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4號
- 原告
- 大鑫水產行即余佳倪
住○○市○○區○○街000○0號3樓 被 告 蘇鐙熙 住○○市○○區○○○巷0弄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4號
住○○市○○區○○街000○0號3樓 被 告 蘇鐙熙 住○○市○○區○○○巷0弄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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