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 原告
- 陳建瑞
- 原告
- 葉士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冠亨律師
- 被告
- 施坤定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63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全球旭能有限公司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