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49號
- 原告
- 張嘉亨
- 被告
- 鄭宇辰
羅國誌
張棉棉
劉傑元
陳品妤
黃品妍
黃章棋
王思捷
嚴麗琴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就原告主張所受詐欺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刑事案件中,原告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之告訴人,被告鄭宇辰、羅國誌、張棉棉、劉傑元、陳品妤、黃品妍、黃章棋、王思捷、嚴麗琴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本案起訴書在卷可稽,自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王建翔、陳睿達、黃信智、賴泓宇、王富生、王宥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兩造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是此部份訴訟將依法報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