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陳韋仁
- 被告邱義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義烜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50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義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義烜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需經本人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由邱義烜以不詳方式取得其祖母藍玉秀之身分證與健保卡(下稱雙證件)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冒用藍玉秀之名義,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向前開門市店員行使,致該等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藍玉秀同意辦理,而交付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SIM卡及APPL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 phone7)、OPPO廠牌行動電話(型號A77)予邱義烜(詐得之 行動電話門號、行動電話、偽造之方式、文書名稱、署押及數量,詳如附表所示),足生損害於藍玉秀、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公司辦理行動電話門號業務及合約審核之正確性。嗣藍 玉秀於民國111年5月6日中午12時許接到遠傳電信客服通知 未繳納通話費,經藍玉秀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藍玉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573號偵查卷〈下稱偵39573卷〉第3 7頁至第3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838號 偵查卷〈下稱偵50838卷〉第55頁至第57頁)。 ㈡書證: ⒈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39573卷第31頁)。 ⒉門號0000000000號之亞太電信4G行動預付卡申請書【含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面影本】1份(見偵39573卷第45頁至第47頁)。 ⒊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4G行動預付卡申請書【含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面影本】1份(見偵39573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 服務申請書、服務契約【含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各1份(見偵39573卷第53頁至第63頁)。 ⒌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 服務申請書【含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各1份(見偵39573卷第67頁至第75頁)。 ⒍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 服務申請書【含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各1份(見偵39573卷第77頁至第83頁)。 ⒎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含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銷售確認單各1份(見偵39573卷第85頁至第89頁)。 ⒏伍星科技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份(見偵39 573卷第33頁)。 ⒐告訴人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39573卷第35頁、第41頁)。 ⒑告訴人之致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請門號聲明書暨證號自建控管申請書1份(見偵39573卷第43頁)。 ⒒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106年10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1份(見偵39573卷第65頁)。 ⒓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9日遠傳(發)字第112107071 28號函1份(見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643號卷〈下稱本院卷〉 第95頁)。 ㈢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86頁至第87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動電話門號服務須以SIM卡為使用介面,因此電信公司將 行動電話門號交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SIM卡給 消費者做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SIM卡之所有權亦移轉於消費 者(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既具有上述通訊使用介面,縱屬於預付 卡性質之門號SIM卡,於所儲值之通話額度用罄後,仍具有 他人撥打後得以接通並對外通話之價值,自屬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客體。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造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先後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而詐得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之行為,均係基 於冒用被害人名義詐取行動電話門號、行動電話之同一目的,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屬接續犯,而僅各論以一罪。再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敘及被告偽造並行使如附表編號1、2所示證件空白處之偽造「藍玉秀」署押 之私文書,而詐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及因偽造並行使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私文書,而詐得如附 表編號3、4所示行動電話之犯罪事實,惟因此部分事實與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且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業已自白此部分犯罪事實(見本院卷第87頁),尚無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再被告本案係各出於詐得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行動電話之目 的,此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與詐欺行為間具有高度重疊關係,合而評價為一行為較恰當,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論及被告此部分行為亦均涉犯詐欺取財罪,然此與其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既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且本院已當庭告知此罪名(見本院卷第86頁),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指明。 ㈣又被告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各編號),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竟因貪圖小利,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冒用告訴人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各私文書,向被害人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公司詐取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行動電話, 不僅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被害人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申辦業務與使用者管理之正確性,亦助長犯罪歪風,破壞社會治安及妨害金融秩序,並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實屬不該,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具悔意,然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公司達成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獲利益(詳後沒收部分)、前開告訴人、被害人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公司所受損害,及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諭知: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就附表編號3、4所示犯行因而詐得之行動電話等 節,業據被告於訊問程序中供述在卷,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如附表各編號詐得之門號SIM卡各1張,告訴人於111年5月9日業已向電信公司門市表示非其申辦,有告 訴人之致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請門號聲明書暨證號自建控管申請書1份(見偵39573卷第43頁)在卷可參,各該門號應已停用而失其價值,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探知上開物品之所在及價額,顯均不符比例原則,而均有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之情形,均不另為沒收 之諭知。 ㈢被告就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載其偽簽之「藍玉秀」簽名,總計23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至被告所行使之各該文書,業已交付電信公司門市,非屬被告所有,均不宣告沒收。 ㈣上開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得之行動電話門號 偽造之方式 偽造之文書名稱 偽造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罪名及宣告刑 出處 1 106年11月13日 桃園市○○區○○街00號1樓亞太電信伍星企業社 0000000000 在亞太電信4G行動卡預付申請書申請人欄、申請人簽章欄、證件影本空白處簽署「藍玉秀」,並附上之雙證件影本,用以表示藍玉秀辦理左列門號之意思。 亞太電信4G行動卡預付申請書【手機門號0000000000】 申請人欄位 1枚 邱義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藍玉秀」署名參枚均沒收。 見偵39573卷第45頁 申請人簽章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45頁 證件影本空白處 1枚 見偵39573卷第47頁 2 106年11月13日 同上 0000000000 在亞太電信4G行動卡預付申請書申請人欄、申請人簽章欄、證件影本空白處簽署「藍玉秀」,並附上之雙證件影本,用以表示藍玉秀辦理左列門號之意思。 亞太電信4G行動卡預付申請書【手機門號0000000000】 申請人欄位 1枚 邱義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藍玉秀」署名參枚均沒收。 見偵39573卷第49頁 申請人簽章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49頁 證件影本空白處 1枚 見偵39573卷第51頁 3 106年11月13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某門市 0000000000(攜碼至遠傳電信) 在右列文件簽署「藍玉秀」,並附上之雙證件影本,用以表示藍玉秀攜碼辦理左列門號,並採取綁約30個月,送APPL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phone7)1支之意思。 遠傳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手機門號:0000000000(攜碼)】 申請人簽名欄位 1枚 邱義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藍玉秀」署名伍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PPL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見偵39573卷第53頁 資費申請者簽名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55頁 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電信服務契約 申請者簽名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57頁 行動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申請客戶簽章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61頁 銷售確認單 申請人簽章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63頁 4 106年11月16 遠傳電信某門市 0000000000(攜碼至遠傳電信) 在右列文件簽署「藍玉秀」,並附上之雙證件影本,用以表示藍玉秀攜碼辦理左列門號,並採取綁約30個月,送OPPO廠牌行動電話(型號A77)1支之意思。 遠傳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手機門號:0000000000(攜碼)】 申請人姓名欄位 1枚 邱義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4「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藍玉秀」署名陸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見偵39573卷第67頁 申請人簽章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67頁 資費申請者簽名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69頁 行動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客戶姓名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73頁 申請客戶簽章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73頁 銷售確認單 申請人簽章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75頁 5 106年11月13日 遠傳電信平鎮復旦特約服務中心 0000000000 在右列文件簽署「藍玉秀」,並附上之雙證件影本,用以表示藍玉秀攜碼辦理左列門號之意思。 遠傳電信第三代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手機門號:0000000000】 申請人姓名欄位 1枚 邱義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5「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藍玉秀」署名肆枚均沒收。 見偵39573卷第77頁 申請人簽章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77頁 資費申請者簽名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79頁 銷售確認單 申請人簽章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83頁 6 106年11月14日 遠傳電信大園果林特約服務中心 0000000000 在右列文件簽署「藍玉秀」,並附上之雙證件影本,用以表示藍玉秀攜碼辦理左列門號之意思。 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手機門號:0000000000】 申請人簽章欄位 1枚 邱義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6「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藍玉秀」署名貳枚均沒收。 見偵39573卷第85頁 銷售確認書 申請人簽章欄位 1枚 見偵39573卷第89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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