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語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語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語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所竊物品業已歸還被害人,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新臺幣4千元乙節,有和解書附卷為憑,堪認犯 罪所生之損害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犯後復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堪認良心未泯,被害人並表明不予追究及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情,亦有上開和解書在卷可佐,其因一時行為失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品,均已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7212號卷第43、47頁), 爰依上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212號被 告 莊語蓉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語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11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日本橋資 訊廣場,徒手自貨架上竊取米物甄妙氮化鎵65W套裝充電組 (紅)1個【市價新臺幣(下同)990元,已發還】藏放於隨身之手提袋內,得手後未經結帳而離去。嗣經店員整理貨品時發現貨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日本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孟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語蓉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謝孟諺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日本橋電子發票證明聯、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存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檢 察 官 張依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玟君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