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正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智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5694號、第46685號、第46686號、第46687號、第46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正宏犯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正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 ㈡被告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自110年12月某日起至111年6月止,多次販賣虛偽標記商 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施之數舉動,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先後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 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4號、本院以109年度中智簡字第53號 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 第80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10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 於本案之前,即曾有多次違反商標法與販售虛偽標記商品之犯行,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確定並均執行完畢之紀錄,足見被告受前案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仍不知遵守正常市場交易秩序與商品規範,以致一再違反商品標記規範,危害商品交易秩序,並凸顯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明顯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自無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就被告所犯本件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之前,即曾有多次商品虛偽標記或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犯行,經本院判處拘役並均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素行非佳,被告未記取前案教訓,在購物網站販售如附表所示的商品, 虛偽標記相關商品業經通審驗合格之商品資訊,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並妨害正常市場交易秩序,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尚非全無悔意,犯罪手段和平,販售商品的數量與期間之情節及所生實害,兼衡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已婚,大學肄業,從事網路販賣3C配件及生活家電之商務工作,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 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考量犯罪所得之範圍及價額不具有特定性,且犯罪利得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為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並符合實務需求,乃賦予法官於個案以估算方式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之權限。 ㈡依被告於警詢供稱其迄今販售如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即BLADE無線藍芽麥克風K8共50支左右,而該商品的售價為新臺幣(下同)399元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35694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據此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9,950(計算式=399元×50支),至於被告販售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商品之所得,因卷內欠缺相關資料,而無從認定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被告上開犯罪所得,雖未經扣案,因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5694號111年度偵字第46685號111年度偵字第46686號111年度偵字第46687號111年度偵字第46688號被 告 黃正宏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正宏明知其所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竟基於販賣虛偽標示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某日起至111年6月間,上網連結網際網路至 蝦皮商城網站,再以其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帳號登入後,在該網路購物網站上接續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訊息,並在各該商品網頁上虛偽標示如附表所示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請證明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之合格標籤,用以表示前開商品係經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以此方式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供不特定消費者瀏覽購買,足生損害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之正確性。 二、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接獲民眾檢舉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調查後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正宏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刀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查詢頁1份、如附表所示遭虛偽 標記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共5份、商品驗證登 錄證書1份、如附表所示商品於蝦皮商城網站賣場網頁翻印 頁共5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函共5份在卷可稽。核與被告自白之內容相符一致,堪信其自白為真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嫌。被告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刊登上開網頁時起至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接獲民眾檢舉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而查獲止,多次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施之數舉動,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檢 察 官 廖聖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鄭如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第2項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備註: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販賣之蝦皮帳戶帳號 商品名稱 虛偽之標記 1 blade8888 BLADE無線藍牙麥克風K8 CCAJ19LP83B0T5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之合格標籤 2 blade8888 藍牙支架式自拍桿 CCAJ14LP4440T7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之合格標籤 3 blade8888 米家門窗感應器1代 CCAK17LP1430T0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之合格標籤 4 blade8888 小米智能門鎖E CCAJ20LP3100T7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之合格標籤 5 kaiyibao 米家門窗感應器2代 CCAK17LP1430T0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之合格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