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吳宣毅、陳宏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吳宣毅 被 告 陳宏凱 億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宏凱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吳宣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