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7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芳如何紹輔張美眉

原告
雨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裕彩
被告
張晉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請擇一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所受利益之規定,為有利原告之判決。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萬2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均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本件本院所為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