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
- 原告
- 吳宣毅
- 被告
- 陳宏凱
- 被告
- 億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宏凱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吳宣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