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戰諭威、陳怡秀、傅可晴
- 法定代理人陳華強、蔡采芳
- 原告郭成益、郭鳳娟、郭家宏、郭渝琳
- 被告項鈞澤、和安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和安救護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80號 原 告 郭成益 郭鳳娟 郭家宏 郭渝琳 被 告 項鈞澤 和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強 被 告 和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采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02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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