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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鄭百易

  • 被告
    許愷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愷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9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愷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愷芯知悉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扣案侵害商標商品」欄所示商品之商標權,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竟基於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故意,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經由淘寶網站,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接續購買、輸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後,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 0巷000號1樓之住處,透過網際網路以臉書直播之方式,販 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予不特定人,獲利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愷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 ㈡「愷芯Kai Xin飾品直播」臉書網頁資料、Jambo網頁資料、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1年3月9日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 詳細報表、CHANEL授權委任狀、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與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運送契約書、財政部關務署111年3月4日台關緝字第1111005303號函暨所附進口貨物報關資料 、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被告與賣家之對話紀錄截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LOUIS VUITTON 111年6月30日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111年6月13日鑑定報告書、埃爾梅斯國際委任狀、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7月5日鑑定報告書、伊芙聖羅蘭公司委任狀、固喜 歡固喜公司委任狀、布拜里公司授權委任狀、美商河之光公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巴黎世家公司委任狀、羅威公司111年9月27日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賽玲有限公司111年7月29日鑑定暨鑑價報告書、普瑞得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鑑定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書、本院扣押物品清單。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於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然修正 後之法律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而未生效,是本案仍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規定,先予敘明。 ⒉查被告自大陸地區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屬商標 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記載被告販賣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業經公訴檢察官陳明為誤載,並當庭刪除此部分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64頁 ),併此敘明。 ⒊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1年4月29日為警查獲止所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認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⒋按裁判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事實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全部,受訴法 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犯罪事實,自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查被告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記載,然因與檢察官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述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商標有使消費者辨識商品及服務來源,不致產生混淆誤認之功用,並有建立企業及商品形象之功能,企業經營者勢須投入大量資金及商品行銷以維護其商標,竟為圖一己私利,擅自將自不詳身分之人所購入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販賣予不知情之消費者,不僅影響商標權人之市場利益,亦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價值形成混淆,甚至可能因產品品質不良,造成安全上問題,而衍生商品責任糾紛,侵害商標權人建立之企業形象與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衡諸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復已與商標權人埃爾梅斯國際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 至134頁),及考量被告遭查獲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犯 罪時間、所獲利益,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 之罪所販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被告於偵查時供承其因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獲利4,000元(見 偵卷第448頁),固屬其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埃爾梅斯國 際以100,000元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有調解程序筆錄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至144頁),足見被告給付之賠償金額,已超過其因犯罪所得之金額,堪認被告已無保留犯罪所得,倘仍就前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⒊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非侵害商標權商品,有鑑定報告書、證明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07、413頁、本院卷第139頁),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 案犯罪有關,爰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扣案侵害商標物品 卷頁出處 1 00000000 LV(圖)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1至9所示 偵卷第70至71頁 00000000 LV(圖) 偵卷第72至76頁 00000000 LV(圖) 偵卷第77頁 00000000 LOUIS VUITTON(文字) 偵卷第78至82頁 00000000 LOUIS VUITTON(文字) 偵卷第83頁 00000000 LV(圖) 偵卷第84頁 00000000 LV(圖) 偵卷第85頁 00000000 LV(圖) 偵卷第86頁 00000000 LV(圖) 偵卷第87頁 00000000 LV(圖) 偵卷第88至89頁 00000000 V(圖) 偵卷第90至91頁 00000000 LV(圖) 偵卷第92至93頁 2 00000000 HERMES(文字)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如附表二 編號10至23所示 偵卷第111至118頁 00000000 design H encercle simple(圖) 偵卷第119至120頁 00000000 LOGO ATTELAGE ET H ENCERCLE NOIR BLANC(圖) 偵卷第121至123頁 3 00000000 DIOR(文字)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24至27所示 偵卷第128頁 00000000 DIOR(文字) 偵卷第129頁 00000000 CHRISTIAN DIOR(文字) 偵卷第130頁 00000000 CD(文字) 偵卷第131頁 00000000 CD(圖) 偵卷第132至133頁 4 00000000 Monogram(圖)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28至42所示 偵卷第141頁 00000000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圖) 偵卷第142頁 00000000 CHANEL(文字) 偵卷第143頁 00000000 MONOGRAMME DOUBLE C DEVICE(圖) 偵卷第144頁 00000000 CC Monogram without Circle(圖) 偵卷第145頁 00000000 Monogram Double C Decice(圖) 偵卷第146頁 5 00000000 YSL(圖)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43至45所示 偵卷第152頁 00000000 YSL(圖) 偵卷第153頁 00000000 SAINT LAURENT(文字) 偵卷第154至155頁 00000000 SAINT LAURENT PARIS(文字) 偵卷第156至157頁 6 00000000 GUCCI(文字)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46至51所示 偵卷第168頁 00000000 GG(圖) 偵卷第169至170頁 00000000 GG(圖) 偵卷第171至172頁 00000000 GG(圖) 偵卷第173頁 00000000 GUCCI(文字) 偵卷第174頁 00000000 GG(圖) 偵卷第175頁 00000000 GUCCI(文字) 偵卷第176頁 00000000 GG(圖) 偵卷第177頁 00000000 GUCCI Word(文字) 偵卷第178頁 7 00000000 BURBERRY(文字) 英商布拜里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52至54所示 偵卷第189頁 00000000 Equestrian Knight Device(圖) 偵卷第190頁 00000000 BURBERRY(文字) 偵卷第191頁 00000000 TB Monogram(圖) 偵卷第192頁 00000000 BURBERRY(文字) 偵卷第193頁 8 00000000 design mark(圖) 美商河之光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55至56所示 偵卷第198頁 9 00000000 BB(圖)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57所示 偵卷第209至210頁 10 00000000 4L(圖)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58至59所示 偵卷第216頁 00000000 LOEWE(文字) 偵卷第217頁 00000000 LOEWE(文字) 偵卷第218頁 11 00000000 CELINE and logo Triomphe(圖)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60至63所示 偵卷第222至223頁 00000000 SULKY+CELINE(圖) 偵卷第224頁 00000000 BLASON logo nouvelle version 2(圖) 偵卷第225至226頁 00000000 CELINE(文字) 偵卷第227頁 00000000 CELINE(文字) 偵卷第228頁 12 00000000 PRADA(文字)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64至70所示 偵卷第234頁 00000000 PRADA(文字) 偵卷第235頁 00000000 PRADA(文字) 偵卷第236頁 13 00000000 NIKE&Swoosh Design(圖) 荷蘭商奈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如附表二 編號71所示 偵卷第477至478頁 00000000 NIKE(圖) 偵卷第479至481頁 00000000 Wing Design(圖) 偵卷第483至185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侵害商標商品 鑑定結果 1 LV圍巾5件 仿品 2 LV耳環16對 仿品 3 LV戒指9件 仿品 4 LV項鍊3件 仿品 5 LV手鍊(環)11件 仿品 6 LV拖鞋3雙 仿品 7 LV帽子3件 仿品 8 LV髮夾13件 仿品 9 LV髮束6件 仿品 10 Hermes皮帶18件 仿品 11 Hermes帽子9件 仿品 12 Hermes拖鞋6雙 仿品 13 Hermes圍巾1件 仿品 14 Hermes雨傘2件 仿品 15 Hermes包包4件 仿品 16 Hermes皮夾3件 仿品 17 Hermes襪子30雙 仿品 18 Hermes眼鏡7件 仿品 19 Hermes戒指1件 仿品 20 Hermes項鍊2件 仿品 21 Hermes髮夾3件 仿品 22 Hermes手環25件 仿品 23 Hermes耳環126對 仿品 24 DIOR帽子1件 仿品 25 DIOR衣服3件 仿品 26 DIOR(CD)髮箍4件 仿品 27 DIOR(CD)耳環2對 仿品 28 Chanel胸針4件 仿品 29 Chanel耳環71對 仿品 30 Chanel襪子21雙 仿品 31 Chanel髮束24件 仿品 32 Chanel髮箍2件 仿品 33 Chanel髮夾50件 仿品 34 Chanel眼鏡26件 仿品 35 Chanel帽子8件 仿品 36 Chanel鞋子3雙 仿品 37 Chanel圍巾4件 仿品 38 Chanel衣服11件 仿品 39 Chanel包包24件 仿品 40 Chanel手環15件 仿品 41 Chanel戒指11件 仿品 42 Chanel項鍊33件 仿品 43 YSL衣服2件 仿品 44 YSL手環3件 仿品 45 YSL耳環1對 仿品 46 GUCCI衣服5件 仿品 47 GUCCI眼鏡11件 仿品 48 GUCCI帽子3件 仿品 49 GUCCI項鍊2件 仿品 50 GUCCI耳環3對 仿品 51 GUCCI髮夾12件 仿品 52 Burberry眼鏡4件 仿品 53 Burberry包包10件 仿品 54 Burberry衣服6件 仿品 55 Tory Burch包包4件 仿品 56 Tory Burch手環1件 仿品 57 Balenciaga耳環12對 仿品 58 Loewe衣服2件 仿品 59 Loewe襪子40雙 仿品 60 Celine襪子3雙 仿品 61 Celine髮束2件 仿品 62 Celine圍巾3件 仿品 63 Celine衣服8件 仿品 64 Prada衣服1件 仿品 65 Prada包包12件 仿品 66 Prada帽子2件 仿品 67 Prada髮夾3件 仿品 68 Prada髮束1件 仿品 69 Prada耳環1對 仿品 70 Prada項鍊5件 仿品 71 NIKE衣服3件 仿品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1 GUCCI髮夾3件 無法鑑定 2 Tory Burch髮夾2件 未經註冊使用於髮夾類別,非侵害商標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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