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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佳琪張雅涵鄭咏欣

原告
陳建瑞
原告
葉士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亨律師
被告
施坤定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63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全球旭能有限公司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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