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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2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唐中興陳培維蔡至峰

原告
蕭淳罄
被告
廖啟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5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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