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曼特有限公司、陳佩君、羅茅叔佛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曼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被 告 羅茅叔佛祖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116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