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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田德煙王曼寧李宜璇

原告
大鑫水產行即余佳倪

住○○市○○區○○街000○0號3樓 被 告 蘇鐙熙 住○○市○○區○○○巷0弄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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