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6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文綾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7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文綾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文綾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之公然侮辱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於通訊軟體LINE貼文留言處以「有病」、「白癡」等語辱罵告訴人,其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配偶因工作排班紛爭,竟不以理性平和之態度處理,在LINE群組上以文字出言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即為法所不許,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本案犯罪情節,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見他卷第53頁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
112年度偵字第47408號
被 告 楊文綾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3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綾係博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排班人員,楊堅忍為劉慈
雲之夫。緣楊文綾與劉慈雲於民國000年0月間均為耕莘體檢
公司兼職體檢工作之人員,並由楊文綾負責排班作業,因楊
文綾多次在社群裡提及劉慈雲並語帶諷刺,楊堅忍得知後,
遂在通訊軟體LINE之耕莘體檢中部社群裡標註楊文綾,並敬
告楊文綾莫過於欺人太甚,詎楊文綾竟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
,於同年月19日擷取上開楊堅忍之留言後,轉貼至其所管理
之LINE群組「楊姐姐支...群7.0」,楊文綾除在以該留言撰
寫貼文,於其中標註劉慈雲及楊堅忍之真實姓名外,並以「
有病」、「白癡」等語形容楊堅忍,而以此方式描述楊堅忍
為智力不足、人格有問題之人,使上開「楊姐姐支...群7.0
」群組之至少306位成員均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於楊堅
忍之名譽。
二、案經楊堅忍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文綾固坦承有在上開群組發表上開貼文,惟矢口
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講有病是口頭禪,寫白癡是
我自言自語等語。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楊堅忍
指證歷歷,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
;又被告所稱「有病」、「白癡」等語均是針對告訴人楊堅
忍所發表「我在這群組先敬告妳......」等語之貼文,足見
被告所指「有病」、「白癡」等語均是針對告訴人為之,而
非自言自語。況「有病」所指涉之意,係謔稱人行事不合常
理;「白癡」或「白痴」則係譏諷缺少智慧或行為愚蠢的人
,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查詢結果可參,均具有貶損
告訴人名譽之故意。從而,被告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 振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