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王曼寧
- 被告楊智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傑 選任辯護人 曾元楷律師 丁小紋律師 陳冠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3、293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智傑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楊智傑明知其並無二手Switch、Iphone、AppleWatch、耳機等商品可資出售,亦無履約之真意,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安晨」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5月初至110年6月底,由「安晨」及楊智傑在臉書上以臉書暱稱「MeiJia」、「郭鴻偉」、「劉金綢」、「崔咸慶」、「張騏睿」、「黃淑瑜」、「陳小梯」等帳號於各大賣場對公眾散布二手3C商品之不實訊息,並由楊智傑於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方文盈shik16888」、「魏誌 傑shik16999」、「陳軍旭xlin17615」、「黃秀玉chenwenling565」、「黃鐘民Z0000000000」、「李登豐Z0000000000」、「鄭美淑petershit16888」等7個人頭帳號,操作支付 連代收服務生成虛擬帳號,待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瀏覽上開訊息後,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網路、ATM轉帳之方式 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再由楊智傑透過支付連代付服務將上開款項移轉到中國大陸所架設之購物網站「愛購商城」,復透過在「愛購商城」綁定支付寶帳號(支付寶帳號名稱:張長普),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楊智傑位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1樓之6住處執行搜 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智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三「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因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 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4人 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已於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其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項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 生效,第14條第1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9條)關於洗錢 規模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 萬元以下罰金,而舊法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雖修正後最高度有期徒刑降低,但最低度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均已提高,未必較有利於被告,且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關於 自白減刑規定,逐次修正要件漸趨嚴格,亦不利於被告。經查,洗錢防制法歷次修正目的在於加重洗錢之管制及處罰,若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不僅與修正目的不合,更與「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有違,是本案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安晨」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坦承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已如前述,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本案原應對被告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是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並無出售商品之意,亦無出貨或履行之意願及能力,竟與「安晨」共同以上開方式詐欺他人,並分擔上開任務,藉此製造金流斷點,已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並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甚鉅,所為洵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且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並履行調解、和解條件,再參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衡以被告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分別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並衡被告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㈦本判決已整體衡量加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已與部份告訴人調解、和解成立,並履行調解、和解條件,且其履行之金額超過犯罪所得,是若仍就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鄭凱文 110年5月4日20時2分許 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4日17時30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ei Jia」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鄭凱文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聯繫鄭凱文,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鄭凱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蒂拉 110年5月5日9時26分許 6,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9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郭鴻偉」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蒂拉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聯繫蒂拉,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蒂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民生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0年5月9日22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民生門市」貨到付款)。 3 曾為瀚 110年5月5日12時57分許 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5日10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劉金綢」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曾為瀚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燕子」聯繫曾為瀚,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曾為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黃如楠 110年5月5日11時32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3時55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崔咸慶」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黃如楠之配偶鍾政宏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歪猴」聯繫黃如楠,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如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黃泓森 110年5月5日19時48分許 5,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4日14時46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張騏睿」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黃泓森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歪猴」聯繫黃泓森,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泓森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梅鄉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0年5月9日某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梅鄉門市」貨到付款)。 6 蔡吉雄 110年5月5日11時12分許 4,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5日8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黃淑瑜」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蔡吉雄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蔡吉雄,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蔡吉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海德堡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0年5月10日某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海德堡門市」貨到付款)。 7 伊里桑‧卡夫魯萬 110年5月5日13時32分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5日11時40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陳小梯」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伊里桑‧卡夫魯萬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聯繫伊里桑‧卡夫魯萬,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伊里桑‧卡夫魯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顏豪翊 110年5月6日17時33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6日10時30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高麻糬」刊登販賣switch遊戲片之不實訊息,待顏豪翊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聯繫顏豪翊,佯稱欲購買switch遊戲片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顏豪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黃俊超 110年5月6日15時41分許 5,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4日凌晨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ei Jia」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黃俊超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聯繫黃俊超,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俊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臺中健興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0年5月14日某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臺中健興門市」貨到付款)。 10 朱建任 110年5月7日某時許 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7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baby」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朱建任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聯繫朱建任,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朱建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李麗菁 110年5月7日15時59分許 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7日15時27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汪尋尋」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李麗菁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聯繫李麗菁,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李麗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穆泓志 110年5月7日16時36分許 5,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7日8時30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歪猴」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穆泓志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歪猴」聯繫穆泓志,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穆泓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0年5月7日18時12分許 5,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范氏秋紅 110年5月7日某時許 4,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7日上午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范氏秋紅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ongs123456」聯繫范氏秋紅,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范氏秋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新德勝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0年5月13日某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新德勝門市」貨到付款)。 14 劉申鴻 110年5月10日12時11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9日8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Yakoob Chengod」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劉申鴻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聯繫劉申鴻,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劉申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5 徐慧珊 110年5月10日某時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0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魯學蓮」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徐慧珊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聯繫徐慧珊,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徐慧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6 畢仕祺 110年5月10日14時34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0日8時28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魯學蓮」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畢仕祺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聯繫畢仕祺,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畢仕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AVILALA AKHIL 110年5月10日11時27分許 5,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0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welkins valiente edrote」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AVILALA AKHIL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ily」聯繫AVILALA AKHIL,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AVILALA AKHI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全家超商「高雄西灣店」。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0年5月20日7時許 500元(至全家超商「高雄西灣店」貨到付款)。 18 周君豪 110年5月10日某時許 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9日19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Sdph WindRunner Fernandez」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周君豪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聯繫周君豪,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周君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9 張宗滿 110年5月12日17時10分許 12,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2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Enaj Orampa,Line」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張宗滿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聯繫張宗滿,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宗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德新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0年5月24日19時27分許 500元(至7-11超商「德新門市」貨到付款)。 20 蔡昇宏 110年5月13日某時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3日16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林秋滿」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蔡昇宏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聯繫蔡昇宏,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蔡昇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21 楊依依 110年5月8日11時51分許 5,000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8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林玉文」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楊依依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l668899」聯繫楊依依,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楊依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天湖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10年5月13日22時51分許 2,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3日某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天湖門市」貨到付款)。 110年5月20日某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天湖門市」貨到付款)。 22 洪嘉儀 110年5月14日17時36分許 4,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3日12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nanalala chiue」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洪嘉儀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歪猴」聯繫洪嘉儀,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洪嘉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桃園市○○區○○○路000號。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0年5月21日某時許 500元(至桃園市○○區○○○路000號貨到付款)。 23 霍昭宏 110年5月17日13時57分許 4,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6日12時30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cadizal ogsimer pio」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霍昭宏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歪猴」聯繫霍昭宏,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霍昭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全家超商「竹山延和店」。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10年5月22日某時許 500元(至全家超商「竹山延和店」貨到付款)。 24 潘詳鎮 110年5月17日20時26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jovelle megqnda」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潘詳鎮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aby」聯繫潘詳鎮,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潘詳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25 瞿沛緹 110年5月18日20時34分許 4,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8時15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呂雅玲」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瞿沛緹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燕子」聯繫瞿沛緹,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瞿沛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九曲堂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10年5月23日某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九曲堂門市」貨到付款)。 26 謝秉延 110年5月18日16時22分許 3,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5時54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benjielon diamante」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謝秉延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ongs123456」聯繫謝秉延,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謝秉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本元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10年5月23日18時12分許 500元(至7-11超商「本元門市」貨到付款)。 27 吳塏宸 110年5月18日17時43分許 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7時43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呂雅玲」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吳塏宸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燕子」聯繫吳塏宸,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塏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28 孫永守 110年5月19日17時5分許 9,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2時20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Seroja Biru」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孫永守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Seroja Biru」聯繫孫永守,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孫永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 29 楊宇翔 110年5月20日14時13分許 4,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0日13時48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周淑玉」刊登販賣二手蘋果手錶之不實訊息,待楊宇翔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聯繫楊宇翔,佯稱欲購買二手蘋果手錶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楊宇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 30 邱燕青 110年5月22日19時7分許 8,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2日18時53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Thomas Rain Latonio」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邱燕青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aby」聯繫邱燕青,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邱燕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 31 余尚勳 110年5月22日16時55分許 2,5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1日10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余尚勳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gh」聯繫余尚勳,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余尚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新溪州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 110年5月29日20時許 2,500元(至7-11超商「新溪州門市」貨到付款)。 32 張登翔 110年5月25日11時58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4日20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蔣保國」刊登販賣消毒用酒精之不實訊息,待張登翔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蔣保國」聯繫張登翔,佯稱欲購買消毒用酒精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登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 33 黃永錡 110年5月24日17時45分許 5,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2時25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Eqeluxe Enune Namoro」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黃永錡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聯繫黃永錡,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永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 34 陳廉荃 110年5月24日13時15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2時44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陳廉荃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ily」聯繫陳廉荃,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廉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 35 黃奕熹 110年5月24日17時54分許 3,4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日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SIRAJ AHMED LASHARI」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黃奕熹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GH」聯繫黃奕熹,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奕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 36 江柏賢 110年5月25日某時許 5,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5日11時45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EQELUXE ENUNE NAMORO」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江柏賢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聯繫江柏賢,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江柏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 37 簡棠羚 110年5月25日15時29分許 2,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5日15時29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黃絜琳」刊登販賣二手耳機之不實訊息,待簡棠羚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簡棠羚,佯稱欲購買二手耳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簡棠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 38 陳菁華 110年5月26日13時46分許 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3時30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ing Rui Wu」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陳菁華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聯繫陳菁華,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菁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 39 林書賢 110年5月26日22時24分許 7,2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6日20時30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Indra Bahadur Majhi」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林書賢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聯繫林書賢,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書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 40 曾英烈 110年5月26日13時56分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0時36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Wilmar Paz」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曾英烈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aby」聯繫曾英烈,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曾英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 41 鄭晏婷 110年5月26日13時54分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6日上午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ing Rui Wu」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鄭晏婷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暱稱「門牙」聯繫鄭晏婷,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鄭晏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 42 林芳瑜 110年5月26日16時45分許 3,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4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YIN JU CHAN」刊登販賣二手耳機之不實訊息,待林芳瑜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聯繫林芳瑜,佯稱欲購買二手耳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芳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 43 劉睿涵 110年5月26日17時45分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6日傍晚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ing Rui Wu」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劉睿涵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聯繫劉睿涵,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劉睿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 44 高佳鴻 110年5月27日19時31分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7日19時31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王紫研」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高佳鴻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聯繫高佳鴻,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高佳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4。 45 鄭家琪 110年5月27日14時36分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7日14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鄭家琪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聯繫鄭家琪,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鄭家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 46 郭奕汶 110年5月27日10時22分許 1,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6日23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d Nazmul Hasan」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郭奕汶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安」聯繫郭奕汶,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郭奕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俊安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10年5月31日8時23分許 3,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110年6月10日19時2分許 3,000元(至7-11超商「俊安門市」貨到付款)。 47 許峻睿 110年5月28日11時5分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7日12時41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uhammad Ali Manzoor」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許峻睿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暱稱「門牙」聯繫許峻睿,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許峻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 48 楊茹荑 110年5月28日12時11分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8日9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uhammad Ali Manzoor」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楊茹荑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黑鷹」聯繫楊茹荑,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楊茹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8。 49 戴緹葳 110年5月28日18時10分許 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8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戴緹葳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暱稱「十八歲的天空」聯繫戴緹葳,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戴緹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9。 50 詹啟民 110年5月29日16時15分許 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9日15時10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許家維」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詹啟民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聯繫詹啟民,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詹啟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0。 51 蔡舜鈥 110年5月29日12時56分許 7,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9日下午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蔡舜鈥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aby」聯繫蔡舜鈥,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蔡舜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1。 52 鍾雲燕 110年5月29日16時40分許 4,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7日21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鍾雲燕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gh」聯繫鍾雲燕,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鍾雲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2。 53 呂昱瑩 110年5月29日10時1分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9日10時1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呂昱瑩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聯繫呂昱瑩,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呂昱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3。 54 魏婉如 110年5月30日14時25分許 7,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9日18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林沛瑜」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魏婉如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聯繫魏婉如,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魏婉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楊昌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4。 110年6月某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楊昌門市」貨到付款)。 55 藍煒智 110年5月31日16時59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31日16時59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Barbie Malolot」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藍煒智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聯繫藍煒智,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藍煒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5。 56 林維琰 110年5月31日20時29分許 4,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31日14時3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Buenc Cecil」刊登販賣二手蘋果手錶之不實訊息,待林維琰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aby」聯繫林維琰,佯稱欲購買二手蘋果手錶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維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6。 57 黃宣慈 110年5月31日14時3分許 3,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林沛瑜」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黃宣慈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yaha」聯繫黃宣慈,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宣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林口香賓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10年6月1日11時29分許 5,000元(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110年6月7日某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林口香賓門市」貨到付款)。 58 吳晉銘 110年6月2日17時2分許 2,46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ANNA BADILLO」刊登販賣酒精之不實訊息,待吳晉銘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聯繫吳晉銘,佯稱欲購買酒精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晉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8。 59 趙鈞道 110年6月1日17時56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日15時38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arianne Polinag Delacruz」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趙鈞道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聯繫趙鈞道,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趙鈞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9。 60 紀廷達 110年6月2日9時32分許 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D SHAKIL SORDAR」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紀廷達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ANZXC」聯繫紀廷達,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紀廷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0。 61 陳智賢 110年6月3日10時7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3日10時7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D Mirhossen」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陳智賢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yy00000000」聯繫陳智賢,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智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1。 62 余彥丞 110年6月3日12時19分許 6,3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日20時22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D SHAKIL SORDAR」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余彥丞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安」聯繫余彥丞,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余彥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2。 63 邱至嶔 110年6月3日13時58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日8時22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邱至嶔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十八歲的天空」聯繫邱至嶔,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邱至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昶誼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10年6月12日8時12分許 2,000元(至7-11超商「昶誼門市」貨到付款)。 64 王唯至 110年6月4日18時17分許 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4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林宥辰」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王唯至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aha」聯繫王唯至,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王唯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恆吉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10年6月11日17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恆吉門市」貨到付款)。 65 莊繐慈 110年6月5日2時46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5日2時46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janell escobar」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莊繐慈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aby」聯繫莊繐慈,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莊繐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嘉和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10年6月14日0時40分許 500元(至7-11超商「嘉和門市」貨到付款)。 66 蔡易立 110年6月6日17時15分許 2,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6日16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D Mirhossen」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蔡易立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yy00000000」聯繫蔡易立,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蔡易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6。 67 蔡立緯 110年6月8日某時許 5,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8日16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蔡立緯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gh」聯繫蔡立緯,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蔡立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7。 68 黃昱宸 110年6月7日17時7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6日凌晨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ana marie orais montedramos」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黃昱宸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聯繫黃昱宸,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昱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愛蘭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8。 110年6月11日14時56分許 500元(至7-11超商「愛蘭門市」貨到付款)。 69 林鉅翔 110年6月7日11時30分許 6,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7日11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arketplace」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林鉅翔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聯繫林鉅翔,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鉅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9。 70 楊劭謙 110年6月7日17時33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7日17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楊劭謙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聯繫楊劭謙,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楊劭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坑口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0。 110年6月13日20時38分許 500元(至7-11超商「坑口門市」貨到付款)。 71 黃奕嘉 110年6月7日16時20分許 2,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7日16時20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鍾琴芳」刊登販賣二手音響之不實訊息,待黃奕嘉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聯繫黃奕嘉,佯稱欲購買二手音響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奕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1。 72 曹政雄 110年6月7日14時29分許 4,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7日13時50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清大電機24級新生交流板」內名稱「林峻霆」刊登販賣二手耳機之不實訊息,待曹政雄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聯繫曹政雄,佯稱欲購買二手耳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曹政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2。 73 莊海莉 110年6月7日22時45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7日22時45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 marketplace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莊海莉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聯繫莊海莉,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莊海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東尊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3。 110年6月10日15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東尊門市」貨到付款)。 74 文薇茹 110年6月8日15時27分許 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8日14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Dexter Canua」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文薇茹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aby」聯繫文薇茹,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文薇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超商「新真理門市」。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4。 110年6月13日14時許 500元(至7-11超商「新真理門市」貨到付款)。 75 陳宥丞 110年6月9日11時11分許 6,8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9日11時11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 marketplace名稱「TADIWOS MESELE」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陳宥丞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聯繫陳宥丞,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宥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5。 76 陳久龍 110年6月10日17時59分許 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0日17時59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rick paras」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陳久龍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 exist」聯繫陳久龍,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久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6。 77 牛騰逸(原名牛建華) 110年6月11日14時54分許 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1日14時54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洪玉芬」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牛騰逸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聯繫牛騰逸,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牛騰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7。 78 鄒昆明 110年6月11日20時9分許 6,513元(起訴書記載6,500元,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8日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 marketplace名稱「呂啟憲」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鄒昆明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來自地球的我」聯繫鄒昆明,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鄒昆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8。 79 陳宏誌 110年6月12日17時13分許 1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2日17時13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林美惠」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陳宏誌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暱稱「iy888999」聯繫陳宏誌,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宏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9。 80 張家珅 110年6月15日某時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5日8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 marketplace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張家珅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草」聯繫張家珅,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家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0。 81 朱筠可 110年6月16日15時33分許 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6日15時33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 marketplace名稱「徐茹茹」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朱筠可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aha」聯繫朱筠可,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朱筠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1。 82 喬安 110年6月16日11時26分許 6,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6日9時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axel」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待喬安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草」聯繫喬安,佯稱欲購買二手手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喬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2。 83 曾宇葳 110年6月16日13時57分許 3,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5日11時54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陳明輝」刊登販賣二手耳機之不實訊息,待曾宇葳瀏覽上開訊息後,以社群軟體FACEBOOK聯繫曾宇葳,佯稱欲購買二手耳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曾宇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3。 84 簡瑾汝 110年6月21日14時31分許 5,5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21日14時31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lucky karn」刊登販賣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待簡瑾汝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簡瑾汝,佯稱欲購買二手SWITCH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簡瑾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及貨到付款左列金額至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智傑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4。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手機1支(Iphone 13 pro Max,含SIM卡1張) 即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3至39頁) 2 手機1支(Iphone 11,含SIM卡1張) 即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3至39頁) 3 手機1支(Iphone X,含SIM卡1張) 即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3至39頁) 4 手機1支(Iphone SE,含SIM卡1張) 即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3至39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1 附表一編號1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凱文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199至201頁)。 ②告訴人鄭凱文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明細、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03至209頁)。 2 附表一編號2 ①證人即告訴人蒂拉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12至215頁)。 ②告訴人蒂拉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對話紀錄擷圖、收到之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17至235頁)。 ③告訴人蒂拉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案件被害人個人資料表(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11、216頁)。 3 附表一編號3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為瀚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37至239頁)。 ②告訴人曾為瀚提出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燕子」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41至243頁)。 4 附表一編號4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如楠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45至248頁)。 ②告訴人黃如楠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鍾政宏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歪猴」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49至253頁)。 5 附表一編號5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泓森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55至256頁)。 ②告訴人黃泓森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對話紀錄、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歪猴」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57至271、273頁)。 6 附表一編號6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吉雄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75至277頁)。 ②告訴人蔡吉雄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78頁)。 7 附表一編號7 ①證人即告訴人伊里桑‧卡夫魯萬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79至281頁)。 ②告訴人伊里桑‧卡夫魯萬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陳小梯」對話紀錄、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83至288頁)。 8 附表一編號8 ①證人即告訴人顏豪翊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90至293頁)。 ②告訴人顏豪翊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網址、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對話紀錄、寄貨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94至302頁)。 ③告訴人顏豪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289、294至295頁)。 9 附表一編號9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俊超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黃俊超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Mei Jia」對話紀錄、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貨到付款代收費收據、收取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07至314頁)。 10 附表一編號10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建任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15至316頁)。 ②告訴人朱建任提出之交貨便代號、貨態追蹤查詢結果(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18頁)。 11 附表一編號11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麗菁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21至322頁)。 ②告訴人李麗菁提出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汪尋尋」對話紀錄、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對話紀錄、取貨資訊查詢結果及收據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23至327頁)。 12 附表一編號12 ①證人即告訴人穆泓志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31至333頁)。 ②告訴人穆泓志之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案件被害人個人資料表(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29至330頁)。 13 附表一編號13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氏秋紅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35至336頁)。 ②告訴人范氏秋紅提出之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songs123456」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37至352頁)。 14 附表一編號14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申鴻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55至356頁)。 ②告訴人劉申鴻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統一超商交貨便單據、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對話紀錄、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Yakoob Chengod」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57至364頁)。 15 附表一編號15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慧珊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65至366頁)。 ②告訴人徐慧珊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明細、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社群軟體FACEBOOK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67頁)。 16 附表一編號16 ①證人即告訴人畢仕祺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70至371頁)。 ②告訴人畢仕祺提出之統一超商交貨便單據、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對話紀錄、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魯學蓮」對話紀錄、取貨資訊查詢結果擷圖、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金融卡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72至385頁)。 ③告訴人畢仕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69頁)。 17 附表一編號17 ①證人即告訴人AVILALA AKHIL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87至388頁)。 ②告訴人AVILALA AKHIL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90頁)。 ③告訴人AVILALA AKHIL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89頁)。 18 附表一編號18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君豪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94至397頁)。 ②告訴人周君豪提出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社群軟體FACEBOOK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00至406頁)。 ③告訴人周君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393、398至399頁)。 19 附表一編號19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宗滿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07至408頁)。 ②告訴人張宗滿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10至412頁)。 20 附表一編號20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昇宏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13至415頁)。 ②告訴人蔡昇宏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與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林秋滿」、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17至422頁)。 21 附表一編號21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依依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23至424頁)。 ②告訴人楊依依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林玉文」、通訊軟體LINEID「yl668899」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包裹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25至432頁)。 22 附表一編號22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嘉儀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33至434頁)。 ②告訴人洪嘉儀提出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歪猴」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35至442頁)。 23 附表一編號23 ①證人即告訴人霍昭宏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43至446頁)。 ②告訴人霍昭宏提出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歪猴」對話紀錄擷圖、取件包裹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47至463頁)。 24 附表一編號24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詳鎮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65至469頁)。 25 附表一編號25 ①證人即告訴人瞿沛緹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71至472頁)。 ②告訴人瞿沛緹提出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燕子」對話紀錄、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呂雅玲」對話紀錄、取貨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第473至502頁)。 26 附表一編號26 ①證人即被害人謝秉延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至5頁)。 ②被害人謝秉延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取貨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7至21頁)。 27 附表一編號27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塏宸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3至24頁)。 ②告訴人吳塏宸提出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燕子」對話紀錄、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呂雅玲」對話紀錄、取貨包裹簡訊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6至30頁)。 28 附表一編號28 ①證人即告訴人孫永守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孫永守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3至35頁)。 29 附表一編號29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宇翔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楊宇翔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與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周淑玉」、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3至46頁)。 30 附表一編號30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燕青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邱燕青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對帳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53至69頁、112年度偵字第503號卷第231至233、239至253、259頁)。 ③告訴人邱燕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03號卷第225至226、235至237、255至257頁)。 31 附表一編號31 ①證人即告訴人余尚勳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73至74頁)。 ②告訴人余尚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Tgh」對話紀錄擷圖、出貨單據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75至77頁)。 32 附表一編號32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登翔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79至81頁)。 33 附表一編號33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永錡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黃永錡提出之與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85至91頁)。 34 附表一編號34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廉荃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陳廉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97頁)。 35 附表一編號35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奕熹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99至101頁)。 ②告訴人黃奕熹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Tgh」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04至110頁)。 36 附表一編號36 ①證人即告訴人江柏賢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11至113頁)。 ②告訴人江柏賢提出之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14頁)。 37 附表一編號37 ①證人即告訴人簡棠羚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17至118頁)。 ②告訴人簡棠羚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19至124頁)。 38 附表一編號38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菁華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25至126頁)。 ②告訴人陳菁華提出之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明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擷圖、取貨資訊查詢結果擷圖、取貨包裹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27至133頁)。 39 附表一編號39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書賢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35至136頁)。 ②告訴人林書賢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37至141頁)。 40 附表一編號40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英烈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43至145頁)。 ②告訴人曾英烈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47至154頁)。 41 附表一編號41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晏婷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57至159頁)。 ②告訴人鄭晏婷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門牙」對話紀錄及個人頁面擷圖、對方提供之出貨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60至163頁)。 42 附表一編號42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芳瑜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65至167頁)。 ②告訴人林芳瑜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個人頁面、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方提供之出貨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68至176頁)。 43 附表一編號43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睿涵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77至179頁)。 ②告訴人劉睿涵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貨件配送進度查詢結果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81至183頁)。 44 附表一編號44 ①證人即告訴人高嘉鴻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85至186頁)。 ②告訴人高嘉鴻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客戶交易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87至192頁)。 45 附表一編號45 ①證人即被害人鄭家琪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93至194頁)。 ②被害人鄭家琪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對方所提供之交易便條碼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96頁)。 46 附表一編號46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羿汶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197至199頁)。 47 附表一編號47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峻睿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01至203頁)。 ②告訴人許峻睿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04至206頁)。 48 附表一編號48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茹荑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09至210頁)。 ②告訴人楊茹荑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訊擷圖、提貨單據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11至217頁)。 49 附表一編號49 ①證人即告訴人戴緹葳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19至220頁)。 ②告訴人戴緹葳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取貨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21至225頁)。 50 附表一編號50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啟民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27至229頁)。 ②告訴人詹啟民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30頁)。 51 附表一編號51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舜鈥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31至232頁)。 ②告訴人蔡舜鈥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33至235頁)。 52 附表一編號52 ①證人即告訴人鐘雲燕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37至240頁)。 ②告訴人鐘雲燕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取貨單據及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41至253頁)。 53 附表一編號53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昱瑩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55至257頁)。 54 附表一編號54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婉如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59至261頁)。 ②告訴人魏婉如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統一超商交貨便及包裹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63至266頁)。 55 附表一編號55 ①證人即告訴人藍煒智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67至268頁)。 ②告訴人藍煒智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69至280頁)。 56 附表一編號56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維琰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81至283頁)。 ②告訴人林維琰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85至286頁)。 57 附表一編號57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宣慈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87至289頁)。 ②告訴人黃宣慈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91至294頁)。 58 附表一編號58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晉銘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95至296頁)。 ②告訴人吳晉銘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297至299頁)。 59 附表一編號59 ①證人即告訴人趙鈞道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01至304頁)。 ②告訴人趙鈞道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06至307頁)。 60 附表一編號60 ①證人即告訴人紀廷達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09至311頁)。 ②告訴人紀廷達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13至321頁)。 61 附表一編號61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智賢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23至325頁)。 ②告訴人陳智賢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26至327頁)。 62 附表一編號62 ①證人即告訴人余彥丞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29至331頁)。 ②告訴人余彥丞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32至333頁)。 63 附表一編號63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至嶔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35至336頁)。 64 附表一編號64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唯至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37至338頁)。 ②告訴人王唯至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統一超商交貨便及包裹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39至342頁)。 65 附表一編號65 ①證人即告訴人莊繐慈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43至345頁)。 ②告訴人莊繐慈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44至349頁)。 66 附表一編號66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易立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53至354頁)。 ②告訴人蔡易立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幣活期存款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55至357頁)。 67 附表一編號67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立緯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59頁)。 ②告訴人蔡立緯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60至361頁)。 68 附表一編號68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昱宸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63至364頁)。 ②告訴人黃昱宸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提貨單據及收受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65至373頁)。 69 附表一編號69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鉅翔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75至377頁)。 70 附表一編號70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劭謙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79至380頁)。 ②告訴人楊劭謙提出之提貨單據及收受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82至384頁)。 71 附表一編號71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奕嘉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85至386頁)。 ②告訴人黃奕嘉提出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頁面、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89至394頁)。 72 附表一編號72 ①證人即告訴人曹政雄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95至398頁)。 ②告訴人曹政雄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收受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399至404頁)。 73 附表一編號73 ①證人即告訴人莊海莉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05至407頁)。 74 附表一編號74 ①證人即告訴人文薇茹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09至410頁)。 ②告訴人文薇茹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明細、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擷圖、統一超商交貨便及收受商品照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11至420頁)。 75 附表一編號75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宥丞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21至422頁)。 ②告訴人陳宥丞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收受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24至429頁)。 76 附表一編號76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久龍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31至432頁)。 ②告訴人陳久龍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統一超商交貨便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33至434頁)。 77 附表一編號77 ①證人即告訴人牛騰逸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35至437頁)。 ②告訴人牛騰逸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擷圖、統一超商交貨便及商品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38至439頁) 。 78 附表一編號78 ①證人即告訴人鄒昆明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41至443頁)。 ②告訴人鄒昆明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45至455頁)。 79 附表一編號79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宏誌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59至161頁)。 80 附表一編號80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家坤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告訴人張家坤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販賣商品頁面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67至470頁)。 81 附表一編號81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筠可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71至473頁)。 ②告訴人朱筠可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75至477頁)。 82 附表一編號82 ①證人即告訴人喬安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79至481頁)。 ②告訴人喬安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83至489頁)。 83 附表一編號83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宇葳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91至492頁)。 ②告訴人曾宇葳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往來交易明細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93至497頁)。 84 附表一編號84 ①證人即告訴人簡瑾汝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499至500頁)。 ②告訴人簡瑾汝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第501至504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偵29397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一 偵29397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397號卷二 偵503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號卷 查扣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13號卷 本院金訴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33號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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