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戰諭威、陳韋仁、傅可晴
- 法定代理人何玉汝
- 原告曾盈彰
- 被告陳冠宇、鎰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曾盈彰 訴訟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 張焜傑律師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陳冠宇 鎰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玉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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