萱」、「環球-周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保良佯稱:以e指發智慧下單APP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林保良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20分許 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106號 15 李明齊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5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林芷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許」(下稱「林芷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李明齊佯稱:以環球資本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李明齊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5分許 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449號 16 楊賓凱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6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環球客服Ean」、「林芷萱」(下稱「環球客服Ean」、「林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楊賓凱佯稱:在環球資本有限公司平臺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楊賓凱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6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147號    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8分許 10萬元  17 劉由幸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林芷萱」、「許」(下稱「林芷萱」、「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劉由幸佯稱:在環球資本有限公司網站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劉由幸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7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106號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9分許 5萬元  18 林呈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暱稱「陳雅茹」(下稱「陳雅茹」)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呈芳佯稱:在環球資本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平臺投資得穩定獲利云云,致林呈芳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7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147號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39分許 4萬元  19 陳清榮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40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暱稱「陳雅茹」(後更名為「客戶專員」,下稱「客戶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陳清榮佯稱:以環球資本集團APP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陳清榮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40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6106號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42分許 5萬元  20 謝婷雯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林芷瑄」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謝婷雯佯稱:以環球資本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謝婷雯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1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21 吳艷萍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林芷萱」、「許股票老師」(下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林芷萱」、「許股票老師」)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吳艷萍佯稱:得代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吳艷萍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1分許 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3317號 22 蔡淑美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林芷萱」、「許文翰」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蔡淑美佯稱:以環球資本APP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蔡淑美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上午9時57分許 67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2884號 23 林建村 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暱稱「林芷萱」(下稱「林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建村佯稱:以環球資本APP投資股票得獲利云云,致林建村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7分許 20萬元 111年度軍偵字第76號 24 戴素卿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8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Cara」、「阿Ken」(下稱「Cara」、「阿Ken」)之詐欺集團成員向戴素卿佯稱:在「Topiato Cilent Portal」外匯交易平臺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戴素卿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8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軍偵字第104號 25 謝駿智 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3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許文翰」、「環球資…戶經理」、「林芷萱」(下稱「環球資…戶經理」、「林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謝駿智佯稱:在環球資本集團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謝駿智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3分許 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5059號 26 劉玉燕 110年11月11日下午3時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Angle lee」、「文翰」、「投信-王永仲」(下稱「文翰」、「投信-王永仲」)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劉玉燕佯稱:在鑫盛網路投資得保證獲利云云,致劉玉燕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1日下午3時1分許 1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6819號 27 林妍希 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19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尋股論金3-珍珍」(下稱「尋股論金3-珍珍」)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林妍希佯稱:在鑫盛投顧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林妍希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19分許 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8871號 28 陳平和 110年11月12日上午11時4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李思蕊」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陳平和佯稱:在鑫盛資產管理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陳平和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上午11時47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29 鄧雲軒 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10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思蕊」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鄧雲軒佯稱:在鑫盛win+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鄧雲軒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10分許 8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30 徐文禮 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1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宏達-趙正宇」、「汪思彤」(下稱「宏達-趙正宇」、「汪思彤」)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徐文禮佯稱:得代為操盤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徐文禮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11分許 4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31 吳榆婕 110年11月12日下午2時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暱稱「Angle lee」、「阿仲」(下稱「Angle lee」、「阿仲」)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榆婕佯稱:以鑫盛win+之APP投資得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榆婕陷於錯誤後 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2時1分許 97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5695號 32 張仕海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陳淼欣」、「許文翰」、「宏達資本-蔣志光」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張仕海佯稱:得以宏達資本APP代為操作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張仕海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7分許 8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33 林德源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44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陳茜兒alice」之詐騙集團成員向林德源佯稱:得代為操作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林德源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44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34 黃亞瑾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暱稱「許文翰」、「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下稱「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黃亞瑾佯稱:在宏達配資帳戶代為操盤得獲利云云,致黃亞瑾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 13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701號 35 蘇家宏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47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交友軟體WeDate暱稱「林玥媞」、LINE暱稱「Una」(下稱「林玥媞」、「Una」)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蘇家宏佯稱:在優購電商網站投資得穩定獲利云云,致蘇家宏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47分 17萬1,200元 111年度軍偵字第53號 36   陳敬順 110年11月8日下午4時44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林雅萱」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陳敬順佯稱:以環球資本集團之APP投資得獲利云云,致陳敬順陷於錯誤後依對方指示轉帳。 110年11月8日下午4時44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 
附表2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證據名稱 案號 1 張程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告發人張豐程所提供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與「思蕊」、「王永仲」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2 王靜娟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3 許萓芯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4 曾韋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原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暨告訴人曾韋修所提供之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5 黃素慧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6 范仁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7 林緹葳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告訴人林緹葳所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與「文翰」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701 號 8 陳志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告訴人陳志信所提供之新光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臺幣交易明細查詢、與「思瑤」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9 王秀卿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告訴人王秀卿所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10 魏瑞枝 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告訴人魏瑞枝所提供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與遭「李安琪」、「許文翰」、「王永仲」訛詐經過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43252號 11 李月娥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暨告訴人李月娥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與「李珍珍」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12 林鳳玫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告訴人林鳳玫所提供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鑫盛網站頁面、與「助理」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6819號 13 陳求溪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告訴人陳求溪所提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渣打銀行存單明細表(質押標的明細)、環球資本集團網站頁面、與「環球客服Ean」、「林芷瑄」、「許」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14 林保良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告訴人林保良所提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環球資本集團網站頁面、與「林雅萱」、「環球-周經理」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6106號 15 李明齊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告訴人李明齊所提供永豐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匯票與「林芷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許」之LINE個人主頁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53449號 16 楊賓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告訴人楊賓凱所提供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環球資本集團網站頁面、與「環球客服Ean」、「林芷萱」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6147號 17 劉由幸 告訴人劉由幸所提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環球資本集團網頁、與「林芷萱」、「許」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6106號 18 林呈芳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告訴人林呈芳所提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環球資本契約書、與「陳雅茹」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6147號 19 陳清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告訴人陳清榮所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與「客戶專員」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6106號 20 謝婷雯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暨告訴人謝婷雯所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內容、環球資本有限公司網站頁面、與「環球客服」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21 吳艷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1年度偵字第53317號 22 蔡淑美 告訴人蔡淑美所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票及「林芷萱」傳送之簡訊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2884 號 23 林建村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告訴人林建村所提供玉山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環球資本集團網頁、「林芷瑄」之LINE個人主頁等擷圖 111年度軍偵字第76號 24 戴素卿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暨告訴人戴素卿所提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Topiato Cilent Portal外匯交易平臺註冊介面、與「Cara」、「阿Ken」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軍偵字第104號 25 謝駿智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告訴人謝駿智所提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林芷萱」、「環球資…戶經理」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5059號 26 劉玉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告訴人劉玉燕所提供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鑫盛網站頁面、與「文翰」、「投信-王永仲」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6819號 27 林妍希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暨被害人林妍希所提供玉山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鑫盛投顧網站頁面、與「尋股論金3-珍珍」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8871號 28 陳平和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暨告訴人陳平和所提供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單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29 鄧雲軒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告訴人鄧雲軒所提供之內埔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與「思蕊」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30 徐文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暨告訴人徐文禮所提供之元大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與「宏達-趙正宇」、「汪思彤」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31 吳榆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告訴人所提供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與「Angle lee」、「阿仲」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5695號 32 張仕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告訴人張仕海所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33 林德源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泗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暨告訴人林德源所提供與「陳茜兒alice」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34 黃亞瑾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告訴人黃亞瑾所提供聯邦商業銀行匯票、與「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6701 號 35 蘇家宏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暨告訴人蘇家宏所提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林玥媞」之WeDate檔案、「Una」之LINE個人主頁、與「優購電商」間對話紀錄等擷圖 111年度軍偵字第53 號 36   陳敬順 告訴人陳敬順所提供永豐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8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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