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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玉琪陳僑舫魏威至

原告
吳宣毅
被告
陳宏凱
被告
億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宏凱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吳宣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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