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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施慶鴻羅羽媛江健鋒

原告
三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豈禎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被告
黃祐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祐哲被訴妨害秩序等一案,所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部分,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所涉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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