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崇文、彭國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蔡崇文 被 告 彭國偉 黃久剛 通宵霸味薑母鴨店即蔡吉成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下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榮洲 被 告 劉榮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49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0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