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大鑫水產行即余佳倪、蘇鐙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4號原 告 大鑫水產行即余佳倪 住○○市○○區○○街000○0號3樓 被 告 蘇鐙熙 住○○市○○區○○○巷0弄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28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