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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9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怡珊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朱祖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74、13789、21191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3年4月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居所,由其受僱人收受,嗣上訴人於113年4月2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9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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