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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85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簡志宇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浚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浚潮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浚潮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多次辱罵告訴人蔡菊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各次公然侮辱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恣意為本案公然侮辱犯行,未能尊重他人名譽法益,造成告訴人受有名譽之損害,實非可取;並斟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參以被告之素行,於警詢時自述之學歷、職業、家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息股
                                    112年度偵字第29514號
  被   告 劉浚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浚潮因與鄰居蔡菊素有不睦,於民國112年4月9日10時43
    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前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
    場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以「肖雞掰」(台語,意
    指女性生殖器官)、「臭卒拉」(台語,意指無用之人)、
    「肖郎」(台語,意指精神異常之人)、「奧機掰」(台語
    ,指腐爛之女性生殖器官)、「去候人幹」(台語,指讓人
    發生性關係)等不雅用語,辱罵蔡菊,足以貶損蔡菊之名譽
    、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蔡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劉浚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辯稱:當時伊僅有問告訴人
    蔡菊「不是說要讓我死,什麼時候,我現在還活的好好的,
    為何房子賣不掉,賣這麼久」等語,伊只有講前面2段,後
    面伊就進入屋內,跟伊小孩講話,伊是在罵小孩云云。惟查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蔡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
    歷歷,並有現場錄影檔案(檢附於警詢光碟之檔名:video_
    00000000_111349.mp4檔案)、告訴人提出之錄影譯文、本
    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觀諸譯文及勘驗報
    告,被告在進入門內時,仍以外界可明確聽聞之音量,向屋
    內之他人明確表示「罵隔壁那個肖仔」,其後出口接續辱罵
    告訴人「肖郎」(台語,意指精神異常之人)、「奧機掰」
    (台語,指腐爛之女性生殖器官)、「去候人幹」(台語,
    指讓人發生性關係)等不雅用語,此由告訴人之住家監視錄
    影器材之錄影聲音仍可清晰辨識,即可證明當時被告辱罵此
    言時,係屬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上揭用語依
    一般社會觀念,已足認有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是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至告
    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亦涉有恐嚇犯行部份,因被告否認有恐
    嚇之故意,且當時被告其他言語僅係抒發告訴人對其提出訴
    訟之不滿,並無以不法惡害通知告訴人之行為,尚難認其有
    恐嚇之犯意,告訴及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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