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黃玉琪、曹錫泓、薛雅庭
- 當事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美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12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被 告 許美琴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上列被 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9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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