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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張美眉

第6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昭尹
選任辯護人
柯毓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979號、109年度偵字第6026號、第6447號、第8705號、第9734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8707號、第15451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656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25號公共危險案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14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小犬颱風來襲,臺中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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