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柯○廷、柯○吉、江啟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柯○廷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柯○吉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江啟德 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