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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怡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遨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遨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遨岡就本院民國112年10月12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為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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